关于2023年公安院校面向江苏招生面试有关事项的提醒
一、理性填报公安院校公安专业
(一)报考公安院校公安专业考生,须在高考前具有江苏户籍并在江苏参加高考,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3. 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4. 志愿从事公安工作,热爱人民公安事业,立志为捍卫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刻苦学习、拼搏奉献;
5. 年龄为16周岁以上、22周岁以下(2001年9月1日至2007年8月31日期间出生),未婚;
6. 普通高级中学毕业;
7.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政治条件;
8. 具有良好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合格标准。
(二)体检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6〕140号)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执行。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身高:男性170厘米及以上,女性160厘米及以上。
(2)体重指数(单位:千克/米2):男性在17.3至27.3之间(含本数,计算时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一位,下同),女性在17.1至25.7之间。
(3)视力:任何一眼裸眼视力均为4.8及以上。
(4)色觉:无色盲,无色弱。
(5)外观:无少白头,无胸廓畸形,无脊柱侧弯、驼背,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不超过7厘米,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不超过7厘米,无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身体无影响功能的瘢痕,面颈部无瘢痕,无下肢静脉曲张,无腋臭,共同性内、外斜视不超过15度,无唇、腭裂或唇裂术后有明显瘢痕。
1.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病理性改变,合格:
(1)心脏听诊有杂音;
(2)频发期前收缩;
(3)心率每分钟小于50次或大于110次;
(4)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小于140mmHg;舒张压小于90mmHg.
第三条 血液系统疾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1)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2)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慢性胰腺炎、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等严重慢性消化系统疾病,不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及肝硬化,不合格。
第八条 恶性肿瘤,不合格。
第九条 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4.8(小数视力0.6),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9(小数视力0.8),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使用人工听觉装置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2.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本标准适用于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其身体条件应当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本标准有关职位对身体条件的要求。
第一部分人民警察职位
第一条 单侧裸眼视力低于4.8,不合格(国家安全机关专业技术职位除外)。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等职位,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不合格。
第二条 色盲,不合格。色弱,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职位,不合格。
第三条 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观存在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不合格。
第四条 文身,不合格。
第五条 肢体功能障碍,不合格。
第六条 单侧耳语听力低于5米,不合格。
第七条 嗅觉迟钝,不合格。
第八条 乙肝病原携带者,特警职位,不合格。
第九条 中国民航空中警察职位,身高170-185厘米,且符合《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IVb级体检合格证(67.415(c)项除外)的医学标准,合格。
第十条 海关海上缉私船舶驾驶职位、海上缉私轮机管理职位、海上缉私查私职位、出入境边防检查船舶驾驶职位,还需执行船员健康检查国家标准和《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2010]306号)。
第二部分其他职位
第十一条 色弱,口岸现场旅客检查职位、海关货物查验职位、测绘及地图印刷方面职位、医学检验职位、纺织品检验监管职位、仪器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及动植物检疫职位,不合格;色盲(单色识别能力正常者除外),外交部门职位、机电检验监管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化矿产品检验监管职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及登轮检疫鉴定职位,不合格。
第十二条 肢体功能障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登轮检疫鉴定职位、现场查验职位及海关货物查验职位,不合格。
第十三条 双侧耳语听力均低于5米,机电检验监管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化矿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动物检疫职位及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不合格。
第十四条 嗅觉迟钝,食品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动植物检疫职位、医学检验职位、卫生检疫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及海关货物查验职位,不合格。
第十五条 传染性、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医学检验职位、卫生检疫职位、食品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动植物检疫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及口岸现场旅客检查职位,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中国民航飞行技术监管职位,执行《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的Ⅰ级(67.115(5)项除外)或Ⅱ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
第十七条 水上作业人员职位,执行船员健康检查国家标准和《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2010]306号)。
(三)根据公安部规定,公安院校公安专业学生入学后开展体检复查工作,体检复查参照公务员(人民警察)录用体检项目、标准进行,复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学籍;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有意向报考公安院校公安专业的考生,可按照以上体检标准自行到有资质的医院进行检查,全面衡量自身报考资格和条件,理性报考公安院校公安专业。
二、如实申报个人患病经历
(一)根据公安部有关规定,考生应如实申报以下患病经历
1. 外科: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颈部运动功能受限,斜颈,三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骨、关节、滑囊疾病或者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或者残缺,脊柱畸形,胸廓畸形,习惯性脱臼,腰椎间盘突出,强直性脊柱炎,影响肢体功能的腱鞘疾病,颈、胸、腰椎骨折史,严重四肢骨折史;肘关节过伸超过15度,肘关节外翻超过20度;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厘米,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超过7厘米,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厘米;手指、足趾畸形或者残缺,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重度皲裂症;下肢静脉曲张;严重的慢性骨髓炎;外观存在明显疾病特征或者明显影响形象的特征(如五官畸形、口眼歪斜、唇腭裂、鼻洞、唇洞等);面颈部瘢痕、斑痣、囊肿等,身体其他部位影响功能的瘢痕、斑痣、囊肿等,瘢痕体质;文身;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泛发性湿疹,慢性荨麻疹,泛发性神经性皮炎,银屑病,白癜风,其他传染性或者难以治愈的皮肤病;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腋臭;肢体功能障碍(如下蹲不全、步态异常等)。
2. 内科: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器质性心脏病;高血压病;血液系统疾病;结核病;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慢性胰腺炎、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等严重慢性消化系统疾病;各种急慢性肝炎和肝硬化;恶性肿瘤;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甲状腺功能亢进等内分泌系统疾病;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吸毒史;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者有乳糜尿;有梗阻的胆结石或者泌尿系结石;脏器残缺或者移植。
3.耳鼻科:单侧耳语听力低于5米;嗅觉迟钝或者丧失。
4.眼科:单侧裸眼视力低于4.8;色盲或者色弱;共同性内、外斜视超过15度;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
5.其它:手术史、严重外伤史、严重疾病史以及治疗治愈情
(二)考生填报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若存在不实信息,则体检结论为不合格,取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投档录取资格、入学资格及取消学籍。
三、严禁弄虚作假
面试体检体测是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录取的重要环节,面试体检体测结论不合格不得录取到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严禁招生面试过程中弄虚作假。
(一)教育部相关规定要求
1.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
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4)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5)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复查的程序和办法,由学校规定。
2.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规定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2)在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3)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4)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情节严重受到停考处罚,在处罚结束后继续报名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由学校决定是否予以录取。
(二)考生不得通过服用药物、使用器械等手段(如服用降血压等药物、佩戴角膜塑形镜、使用拉伸增高器等器械)弄虚作假,干扰面试、体检、体能测评结果。若存在上述情况,则面试、体检、体测结论为不合格,取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投档录取资格、入学资格及取消学籍。任何人不得通过不当方式弄虚作假,帮助考生通过面试体检体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