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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师范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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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本科丨师范类丨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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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网址:http://www.tsnu.edu.cn http://zjc.tsn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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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师范学院2018年本科招生章程

时间: 2018-06-30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1693 收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行为,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名称:宁夏师范学院(国标代码 10753)

第五条 办学类型: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学校隶属: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八条 校   址:宁夏固原市原州区新区学院路

第九条 学校概况:宁夏师范学院是宁夏唯一的师范类本科院校。始建于1975年,2006年经教育部批准更名为宁夏师范学院,升格为本科院校。2012年获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资格,2013年成为宁夏首所师范生公费教育试点学校。2016年被确定为宁夏首批整体应用转型试点高校,同年,成为自治区“西部一流”学科创建单位,并获批外国留学生招生资质。2018年,成为新增硕士学位授权单位。建校40多年来,学校为宁夏及周边地区累计培养各类人才近40000人。

学校现有古雁、文苑两个校区,总占地面积928434.16平方米。有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12个。图书馆馆藏纸质图书73.8065万册,电子图书73.32万种,现刊1211种。

学校现设有12个教学单位、2个科研单位、4个直属单位、18个党群行政单位。有2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和1个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有学科教学(语文、数学、英语、思政、物理、化学)、小学教育7个方向研究生培养点,有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艺术学、法学、管理学8个学科门类36个本科专业(其中师范类专业22个,非师范或应用型专业14个)。学校已初步形成研究生教育、本科教育等不同层次,全日制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留学生教育不同类型的人才培养体系。有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1个、特色专业建设点1个、本科专业综合改革试点专业1个;有“西部一流”建设学科1个,自治区级重点学科6个、优势特色学科1个、十三五重点建设专业4个、特色专业6个、技术创新中心2个,自治区高校科技创新平台1个,培育建设自治区高校科技创新平台2个;有校级重点学科17个、研究(工程)中心6个、产学研合作育人基地6个、人文社科研究基地2个、教师发展中心1个。

学校现有教职工533人,其中专任教师417人,教授76人、副教授142人,占专任教师总数的52.28%,有博士34人,硕士289人,硕士及以上学位的教师占专任教师总数的77.46%。专任教师中有国家“万人计划”中“百千万工程领军人才”1人,首届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1人,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1人,国家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2人,自治区“313”人才工程3人,自治区科技创新领军人才2人,自治区优秀青年后备骨干人选2人,自治区“青年科技人才托举工程” 3人,固原市“六盘英才”1人;获国务院特殊津贴2人,全国先进工作者1人,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1人,全国模范教师2人,全国师德先进个人1人,全国高等学校优秀骨干教师1人,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1人,获自治区政府特殊津贴3人,自治区“塞上名师”1人,自治区“塞上文化名家”1人;有自治区级教学名师8人,自治区优秀教师4人,自治区先进工作者2人,获自治区“9·10”奖章5人,自治区三八红旗手1人,自治区巾帼建功标兵2人,全区五一巾帼标兵1人。

学校面向全国招生,有全日制在校生7031人,其中专业硕士研究生63人、本科生6622人(含公费师范生1000人)、专科生178人、少数民族预科学生168人。学校加强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力度,积极拓宽招生就业渠道,学生就业率连续多年保持在95%以上。

学校与宁夏大学实现联合办学,与华东师范大学建立对口支援关系,同北京师范大学、韩国又松大学、斯里兰卡东南大学、新西兰马尔伯勒理工学院、波兰琴希托霍瓦技术大学、马来西亚苏丹依德里斯教育大学、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台湾屏东大学等48所国(境)内外高校建立长期合作关系,与20多家地方企事业单位签订联合培养和服务合作协议。

今后一个时期,学校将大力实施“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科研兴校、特色名校、文化荣校”战略,全面深化教育综合改革,积极推进转型发展,持续加强内涵建设,加大自治区“西部一流”学科建设力度,努力提升人才培养质量,主动对接社会行业,实施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定不移走科学发展、内涵发展、特色发展之路,立足宁夏、面向西部、辐射周边,服务基层、服务基础教育、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努力把学校建成教师教育特色鲜明、多学科协调发展,西部地区知名的教学型师范大学。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下设本科生招生工作小组,负责本科招生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十二条 纪委(监察审计处)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录取

第十三条 认可政策

1、学校认可经教育部同意的各生源地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加分或降分优惠政策,并按加分或降分后的成绩录取。

2、学校认可各省(市、自治区)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和经各省(市、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允许的高校组织的专业考试成绩。

3、学校认可各省(市、自治区)综合考试科目成绩。

第十四条 限制条件

1、各专业录取不限制男女比例,限招英语语种。

2、报考外语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外语口试。

3、报考舞蹈类专业考生男生身高不低于167CM,女生不低于158CM

4、考生必须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的要求。报考师范类专业的考生必须五官端正、口齿清楚。

5、公费师范生招收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招考规定的宁夏籍优秀高中毕业生。

第十五条 投档程序

1、公费师范生投档程序分别是:公费师范生中小学教育(全科教师方向)专业招生计划列入自治区一本提前批次录取;体育教育专业列入自治区二本提前批次录取;美术学、音乐学专业列入自治区艺术本科批次录取。

2、学校严格按各省(市、自治区)教育考试院规定和录取批次进行录取。

3、学校按照各省(市、自治区)投档原则接收考生电子档案,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按照平行志愿相关录取政策执行;对于非平行志愿投档省份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将依次从后续志愿的考生中择优录取。

在同专业录取中,如考生总分相同,按专业相近单科成绩由高到低录取(如:数学与应用数学按数学成绩、汉语言文学按语文成绩、英语按英语成绩等)。

4、如所有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按分数进行调剂,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做退档处理。

5、考生参加各省(市、自治区)艺术类、体育类专业联(统)考且成绩合格,在高考成绩达到生源所在地艺术类、体育类文化考试规定分数线的情况下,依据平行志愿原则录取,录满为止。

体育类专业按体育术科成绩由高到低录取,如体育术科成绩相同时,按文化课成绩由高到低录取;艺术类专业按总分(文化课×30%+专业课换算为750分×70%)由高到低录取,若总分相同时按专业课由高到低录取,若专业课、文化课均相同时,以文理综合单科成绩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信息公开

为了加强社会对招生工作的监督,学校严格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要求,通过阳光高考平台、学校招生网站、新闻媒体等扩大信息公开范围,规范公开程序和内容,提高信息公开时效,做到招生信息“十公开”,确保我校招生工作的公开、公正、透明。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奖助措施

第十七条 收费标准

1、公费师范生学费、教材费、住宿费和生活补助按自治区相关政策执行。

2、普通本专科学生学费、住宿费按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奖助措施

1、奖学金: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宝钢教育基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宁夏燕宝慈善基金会优秀学生奖学金、学校学生综合奖学金及单项奖学金等。

2、助学金:学校设有国家助学金、香港慈恩基金会助学金、新长城助学金、香港海鸥助学团助学金等。

3、其他资助: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公费师范生生活补助、勤工助学、师范生伙食补贴、临时特困补助、华民慈善基金会大学生就业扶助项目、应征入伍学生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毕业生助学贷款代偿等。

                           第六章 新生入学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将按政策规定予以处理,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招生咨询及监察

第二十条 招生咨询电话:(0954)2079366  2079368

E - mail: nsyzb@163.com

    址:http://zs.nxnu.edu.cn/

    第二十一条招生监督电话:(09542079653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招生计划、专业方向、报考时间和方式等各类招生考试信息以招生简章为准。

第二十三条 对以宁夏师范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宁夏师范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