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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东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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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本科丨综合类丨公办

官方电话: 0934-8658679,0934-8652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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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东学院2013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13-05-10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4390 收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陇东学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陇东学院普通本科、专科、专升本招生工作。
第三条 陇东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院校招生、招办监督”的模式,在纪检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和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下进行工作。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陇东学院
第五条 学校国标代码:10738
第六条 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综合性大学
第七条 主管部门:甘肃省教育厅
第八条 以本科教学为主的教学应用型大学
第九条 颁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陇东学院
第十条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第十一条 办学地点: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二条 陇东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学校党委会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普通本科、专科、专升本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陇东学院纪委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录取
第十四条 陇东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委会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十五条 陇东学院招生计划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校按照不超过我校在各省(市、区)招生计划120%的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具体比例视各省(市、区)生源情况而定。
第十七条 陇东学院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八条 在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满额情况下,按公布的招生计划,首先录取第一学校志愿的考生;在第一学校志愿不满的条件下,则录取非第一学校志愿考生。
第十九条 我校同意并执行各省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条 部分专业的特殊要求:
1、艺术类专业在考生文化课考试成绩、专业课考试成绩均上线的情况下,按照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如出现专业成绩相同的情况,则按文化课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专业课成绩均承认全省专业联考成绩。
2、根据相关专业特点,我校部分专业在录取时对高考单科成绩有一定的要求。如汉语言文学专业、英语专业对语文、英语成绩有要求,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财务管理专业、经济学专业对数学成绩有要求。
第二十一条 录取结果将在各省级招办指定的网站上公布。
第五章 其它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凡发现专业、体检或其它方面不符合国家规定者,将按有关规定予以清退。假冒顶替入学学生随时发现随时清退,学校将保留进一步追查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的法律权力。
第二十三条 收费
学费:1、师范类专业:文科专业3800元/生·年,理科专业4000元/生·年,工科专业4400元/生·年,音乐学、美术学、学前教育(艺术类)专业6500元/生·年,体育教育专业4000元/生·年;2、非师范类专业:文科专业3800元/生·年,理科专业4000元/生·年,工科专业4400元/生·年(含专科),舞蹈学、艺术设计专业6500元/生·年,护理专业4600元/生·年;3、少数民族本科预科生预科期间学费15000元/生·年。以上标准若有变化,以省发改委文件通知的新收费标准执行。
住宿费和其它代收费执行省发改委核定的标准。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有关政策或学校新的规章制度不一致,则按国家或上级政策执行。
第二十五条 联系方式
主管单位:陇东学院招生就业处
地址:甘肃省庆阳市兰州路45号
邮编:745000
电话:(0934) 8658679,8652820
传真:(0934) 8658679,8652820
Email:gaopol@yahoo.com.cn
网址:http://www.ldxy.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