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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科技大学文华学院2012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12-06-11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1447 收藏

  一、办学属性及层次:我院是由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华中科技大学与武汉美联集团共同举办的独立学院,学院由中国高等教育学会院校研究会会长、华中科技大学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博士生导师刘献君教授任院长。学院坚持以“育人为本,质量第一”的办学宗旨,利用华中科技大学的优质教育资源,积极探索个性化教育办学特色,培养具有创新和创业能力、适应社会需要的高素质专业人才。学院以普通全日制本科教育为主,设置了43个专业(其中本科33个,专科10个),涵盖工、管、文、法、经、艺术6大学科门类,招生纳入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面向全国招生。

  二、办学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文华园路8号

  三、录取原则:

  1、凡参加全国普通高考并填报华中科技大学文华学院志愿的考生均适用本章程。

  2、除分专业招生计划中特殊注明的专业以外,学校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3、根据各省、市(区)招生办公室规定,确定学院批次调档线。

  4、在专业录取过程中,若出现总分相当的情况,理工科主要参考外语、数学单科成绩;文科主要参考外语、语文等单科成绩,进行取舍。

  5、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根据专业志愿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所填报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进行调剂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6、加分考生,在专业录取过程中,按原始分计算。

  7、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审查,学院严格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8、录取时,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无男女比例限制。

  四、新生入学及其他

  1、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以及书本费、各种证件(卡)工本费等各种杂费。学校收费项目一律按鄂价费[2006]183号文件及湖北省物价局审核标准执行。

  2、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退回其户籍所在地。

  3、学生入学后,实行学年学分制、弹性学制、主辅修制。

  4、学业完成时,颁发华中科技大学文华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华中科技大学文华学院学士学位。

  邮政编码:430074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文华园路8号

  联系电话:87539078、87599198

  网址: http://www.hustwenhua.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