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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交通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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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交通职业学院2015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15-06-15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4464 收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专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提高招生工作水平和生源质量,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校名为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国标代码13264)。学校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白沙洲大道6号(邮政编码:430065)。

第三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上级主管部门为湖北省教育厅。办学层次为专科,学制三年。

第四条 学校招生的主要类别有:

(一)参加普通高考的学生(含艺术类考生、湖北省技能高考生)。

(二)参加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单独招生考试的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教师、学生、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并设立招生办公室。

第六条 招生委员会为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及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领导学校招生工作,研究、制订学校招生工作的政策,并对重大问题做出决策。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教育部有关招生法规、政策以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有关招生政策。执行学校招生委员会的决定。

(二)根据学校年度招生计划,结合历年各专业录取报到情况,科学、合理地编制招生来源计划。

(三)组织开展学校招生宣传工作,做好招生信息服务及咨询工作。

(四)代表学校录取各类考生,负责处理录取中的各种问题。

(五)对录取新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

第八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入学考试

第九条 报考学校的所有考生(单独招生考试除外)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第十条 单独招生考试考生须参加学校组织的文化综合、专业知识考试及技能操作考试。考试时间、要求及有关事项以年度单招简章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二条 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调阅考生档案比例,调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第十三条 录取时,无男女生比例限制(有特殊要求的专业除外)。

第十四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状况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教育部、卫生部有关补充规定。

第十五条 学校录取的考生必须填报我校志愿。优先录取第一志愿填报我校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学校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录取时,以考生所在省级招办投档分数为准。对于按照国家政策及省级招生委员会规定,可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投档的考生,我校予以认可。

第十七条 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所有进档考生按高考总分排序,依次由高到低,按第一专业志愿录取。投档分数达到录取要求的考生,其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可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五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十八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按照湖北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录取的新生,户口迁移遵循自愿原则。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新生入学开辟“绿色通道”。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入学时可持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申请办理“绿色通道”入学手续,还可按规定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规定的课程,德、智、体等各方面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颁发武汉交通职业学院毕业证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外语类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

第二十四条 招生计划、收费标准等信息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

第二十五条 特殊类型的招生政策及信息以当年教育主管部门及我校公布的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公布后,可根据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的调整,制定相应的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武汉交通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027—88756299

学校主页:www.whtcc.edu.cn

招生信息网:zs.whtcc.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