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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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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本科丨理工类丨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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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学院2014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14-05-27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4111 收藏

  长沙学院201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坚持依法治招,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长沙学院,国标代码为11077,英文名称:Changsha University。

  第三条 学校是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办学层次为本科。学校实行省市共建共管、以长沙市管理为主的体制。学校坐落在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湖南省省会长沙市。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录取原则,为国家和学校选拔优秀人才,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学校本科招生的对象为:普通高考生、职高对口招生考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主管副校长、纪委书记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招生工作政策,执行学校党委和行政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研究制定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 招生工作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的下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组织招生工作改革的调查和科学研究;做好人才需求和培养的预测工作;制定招生计划、招生来源计划;组织实施招生宣传与录取工作;组织艺术类考生的专业测试(简称校考);负责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和上报招生有关数据工作。

  第八条 学校成立由纪检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监察工作办公室,遵循“参与中监督、监督中服务”的原则,监督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的贯彻实施,实行全程监督,规范招生行为,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招生工作办公室根据学校定位、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人才需求、专业发展等因素会同教务处、学生处等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年度招生计划。经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和党委会审定后,报上级计划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 学校招生工作办公室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制定学校分省、分专业生源计划,经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审定后,报上级计划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工作办公室将上级计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生源计划按要求及时寄(送)到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校招生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招生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 学校选拔能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招生政策法规的教师和管理人员参加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三条 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均须参加学校组织的招生政策法规和技术培训。参加招生录取的工作人员须无直系亲属参加当年高考。

  第五章 招生工作纪律

  第十四条 招生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坚决贯彻执行教育部招生工作“六不准”、“十公开”的规定。“六不准”,即不准违反国家有关招生规定;不准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准采取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不准协助、参与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的非法招生活动;不准索取或接受考生及家长的现金、有价证券;不准以任何理由向考生及家长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十公开”,即: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高校招生章程、考生资格、高校招生计划、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查处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公开。

  第十五条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将招生录取工作纪律规定的保密内容泄漏给非招生录取工作人员。

  第六章 考试与考核

  第十六条 学校组织对艺术类考生的专业测试,其考试时间、要求及安排以当年艺术类招生简章为准。

  第七章 招生规则

  第十七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为101%。

  第十八条 学校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和做法。以考生的投档成绩作为排队时的基准成绩,对加分考生按加分后成绩排队。

  第十九条 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若第一志愿录取额未满,剩余的专业计划招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二十条 进档考生专业采用分数优先的方法确定,尽量满足考生的专业要求。具体操作办法如下:当考生所在省级招生部门向我校投档一批考生,我校则按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考察考生的专业志愿,如果考生填报的第一个专业未录满,则录取到该专业,否则考察考生填报的第二个专业志愿,依此类推;如果该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但服从专业调剂的,可以调剂到相近专业,不服从调剂的则退档。

  第二十一条 英语专业要求考生英语口语测试合格。

  第二十二条 非英语专业的外语教学只开设英语课程,非英语语种考生被录取入学后,公共外语实行英语教学。

  第二十三条 各专业无男女比例要求。

  第二十四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

  (一)我校艺术类专业包括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产品设计、动画、音乐学、播音与主持艺术、广播电视编导等。

  (二)在我校组织校考的省份,考生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必须取得生源所在地省级艺术类联考合格证和我校发放的专业测试合格证,专业成绩以我校专业测试成绩为准。考生高考文化成绩合格线由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部门划定。文化成绩无单科最低分限制。

  音乐学专业测试成绩排名位于所在省计划的前30%,播音与主持艺术、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测试成绩排名位于各专业前20%的考生,文化成绩合格,我校优先录取。

  除上述情况外,其他考生按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同等条件下,专业成绩高者优先。

  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产品设计、动画、广播电视编导专业综合分计算方法:

  音乐学、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综合分计算方法:

  (三)湖南省艺术类考生报考我校,专业成绩采用湖南省联考成绩,专业联考成绩和高考文化成绩必须同时达到本科第二批次艺术类专业录取控制线,我校按专业联考成绩和高考文化成绩之和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同等条件下,专业联考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五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及身体条件的要求,除专业录取要求特别注明的专业外,原则上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执行。

  (一)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要求考生男生身高168cm以上,女生身高158cm以上,无色盲、斜视。

  (二)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产品设计、动画、应用化学、生物工程等专业,要求考生无色盲、色弱。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八章 学生管理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长沙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取得学籍,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由长沙学院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高等教育毕业证书。按照《长沙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由长沙学院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十八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不得跨类转专业;职高对口招生专业学生,不能转专业。

  第九章 奖励与资助制度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立奖学金制度。奖学金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甲等奖学金1500元/人·年;乙等奖学金1000元/人·年;丙等奖学金500元/人·年。奖学金比例为在校生的28%。学习成绩特别优异的学生可获得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年。

  第三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且成绩优异的学生可通过学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年(比例约为在校生的3%)。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2000-4000元/人·年的国家助学金(比例约为在校生的20%),可申请不高于6000元/年的生源地助学贷款,可申请参加学校的勤工助学,获每月200-280元的生活补助。另外,学校还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学费减免等资助。

  第十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根据国家规定须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湖南省物价局、财政厅和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学费、住宿费、书籍费等费用。

  第十一章 学校地址及联系方式

  第三十三条 学校地址及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长沙市开福区洪山路98号,邮编410022

  学校网址:www.ccsu.cn

  招生电话:0731-84261436、84261447

  招生传真:0731-84261451、84261436

  招生违纪举报电话:0731-84261479, 邮箱:jbx@ccsu.cn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普通高校本科招生工作,经学校授权由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凡与本章程相悖之处,以本章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