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蚌埠医学院2021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办法》的通知
各位考生:
《蚌埠医学院2021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办法》已经我校硕士研究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
蚌埠医学院招生办公室
2021年3月2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管理规定》、教育部《关于加强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6〕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9〕2号)、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做好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复试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1〕2号)及安徽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复试组织工作,严格规范开展调剂工作,坚持“确保安全性、确保公平性和确保科学性”的基本原则。以“立德树人”为核心,树立“招生考试也是育人”的理念,按照“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和宁缺毋滥”的录取原则进行招生录取。
第三条 复试工作是研究生考试招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选拔质量的重要环节。要加强对学生的全面考查和综合评价,既要注重学业知识考核,也要加强对考生专业能力素质和科研创新潜质的考查,既要注重学生的考试成绩,也要注重学生的一贯表现。
第四条 招生录取工作在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学校疫情防控领导小组防控负责统一指挥、协调、管理和部署复试期间疫情防控工作。
第五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依据教育部有关招生录取政策规定以及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的补充规定,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和招生政策进行录取。录取新生做到公开、透明,提供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坚决抵制各种不正之风的干扰,严格执行招生政策,严明招生纪律,并按有关规定对相关申诉和举报及时调查处理。
第六条 硕士研究生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考试招生依据国家统一要求,执行相同的政策和标准。硕士研究生就业方式分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两种类型。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按定向合同就业;非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按本人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
第二章 录取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录取期间学校成立由校领导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及各学院负责人组成的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对复试录取工作的领导和统筹管理,研究决定相关政策,审核拟录取名单。为保障录取工作有序开展,明确职责,根据工作需要,领导小组下设录取工作机构:
(一)录取工作组,负责执行招生政策,组织复试,开展调剂,录取,组织体检等工作。负责考生电子档案下载和审核,录取数据管理以及录取通知书发放。
(二)计划管理组,负责招生计划的管理和分配。负责新生学号编排,新生纸质档案的接收,资格审核,新生报到及学籍注册等工作。
(三)录取监督组,负责全程监督招生录取工作,监督检查各项录取政策的贯彻执行,调查处理有关违规违纪案件,负责录取期间的信访工作和与此相关的应急处置工作。
(四)综合协调组,负责录取期间校园网新闻发布、会务安排、通知书用章、函件回复、招生电话的管理和交通等工作。
(五)网络技术组,负责调试、指导网络面试视频和网络技术保障,面试录取系统维护与安全可靠运行,录取期间网上有害信息的监控和处置等工作。
(六)后勤保障组,负责录取期间的后勤保障、水电供应及防疫用品准备等工作。
(七)体检防疫组,负责《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体检文件解读,负责在录取过程中考生体检结果审定。负责复试工作人员疫情防控培训,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八)舆情应对处置组,负责研究生复试舆情应对处置工作,有序引导舆论,有效预防、减少和消除舆情造成的负面影响,营造良好的研究生复试环境。
(九)安全保卫组,负责录取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八条 各招生专业所在学院组织成立相应复试工作小组,材料审核组,命题专家组和复试专家组,具体负责本部门复试工作,人员名单书面报学校领导小组备案。
(一)复试工作小组,组长由各学院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包括分管科研、研究生培养和管理工作的党政负责人以及硕士生导师代表,负责制定本单位复试工作细则并组织实施,根据疫情情况做好相关人员的防护工作。学院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各级学位点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
(二)命题专家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成员不少于2人,每位命题人员只能参加一个专业的命题工作。
(三)复试专家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成员不少于5人(单数),另设秘书1人和助理1人。
(四)材料审核组,负责对考生提交的档案材料进行政审和诚信评判、对考生既往学业和一贯表现等情况的全面考查。
第九条 各工作组在录取前要做好准备工作并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选派原则性强、综合素质高、身体健康的干部参加录取工作,涉密人员必须是正式在职人员。
第三章 复试
第十条 参加复试考生基本条件
(一)初试成绩达到教育部划定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一类地区)。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的考生初试成绩,可在教育部划定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一类地区)基础上,总分下浮80分。
(二)符合教育部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管理规定和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章程及招生专业规定的报考条件。
(三)根据破格复试相关要求,第一志愿报考我校,专业科目成绩特别优异或在科研创新方面具有突出表现,初试公共科目某一单科成绩低于国家复试基本要求3分之内的考生,可以申请参加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破格复试。破格复试优先考虑基础学科、艰苦专业以及国家急需但生源相对不足的学科、专业。合格生源(含调剂生源)充足的招生专业一般不再进行破格复试。破格复试考生不得调剂。破格复试考生总人数不超过计划数3%。
第十一条 第一志愿考生一般按专业或专业组别(注:内科学、外科学、肿瘤学、医学技术按专业组别计算,下同)招生计划的120%确定第一志愿考生复试资格,同时招收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的专业按照相同标准确定复试资格。考生按照初试成绩总分从高到低排序确定复试资格。如总分相同,则同时进入复试,小数部分按1人计算。对合格生源不足120%的专业或专业组别按实际合格考生名单组织复试。
第十二条 各专业或专业组别原则上均实行差额复试,生源充足的专业或专业组别(包括调剂生)差额比例一般不低于120%,小数部分按1人计算。对合格生源不足120%的专业或专业组别按实际合格考生名单组织复试。
第十三条 复试基本要求
(一)学术学位考生:主要考核基本理论、科研能力、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等。
(二)专业学位考生:主要考核专业技能、实践能力、职业素养以及运用专业知识分析问题、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等。
第十四条 复试的主要内容包括思想品德、专业知识、英语水平及综合素质。
(一)思想品德,主要考核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通过面试和“函调”的形式进行考核,分为合格及不合格。
(二)专业知识,主要考核考生对本学科专业知识和应用技能的掌握程度,对本学科发展动态的了解以及在本专业发展的潜力等。学术学位考生侧重理论知识、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的考核,专业学位考生侧重专业技能、实践能力和职业能力的考核。通过面试进行考核,满分100分。
(三)英语水平,主要考核英语听说能力及专业英语等。通过面试进行考核,满分100分。
(四)综合素质,主要考核考生一贯表现,大学或工作期间的学习、科研、工作、社会实践(学生工作、社团活动、志愿服务等)等方面的情况;学习态度、职业素质、纪律性、协作性和心理健康情况;人文素养、礼仪举止、语言表达等。通过面试进行考核,满分100分。
(五)同等学力加试,护理专业学位考核生理学和生物化学,药学专业学位考核药理学和生物化学。每门科目考试时间2小时,每门科目满分100分。
(六)学校原则上采用线上远程形式对考生进行复试。
第十五条 复试成绩计算办法
(一)思想品德:分为合格及不合格,不记入复试总成绩。
(二)复试总成绩=专业知识成绩×60%+英语水平成绩×20%+综合素质成绩×20%
(三)同等学力加试,不计入复试总成绩,但每门科目成绩不得低于60分。
第十六条 体检
(一)拟录取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在线提交规定级别的医院体检证明,新生入学时还须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体检,不符合录取要求者取消录取资格。
(二)体检标准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相关补充规定。
第四章 调剂
第十七条 调剂要求
(一)初试成绩达到教育部划定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一类地区)。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的考生在教育部划定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一类地区)基础上,总分下浮80分。
(二)符合教育部有关调剂要求和我校招生章程及招生专业规定的报考条件。
(三)调入专业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应在同一学科门类范围内。初试科目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初试全国统一命题科目应与调入专业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相同。
(四)第一志愿报考临床医学和口腔医学(以下简称“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的考生可按相关政策调剂到其他专业,报考其他专业的考生不可调剂到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
(五)第一志愿达线考生数达到专业或专业组别招生计划数的原则上不再接收调剂考生。
第十八条 调剂程序
(一)考生在我校规定时间内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调剂系统”,填写调剂申请。
(二)我校对考生调剂资格进行审核,对申请同一专业、初试科目完全相同的调剂考生,按照初试成绩总分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复试比例范围内最后1名出现总分相同时,则同时进入复试。
(三)调剂考生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调剂系统”确认复试通知。
第五章 招生计划的执行
第十九条 严格按照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含专项计划)及相关要求进行录取,录取总人数不得超过教育部下达的学校招生总计划。
第二十条 学术学位招生计划可调整到专业学位使用,专业学位招生计划不得调整到学术学位使用。全日制招生计划与非全日制招生计划不得相互调整使用。
第二十一条 各专业或专业组别录取人数原则上按照公布的专业或专业组别招生计划执行。对经调剂不能完成录取计划的专业或专业组别,在确保完成我校招生总计划的前提下,将根据生源和师资力量等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但第一志愿考生达线人数超出原计划数的专业或专业组别不得追加计划。
第六章 录取
第二十二条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审查合格。
(二)复试总成绩不低于60分。
(三)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科目单科不低于60分。
(四)体检合格。
第二十三条 录取总成绩计算办法
录取总成绩=初试总成绩/5×60%+复试总成绩×40%。
第二十四条 录取原则,根据专业或专业组别(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考生分开排序,全日制与非全日制考生分开排序,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的考生单独排序),按照录取总成绩分别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
第七章 复试录取工作要求
第二十五条 加强复试过程监管。学校成立督查巡视组,对复试期间的疫情防控、复试的组织和实施、复试专家的遴选和培训、考试的安全保密和考风考纪及考核的科学性、规范性等方面进行监督、指导。复试的全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二十六条 做细做实复试方案。各学院要召集学位点负责人、导师代表等认真研究确定复试实施方案,评估各方面风险并制定复试期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前做好应对准备,细化工作流程、复试调度、监督管理机制等。复试方案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统筹做好疫情防控。按照精准防控、防止聚集的工作要求,有序安排复试。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人员排查、场地安排、卫生消毒等工作,确保考试工作人员和参加复试全体考生的安全。
第二十八条 优化考生服务。要畅通考生联系咨询通道,学院复试工作小组安排专人负责提前与复试考生联系、沟通,及时为考生解疑释惑。加强对考生参加远程复试工作的指导,向考生详细介绍有关软件平台使用办法、复试流程和相关要求等。强化人性化关怀和个性化安排,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技术兜底,既要做好本校复试工作也要为报考外校的本校学生参加复试提供好服务和便利,确保所有考生应考尽考。
第二十九条 严格复试组织管理培训。加强复试工作人员管理,强化保密意识、责任意识和法治意识,选派经验丰富、业务水平高、公道正派的人员参与复试工作。所有人员必须进行政策纪律、面试技术、疫情防控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导师运用新技术、新手段科学规范选拔人才的能力。
第三十条 落实安全保密责任制。参与复试、录取的相关人员要遵守工作纪律,保守秘密,不得参与任何与考研内容有关的咨询和考研复习资料编写、出版及辅导等活动。所有涉密人员必须签订《保密责任书》,过失泄密和故意泄密人员均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相应刑事责任。本年度有亲属或利害关系人参加本校或本专业硕士研究生考试的人员应主动回避,不得参加复试工作。
第三十一条 严肃考风考纪。加强考生身份审核,严防“替考”,加强复试过程监管,严防“作弊”。所有考生均需签署《诚信复试承诺书》,确保提交材料真实和复试过程诚信。复试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考生,一经查实,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严肃处理,取消录取资格,记入《考生考试诚信档案》。
第三十二条 加强复查复审。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对所有录取考生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 加强信息公开。招生计划、复试名单、复试录取办法、复试结果及拟录取名单等信息及时向考生公布。拟录取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并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统一公开,未经公示的考生,一律不得录取,不予学籍注册。
第八章 监督和复议
第三十四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全程监督研究生复试工作,对招生工作中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招生管理规定行为的部门和人员,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各招生学院招生工作小组在复试成绩公布3日内接受考生申诉,对申诉问题经调查属实的责成复试小组复议,若考生对复议结果还有异议,由各学院招生工作小组报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复议。监督举报联系方式:监督办公室0552-3175027,邮箱:bbmcjw@126.com;招生办公室0552-3179907,邮箱:bbmcyzk@126.com.考生咨询电话:招生办公室0552-3178336,邮箱:bbmcyzk@126.com.
第九章 其他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蚌埠医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与上级文件精神有不一致或未尽事宜,以上级文件精神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