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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交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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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本科丨理工类丨公办

官方电话: 023-62652497,023-62652498

官方网址:http://www.cqjtu.edu.cn/ http://zsjy.cqjtu.edu.cn/zsw/default.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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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交通大学2013年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

时间: 2013-05-13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5532 收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基本情况

  我校创办于1951年,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学校现有南岸校区、双福校区两个教学区。

  学校全称:重庆交通大学(Chongqing Jiaotong University)

  国标代码:10618

  主管部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办学性质:公办

  办学层次: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全日制普通本科(含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本科),高职专科(含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科)

  办学地址:

  南岸校区:重庆市南岸区学府大道66号 邮政编码:400074

  双福校区:重庆市双福新区福星大道1号 邮政编码:402247

  就读地点:

  2013级普通本科各专业新生在双福校区就读;2013级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本科各专业新生在双福校区就读;2013级高职专科各专业新生在南岸校区就读;2013级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科各专业新生在南岸校区就读。

  基本办学条件:

  学校学科专业覆盖面广,现有3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3个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13个二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13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53个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9个工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领域、56个普通本科专业、28个高职(专科)专业,具有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推荐优秀本科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资格。教学实力强,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逾22802万元,有1个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1个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1个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10个省部级重点学科、20个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人文社科基地)、6个省部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1个国家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基地,3个国家级特色专业、1个国家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4门国家级精品课程、1门国家级双语教学示范课程。师资力量雄厚,现有教职工近2000人,专任教师1400余人,博士生导师39人,研究生指导教师563人,高级职称教师近600人,专任教师中硕士以上学位教师逾68%,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7人,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全国优秀教师、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等省部级及以上专家教授120余人。中国工程院郑皆连院士、韩其为院士、梁应辰院士等150多名国内外知名学者担任学校特聘教授或兼职教授。

  学校教学质量良好,本科毕业生初次就业率已连续15年达90%以上,学校被授予“2009年度全国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高校”称号,2009年、2000年连续两次被教育部评为“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2013年、2011年、2009年、2007年连续四次被重庆市评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2007年在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中获得“优秀”。

  第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招生专业及招生计划

  第四条 我校2013年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专业及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录取批次以各省(市、区)招生办公室公布的信息为准。

  第五条 我校2013年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本科招生专业为土木工程(批准编号:MOE50UK2A20131378N)、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批准编号:MOE50UK2A20121310N);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科招生专业为轮机工程技术(批准编号:PDE50AU3A20120572N)、航海技术(批准编号:PDE50AU3A20120573N)。

  我校2013年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招生代码、招生专业、招生计划、录取批次最终以各省(市、区)招生办公室公布的信息为准。

  第三章 录取原则

  第六条 学校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全面推进招生“阳光工程”建设,为国家和学校选拔优秀人才。

  第七条 按考生填报的学校志愿优先的原则,按投档分数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符合条件的上线考生;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则录取非第一志愿的上线考生,直至招生计划完成。实施“平行志愿”设置的,按相关省(市、区)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考生录取的专业除个别省(市、区)按照相关省级招办要求有特别规定外,其余省(市、区)均按投档分数优先的原则,根据考生的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投档分数相同时,比较相关科目成绩(理工类考生比较“数学+外语”的总分,文史类考生比较“语文+外语”的总分)。当考生投档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若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则根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自行调剂至该省(市、区)招生计划尚未录取满额且符合录取要求的专业,直至录取满额;对于调剂到收费较高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等专业的考生,我校将征求考生意见,若专业调剂时,无法联系上考生,则视为考生自动放弃资格。我校认可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各省(市、区)加分政策。

  第九条 我校2013年在重庆市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对考生学业水平测试及综合素质的要求按照重庆市教委、重庆市教育考试院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在进档考生的投档成绩、相关科目成绩相同时,我校将参考考生学业水平测试等级和综合素质情况。

  第十条 内蒙古自治区考生录取的专业按照专业志愿清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我校2013年在江苏省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对考生学业水平测试的等级要求是:B+B(选测科目)4C(必测科目)1合格(技术科目);进档后排序规则是:“先分数后等级”,即对进档考生按投档分从高到低排序,当投档分相同时,再参考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排序;专业的选测科目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我校本科招生专业选测科目为准。

  第十二条 英语、翻译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它专业不限外语语种,但新生入学后,外语教学以英语为主。

  第十三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艺术类专业的专业考试成绩采用相应省(市、区)招办组织的专业统考成绩。在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合格、参加了招生体检和文化、专业考试成绩达到同批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按专业统考成绩进行排名,从高分到低分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若出现考生专业考试成绩相同的情况,则比较考生的文化考试成绩,按文化考试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四条 各专业录取不限男女比例,建议女生谨慎填报航海技术、轮机工程专业。

  第十五条 各专业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标准执行。航海技术专业要求双眼裸眼视力均在4.7或以上,轮机工程、船舶电子电气工程、轮机工程技术专业要求双眼裸眼视力均在4.6或以上。

  第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不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章 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 我校严格按重庆市教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有关文件规定确定收费标准。我校普通本科学生实行学分制收费,学年学费按专业学费(各专业标准不同)和学分学费(80元/学分)两部分计收,即:应交学费=专业学费+学分学费(所修学分×80元)。

  普通本科专业第一学年学费预收:4600元/人·年~6800元/人·年(各专业不同);艺术类本科专业第一学年学费预收:11500元/人·年,学年结束时,根据所修学分按多退少补原则进行结算。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本科专业学费标准:15000元/人·年;高职专科专业学费标准:5000元/人·年~6500元/人·年(各专业标准不同);艺术类高职专科专业学费标准:10000元/人·年;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科专业学费标准:9000元/人·年。

  双福校区住宿费标准:1000元/人·年~1200元/人·年。

  南岸校区住宿费标准:四人间1200元/人·年,六人间1000元/人·年。

  以上收费如有变动,以重庆市物价局的批复为准。

  第五章 奖、贷学金及困难学生资助措施

  第十八条 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同时我校还面向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学生设置了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新生质量奖等多项奖学金。

  第十九条 我校设置了国家助学贷款和优秀特困学生补助。

  第六章 招生联络及查询

  第二十条 学校招生信息可通过以下四个途径咨询:

  1.重庆交通大学招生就业信息网(http://zsjy.cqjtu.edu.cn);

  2.咨询热线:023-62652497(语音电话) 023-62652498;

  3.电子邮件:zsk@cqjtu.edu.cn;

  4.QQ在线咨询:2314676741、2212221026、2532392076

  第二十一条 录取结果将及时在学校招生就业信息网上公布,供考生查询。

  第二十二条 学校招生录取接受各级监察部门、考生及其家长、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我校从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代办招生事宜,有关招生录取事宜,请直接与我校招生及毕业生就业工作处联系,否则出现任何后果,学校概不负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章程、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不符,按国家法律、法规、章程、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我校招生及毕业生就业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