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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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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科(高职)丨理工类丨公办

官方电话: 027-87933331,027-87933332

官方网址:http://www.cj-edu.com.cn/ http://zs.cj-edu.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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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16-06-30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1217 收藏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院招生管理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2条 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面审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3条 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校名、校址、层次和类型

  第4条 学校全称: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系“全国水利职业教育示范院校”。

  办学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文化大道9号。

  第5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第6条 学校直属湖北省人民政府管理。国标代码:13266;湖北省代号:9380;法人代表:冯中朝。

  第三章 招生计划、招生专业、招生对象和学制

  第7条 2016年我院安排33个专业面向全国21个省、市、自治区招生。

  第8条 2016年33个招生专业: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技术、水利水电工程管理、水文与水资源工程、水利工程、水务管理、发电厂及电力系统、电气自动 化技术、光伏发电技术与应用、建筑智能化工程技术、计算机应用技术、数字媒体应用技术、智能产品开发、电子信息工程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软件技术、测绘 地理信息技术、工程地质勘查、工程测量技术、地图制图与数字传播技术、机电一体化技术、模具设计与制造、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汽车营销与服务、新能源汽车 技术、会计、市场营销、旅游管理、物流管理、工程造价、建筑工程技术、建筑装饰工程技术、道路桥梁工程技术。

  第9条 招生对象:2016年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应、往届高中毕业生,2016年参加湖北省组织的技能高考的中职毕业生。

  第10条 学制:三年。

  第四章 考生录取

  第11条 报考我院的高中毕业生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湖北省中职毕业生须参加湖北省组织的技能高考考试,外语语种不限。

  第12条 在录取过程中执行各省(市、自治区)高校招生工作委员会划定的录取资格线。

  第13条 所有专业对科目成绩无特殊要求,不加试。

  第14条 按投档规则投入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的考生,我院将遵照各省(市、自治区)确定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不设置专业级差。

  第15条 体检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 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等有关要求执行。

  第16条 没有满足考生第一志愿(或第一顺位)专业录取的新生到校后可以有一次申请调整专业的机会。调整专业不收取专业调剂费。

  第五章 证书类别及颁发办法

  第17条 学生修业期满,成绩合格,颁发由教育部统一印制的、能上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查询的、盖有“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印章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大专毕业文凭,国家承认学历。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18条 我院所有招生专业的学费及住宿费严格按照湖北省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收费。

  学 费:5000元/年.生。

  住宿费:1000元/年.生。

  第七章 助学贷款、奖学金

  第19条 家庭困难学生,可申请生源地贷款,申请标准原则上为“学费+住宿费”(最高不超过8000元/年),在校期间利息由国家承担。

  第20条 学院在校贫困生,凭贫困证明可申请享受人均3000元/年的国家助学金(一等4000元/年、二等3000元/年、三等2000元/年);成绩优秀的在校生,可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或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

  第八章 附则

  第21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电子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22条招生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文化大道9号

  邮政编码:430212

  电话:027-87933331 027-87933332 027-87933363

  传 真:027-87933332

  网 址:http://www.cj-edu.cn

  咨询QQ:4000279380

  第23条本章程由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