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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医科大学2011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时间: 2011-05-20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3110 收藏
省重点博士点硕士点
广东省/医药类/公办/广东省
排名: 第316名
综合指数: 6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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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广东医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0571

  第五条 学校地址:

  湛江校区: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文明东路2号 邮编:524023 东莞校区: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新城大道1号邮编:52380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颁证: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达到毕业生基本要求时, 准予毕业并颁发广东医学院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广东医学院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我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领导和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我校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我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五条 本校本科层次的录取批次:广东省为第二批本科A类,其他省招生层次均在第二批本科,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本科层次的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十九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广东省文科类、理科类本科招生实行平行志愿,提档比例不高于105%。

  第二十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提档要求的情况下,根据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情况,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先后原则,根据考生高考成绩择优录取。优先录取院校第一志愿的考生,第一志愿不足时,依次考虑后续志愿考生。

  第二十一条 专业录取要求:专业录取按考生所填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根据考生专业填报顺序,总分相同时,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二条 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对总分成绩低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或服从调剂但不符合专业培养相关具体要求、或健康条件不符合专业条件要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未报护理学专业志愿的男生原则上不调剂到护理学专业。

  第二十三条 个别省份录取要求: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五条 对达到我校投档线的体育尖子生,专业优先录取。

  第二十六条 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六章 专业设置

  第二十七条 专业方向的分流。根据教育部提出的“宽口径、厚基础”人才培养理念和专业建设等有关规定,我校实行专业招生,学生进校后,前两年修读本专业的基础课程,两年后根据不同专业方向的培养目标,按照社会需求、个人选择和学校统一调配相结合的原则进行专业方向的分流。

  第二十八条 就读校区具体安排详见生源省公布的招生计划目录。

  第七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九条 我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三十条 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报考我校法医学专业的学生体检要求是:男生身高不低于168公分、女生身高不低于158公分、裸眼视力不低于4.6。鉴于医学类专业的特殊性和就业特点,色盲、色弱者不能报考,残疾考生慎重报考。

  第三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和教材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2011年各项收费具体如下:

  公共事业管理、劳动与社会保障等专业学费标准为4180元/年;英语、应用心理学、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生物医学工程、统计学等专业学费标准为4730元/年;医学类及其它专业学费标准为5280元/年;住宿收费标准为湛江校区550~1500元/年,东莞校区1000~1500元/年(根据住宿条件不同,收费不同)。

  第九章 奖助学金

  第三十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1.国家奖学金:学校每年均有一定数量的国家奖学金名额,奖励品学兼优学生,奖金每学年8000元。

  2.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每年均有一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专门用于奖励学业优秀的贫困大学生,每学年5000元。

  3.国家助学金:学校每年均有一定的国家助学金名额,专门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每学年3000元。

  4.综合奖学金(三好学生奖学金):学校每年评选一次综合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受奖面为在校生总数的25%。奖金分别为:一等奖1500元,二等奖1000元,三等奖为800元。

  5.单项奖学金:学校每年评选一次各项单项奖,受奖面为在校生总数的15%。奖金分别为300元至500元不等。

  6.国家助学信用贷款:学校按规定协助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每年最高贷款额为6000元,第一笔还款期为毕业后第三年一次性还款,依次类推。

  7.临时困难补助: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经申请可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

  8.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因家庭经济困难交不起学费者,可根据学校规定申请缓交部分学费,实行新生入学“绿色通道”政策,保证不让一名新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上不了大学。

  9.勤工助学:学校设立了多种岗位让经济困难学生在课余时间勤工助学,解决部分生活费用。

  10.募捐助困:通过“爱心会”等组织向校内外募集善款资助困难学生。

  11.社会助学金善款:设立东莞校友助学基金会、李汉魂助学金、药学院“新文”传媒基金。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四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联系部门: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联系人:李子丰

  监督电话:0769-22896228

  传 真:0769-22896116

  电子邮箱:gdmcjwjc@gdmc.edu.cn

  第三十五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 0769-22896175

  传 真:0769-22896175

  咨询QQ:429227037

  电子邮箱:gdmczsb@gdmc.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gdmc.edu.cn

  招生网址:http://gdy.gdmc.edu.cn/zhaosheng/index.htm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广东医学院于2010年3月28日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广东医学院2011年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广东医学院授权广东医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