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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师范学院2008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08-06-11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5545 收藏
省属硕士点
浙江省/师范类/公办/浙江省
排名: 第226名
综合指数: 5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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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省招委《浙江省2008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为公平、公正、规范、高效地做好2008年湖州师范学院招生工作,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湖州师范学院是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本科学校, 校址在浙江省湖州市内文教区学士路1号。

  第三条 学生毕业后授予根据国家统一规格印制的 “湖州师范学院”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证书。本科学生符合湖州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条件者,经湖州师范学院学位委员会审定,授予湖州师范学院学士学位。

  第二章 机 构

  第四条 湖州师范学院设立招生委员会,并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2008年的招生工作。

  第五条 湖州师范学院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湖州师范学院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学校纪委、监察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负责监督招生工作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计划及批次

  第七条 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趋势及学校自身办学条件,经浙江省教育厅批准,学校2008年在全国13个省招收2370名学生,其中本科生2210人,专科生160人。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由有关省考试院(招生办公室)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湖州师范学院各专业招生批次如下:本科各专业在浙江省按照浙江省教育考试院规定的本科第二批次招生,专科各专业在浙江省按照浙江省教育考试院规定的第四批次招生;其余省份所有专业按照各省考试院(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批次招生。

  第四章 录 取

  第九条 湖州师范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具体如下:

  一、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为1:1.2,具体比例视各省情况而定。

  二、外语语种要求:英语专业限招英语考生,所有其他专业学生进校后原则上只以英语作为外语教学语种。

  三、男女比例:各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四、身体健康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执行。

  五、对于进档考生,根据考生考试成绩按照专业志愿先后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在投档成绩相同或接近的情况下,将对考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选拔。

  六、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上,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投档,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投档,以此类推,当某考生所有专业均不能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随即调录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七、学校对各专业投档采用“专业志愿级差”的办法,专业志愿之间的级差为1分。

  八、本科各专业外语单科成绩原则上要求:艺术类、体育类专业不低于60分(或总分的40%);文理科不低于65分(或总分的43%);英语、日语专业不低于100分(或总分的67%);小学教育(英语)专业不低于90分(或总分的60%)。在实际录取中,学校可根据生源总体情况适当调整单科成绩要求。

  九、 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办法:江苏、安徽、山东、湖北等四省的艺术类招生由我校单独组织专业考试,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体检合格、专业和文化成绩达到分数线的情况下,学校根据校考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对个别专业成绩特别优秀的,由学校招生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并经所在省招办同意,可适当降分录取。浙江省的艺术、体育类考生,专业成绩以本人参加省教育考试院组织的艺术、体育统考成绩为准,我校在录取时按照浙江省录取办法执行。

  十、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政策按教育部及各生源地省教育考试院(招生办公室)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定向就业招生:经省教育厅批准同意,受湖州市人民政府、宁波市人民政府委托,我校为湖州市、宁波市培养临床医学(社区医学)专科专业定向就业生。报考该专业的考生在录取后,必须与定向培养的县(区)卫生局签订有关定向就业协议。定向生毕业后,到所定向培养的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工作,完成协议规定的服务期限。

  十三、录取方式:全面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方式。以各省教育考试院(招生办公室)提供的考生电子档案为网上录取新生的依据。

  十四、录取结果公布渠道:湖州师范学院录取结果将通过各省教育考试院(招生办公室)及湖州师范学院招生网公布。

  十五、 录取的新生按录取通知书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对规定期限内没有报到又未向学校提出延期报到书面申请的学生,学校将视其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学生自负。

  第十条 新生入学后,我校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根据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 收费及奖学金、贷学金政策

  第十一条 湖州师范学院2008级新生学费标准:湖州师范学院本科各专业均实行学分制收费,各专业收费标准仍按省教育厅、省物价局核定公布的标准执行。目前省核定我校本科生每生每学年学费收费标准为:师范类:文科、理科、体育类专业3600元,艺术类专业7000元;非师范类:文理科各专业3960元;艺术类专业7000元。专科各专业按照学年制收费,师范类专业每生每学年3600元,非师范类各专业每生每学年3960元。

  第十二条 湖州师范学院学生公寓收费标准执行浙江省高校收费的有关规定:4人间每生每年1200元;6人间每生每年900元。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了完善的奖学金制度,设有各类专项奖学金和助学金,建立了以“勤工助学”为主导,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体,奖、助学金、困难补助等为辅助措施的资助政策。

  第六章 咨 询

  第十四条 湖州师范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考生及家长的来电、来函、来访的接待工作。招生就业处从4月起开设招生咨询热线。

  电话号码:0572-2321128

  联系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学士路1号

  邮编:313000

  学校网址:www.hutc.zj.cn 招生就业专栏可查询有关招生及专业信息。E-mail: zsb@hutc.zj.cn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湖州师范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学校招生计划及专业介绍等其他信息详见学校招生网及招生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