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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人口职业学院2016年分类考试招生章程

时间: 2016-04-25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1423 收藏
安徽省/综合类/公办/安徽省
排名: 第0名
综合指数: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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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院2016年分类考试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学院全称:安徽人口职业学院

  第四条 学院国标代码:14419

  第五条 学院地址:安徽省池州市教育园区学院路9号

  邮政编码:247099 网址:http://www.ahrkxy.com

  第六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 高等职业院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院主管单位: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第十条 毕业颁证: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学历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院设立分类考试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的有关分类考试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分类考试招生章程、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分类考试招生规模和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分类考试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院学生处为分类考试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院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分类考试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分类考试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院设立由院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全程监督,确保“阳光”招生。

  第四章 招生计划及专业

  第十四条 2016年我院分类考试招生预报计划为600名,分5个专业。具体分专业招生计划如下: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学制

科类

计划数

备注

其中:面向普通高中

其中:面向中职

 

合计

3

医药卫生

600

450

150

620201

护理

360

240

120

620202

助产

60

40

20

只招女生

620401

医学检验技术

60

50

10

620501

康复治疗技术

60

60

0

620403

医学影像技术

60

60

0

  第五章 招生对象及报考条件

  第十五条 招生对象

  考生必须是已参加安徽省2016年普通高考报名或对口升学考试报名并取得统一报名号者。

  第十六条 报考条件

  (一)遵纪守法、无违法记录。

  (二)所有考生必须参加安徽省高校招生统一体检并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体检指导意见》条件。

  第六章 报名时间及办法

  第十七条 报名时间、地点及办法

  2016年3月1日10:00至4日16:00考生在各市指定的报名点报名。考生在报名的同时须填报院校志愿,可选报多所院校。

  第十八条 报名交费

  每人需缴纳120元报名测试费,报名后不予退还,可现场缴费或通过银行汇款,缴费截止时间:2016年4月3日前。

  汇款方式:

  收款人全称:安徽人口职业学院

  账号:1316083109200004174

  开户银行:池州工行百荷支行(汇款时请在备注中注明考生身份证号码和交款事由)

  第七章 考试地点、科目、内容

  第十九条 考试地点:“文化素质”考试考点设在各市、县招生考试机构所在地;职业技能测试和职业适应性测试考点在安徽人口职业学院。

  第二十条 考试科目和时间

考试科目

考试时间

备注

文化素质考试

3月20日上午

9:00—11:30

语文、数学、英语合卷

职业技能测试

4月2日上午

见准考证

职业适应性测试

4月3日上午

见准考证

  第二十一条 考试内容

  (一)文化素质测试由安徽省考试院统一命题、统一笔试、统一阅卷,统一划定文化素质资格线;职业适应性测试或职业技能测试由学院自行制定考试大纲和实施方案。

  (二)文化素质测试达线的普通高考考生和对口升学考生参加我院的职业适应性测试或职业技能测试。

  1.普通高考报名考生和对口升学考试的医学检验技术专业考生参加职业适应性测试,由学院组织成立职业适应性测试专家组命题,主要考查考生的心理素质方面的能力、人际沟通能力、语言表达能力、逻辑思维能力等四个模块,总分300分,采用合卷笔试方式测试。测试大纲详见我院网站招生信息栏。

  2.对口升学考试考生考职业技能测试,由学院组织成立专家组命题,护理、助产专业测试:护理学基础基本技能,现场专家集体评分,总分300分,参加市级及以上技能大赛获奖的对口升学考生,免试录取,按满分计算。测试大纲详见我院网站招生信息栏。

  第二十二条 职业适应性、职业技能测试组织实施

  (一)确立职业适应性、职业技能测试方案,并于报名前在院招生网站上公布。

  (二)为做到公平公正,此次分类考试招生分为职业适应性测试和职业技能测试。职业适应性测试采用合卷笔试方式测试。职业技能测试将采取随机的方法,即“职业技能测试顺序号抽签随机、考评老师分组抽签随机、考场安排抽签随机”。对考生的职业技能测试,由每个考评老师独立评分,三个考评老师的评分之和为考生总分,工作人员现场计算并当场向考生本人公布。

  第八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考试过程中违规的考生,我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将直接取消其分类考试招生考试资格,并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备案。

  第九章 录取规则与成绩计算

  第二十四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的有关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

  (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

  (二)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

  (三)录取新生的男女生比例不限(助产专业只招收女生)。

  (四)录取时按照考核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考生总成绩相同的情况下按职业适应性(对口升学考生按职业技能测试)测试成绩高低优先录取。

  (五)文化素质测试与职业适应性测试(职业技能测试)成绩合并累加作为考生的总成绩。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其加分按省教育厅公布的加分方案执行。

  第十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学费标准:每学年3900元,住宿费每学年800元(6人间)。

  第十一章 监督机制

  第二十六条 为保证分类考试招生选拔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学院成立分类考试招生纪律监察工作组,负责对分类考试招生全过程的监督和检查,保证招生工作的严肃性和维护考生的正当权益,并追究考试、录取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七条 考生应坚守“诚信”的原则,申报材料弄虚作假和考试违规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我院将直接取消其分类考试招生资格,并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备案。

  第十二章 资助政策

  第二十八条 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国家助学金2000-4000元/人。学院内设有一、二、三等优秀学生奖学金以及具有行业特色的“安徽省人口基金”奖学金等。

  第二十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通过国家助学贷款、助学金、勤工助学、奖学金、困难补助等完善的资助体系完成学业。在入学报到时,学院设置经济困难学生入学的“绿色通道”,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

  第十三章 分类考试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条 分类考试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学院接受纪检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纪检监察室

  监督电话:(0566)2125773

  第三十一条 分类考试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 (0566)2126663 2125623

  学院网址:http://www.ahrkxy.com

  第十四章 分类考试招生的考试及时间安排

  第三十二条 具体日程安排

  (一)2016年3月1日(10:00)—4日(16:00),考生在各市指定的报名点进行安徽省高等职业院校分类考试招生网上报名。

  (二)2016年3月20日(9:00—11:30),全省统一文化素质测试。

  (三)2016年3月25日前,省考试院划定文化素质测试合格线。

  (四)文化素质测试达线的普通高考考生2016年4月 3日之前至我校缴纳测试费并领取准考证。4月3日上午进行职业适应性测试,具体测试时间及考场安排详见准考证。文化素质测试达线的对口升学考试考生2016年4月 2日之前至我校缴纳测试费并领取准考证,4月2日上午进行职业技能测试,具体测试时间及考场安排详见准考。

  (五)2016年4月8日之前,公布预录取学生名单,并在我校网站公示。

  (六)2016年4月28日—29日,被我校预录取的考生登陆高考报名网站进行录取确认。

  (七)2016年5月4日之前,我校网站公布正式录取考生名单,随后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安徽人口职业学院制订,适用于本院2016年分类考试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安徽人口职业学院授权本院学生处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