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服务热线 4000-400-005
高三家长微信群
|
小程序
|
关注我们
登录/注册
请选择高考地区
安徽
北京
重庆
福建
广东
广西
甘肃
贵州
海南
河北
黑龙江
河南
湖北
湖南
江苏
江西
吉林
辽宁
宁夏
青海
陕西
山东
上海
山西
四川
天津
新疆
云南
浙江

昌吉学院2017年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

时间: 2017-05-19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4694 收藏
省属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综合类/公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排名: 第581名
综合指数: 54.10
热度:14955K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有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昌吉学院(ChangJi College)。学校代码(国标):10997。

  第三条 办学性质:昌吉学院是国家教育部批准的省属全日制公办综合性普通本科院校。

  第四条 主管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第五条 学校地址:昌吉学院有北校区(新疆昌吉市北京北路77号)和南校区(新疆昌吉市世纪大道南段9号)两个校区。

  第六条 昌吉学院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毕业生按照国家规定颁发昌吉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昌吉学院与山东大学、陕西师范大学及厦门大学联合培养的本科生,毕业证和学士学位证由昌吉学院颁发。

  第七条 昌吉学院招生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文化课考试为主要入学考核形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八条 昌吉学院普通高考招生层次为本科和专科。招生类别为全日制教学形式。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

  第九条 为加强对学校招生工作的统一领导,使学校招生工作更加科学、规范,昌吉学院成立了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每年招生期间由招生委员会主要成员组成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条 昌吉学院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是昌吉学院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在校招生委员会的具体指导下,组织、实施招生工作。

  第三章 招生对象、学制及专业加试

  第十一条 招生对象为符合生源地省(区)级招委会规定的2017年高考报考条件考生。

  第十二条 本科层次各专业学制为四年,专科层次各专业学制为三年。其中,本科层次各专业(“汉语言”专业除外)和专科层次各专业的“民语言”考生入校后预科一年。双语班考生入校后,学校将进行汉语言水平测试,测试达不到专业学习标准的学生将进行为期一年的预科学习,并由自治区财政统一承担预科一年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三条 我校公共课程中的外语主要为大学英语,请外语语种非英语的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四条 凡报考我校美术类专业的新疆考生,须参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组织的美术类专业统一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校考(外省考生根据当地招生考试机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凡报考我校音乐类专业的新疆考生,须参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组织的音乐类专业统一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校考(外省考生根据当地招生考试机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凡报考我校“舞蹈表演”专业的新疆考生,须参加昌吉学院舞蹈表演专业考试,合格后方可填报我院“舞蹈表演”专业志愿(外省考生根据当地招生考试机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体育类专业考生须参加生源省(区)招生考试机构统一组织的体育类专业术科考试后方可填报我院体育类专业志愿。

  第四章 新生录取

  第十八条 昌吉学院录取批次:区内分为本科零批次、本科批次、专科零批次、高职(专科)批次,区外按照各省规定批次录取。

  第十九条 昌吉学院对全国各省(区)的各类招生计划均采用远程网上录取。

  第二十条 我校投档比例为当地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安排专业。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同等条件下,品行优良、文史类及理工类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报考学前教育专业的进档考生,有艺术特长者优先录取。专业调剂和退档时均不再征求考生意见。

  第二十二条 照顾政策严格按照当地省(区)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除分专业招生计划中有特殊注明的专业外,昌吉学院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取得昌吉学院当年艺术类专业考试合格证且当年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区)招办公布的最低投挡线要求的进档艺术类专业考生,录取时按综合成绩排序(美术类:即当年普通高考文化课投档成绩的60%与我校专业课成绩的40%之和;音乐类:即当年普通高考文化课投档成绩的40%与我校专业课成绩的60%之和;舞蹈表演专业:即当年普通高考文化课投档成绩的40%与我校专业课成绩的60%之和),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第二十五条 报考我校使用省(区)艺术类统考成绩录取的艺术类专业招生计划,考生当年艺术统考成绩必须达到所在省(区)合格线要求,当年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区)招办公布的最低投挡线要求,录取时按综合成绩排序(美术类:即当年普通高考文化课投档成绩的60%与美术类统考成绩的40%之和;音乐类:即当年普通高考文化课投档成绩的40%与音乐类统考成绩的60%之和;舞蹈表演专业:即当年普通高考文化课投档成绩的40%与舞蹈表演类统考成绩的60%之和),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第二十六条 对于体育类本科专业进档考生,录取时考生须达到生源省(区)招生部门规定的体育术科和文化课合格线,按体育术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体育保健与康复”专科专业进档考生,录取时考生须达到生源省(区)招生部门规定的体育术科和文化课合格线,按高考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第二十七条 昌吉学院对报考英语类本科专业考生的英语单科成绩作限分规定:即报考“英语”专业的汉语言考生高考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民考汉和双语班考生高考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60分;报考“商务英语”专业的汉语言和双语班考生高考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

  对报考数学类、金融学类和统计学类专业考生的数学单科成绩作限分规定:即报考“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金融数学”专业和“应用统计学”专业的汉语言考生高考数学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民考汉和双语班考生高考数学单科成绩不低于50分;报考“数学教育”专科专业的汉语言考生高考数学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

  第二十八条 航空学院招生专业录取身体条件要求如下:

  交通运输专业:女生身高160cm以上,男生身高170cm以上,身体健康,五官端正,肝功正常,无残疾,无重听,无口吃,无色盲、色弱,无精神疾病病史,双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6,身体条件符合中国民用航空局《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中规定的有关岗位的身体标准。

  空中乘务专业:女生身高160cm以上,男生身高170cm以上,身体健康,五官端正,肝功正常,无残疾,无重听,无口吃,无色盲、色弱,无精神疾病病史,双眼校正视力不低于5.0,身体条件符合中国民用航空局《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中规定的有关岗位的身体标准。

  飞行器维修技术专业:身体条件符合中国民用航空局《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中规定的有关岗位的身体标准。该专业女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九条 免费师范生招生计划、民汉双语翻译人才招生计划,录取时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最新相关政策执行。“汉语言”专业考生当年高考汉语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

  第三十条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电子商务专业投档的部分招生计划用于教育部中兴通讯ICT产教融合创新基地项目的招生。

  昌吉学院与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联合开展“电子商务”专业四年制应用本科(“4+0”模式)人才培养工作,培养地点设在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电子商务”(“4+0”模式)专业只录有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三十一条 定向就业招生按教育部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向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除有特殊要求的专业外,往届生与应届生录取时同等对待。

  第三十三条 在国家核定的普通高等教育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生源、政策支持、历年招生情况等因素,科学合理编制本校分省、分语种、分层次、分专业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核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在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总数内,对未能完成的招生计划经有关省(区)招生计划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向生源好的省(区)调整投放。

  第五章 新生入学

  第三十四条 根据国家规定,新生入学必须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根据新价非字(2000)28号文、新价非字(2000)29号文规定,昌吉学院2017年各类专业学费标准如下(元/生•年):

  文史类各专业:本科:3100,专科:2900;

  理工类各专业:本科:3500,专科:3300;(其中,教育部中兴通讯

  ICT产教融合创新基地项目专业学费:8500)

  外语类各专业:本科:3800,专科:3500;

  体育类各专业:本科:3300,专科:3100;

  艺术类各专业:本科:6000,专科:5500。

  住宿费标准如下(元/生•年):

  8人间600;6人间800;4人间1000。

  第三十五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三十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昌吉学院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招生工作。昌吉学院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招生中介”活动。招生工作实施第三方监督。

  昌吉学院招办联系方式:

  日常业务联系电话:0994-2337793,0994-2334181(暑期)

  录取期间业务电话:0994-2334181,0994-2336070(传真)

  学校网址:http://www.cjc.edu.cn

  招生信息网:http://zs.cjc.edu.cn

  E-mail: xsczjkzjm@cjc.edu.cn

  地址:新疆昌吉市北京北路77号(北校区);

  新疆昌吉市世纪大道南路9号(南校区)

  邮编:831100

  第四十条 本章程由昌吉学院招生委员会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开始实行。昌吉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时,以本章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