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服务热线 4000-400-005
高三家长微信群
|
小程序
|
关注我们
登录/注册
请选择高考地区
安徽
北京
重庆
福建
广东
广西
甘肃
贵州
海南
河北
黑龙江
河南
湖北
湖南
江苏
江西
吉林
辽宁
宁夏
青海
陕西
山东
上海
山西
四川
天津
新疆
云南
浙江

南昌师范学院(原江西教育学院)2013年本科招生章程

时间: 2013-06-07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3900 收藏
省属
江西省/师范类/公办/江西省
排名: 第409名
综合指数: 58.18
热度:9509K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院招生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的“招生工作”,是指经江西省教育厅批准,正式下达我院的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院国标代码:14437,公办、省属、全日制、师范类普通本科高校。学院面向全国招收参加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全日制本科、高职(专科)生,对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的毕业生颁发相应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

  第四条 学校设有“师范”、“非师范”两大类专业。

  第五条 主管部门:江西省教育厅。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与监督机制

  第六条 学院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的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学校招生工作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高职(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按教育部规定,学院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录取原则,实施招生“阳光工程”,严格执行“六公开”、 “六不准”。学院成立以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为组长的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监察招生录取工作的全过程。并接受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2013年学院本科招生计划550名,高职(专科)招生计划1600名,各省份专业招生计划详见学院招生简章,或登录南昌师范学院招生就业网查询。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总原则:招生录取工作按照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政策法规及各生源省有关文件精神执行。对所有进档考生,根据本人专业志愿及我院招生计划,按分数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在总分相同情况下,结合考生学业评价和综合评价情况,对省级优秀学生、思想政治突出、文体等方面有突出特长、相关考试科目成绩特别优秀的考生优先录取。

  第十条 我校对考生外语语种要求为英语。

  第十一条 各专业均无面试加试和分数级差要求。

  第十二条 所有招生专业对男女生比例不作要求。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审核考生体检信息,体检达不到录取标准的考生,予以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 符合加分或降分条件投档的考生,按生源省招生主管部门之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外省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通过所在省专业联考,文化成绩达到当地控制线,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五章 新生报到、注册

  第十五条 学院录取的新生,凡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无故未来报到的,视其自动放弃入学资格,不予注册学籍。

  第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院对其德智体综合情况进行复查,经核实有不符合录取条件或舞弊行为者,不予注册学籍。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院将对其进行体检复查,对发现有身体问题的,调整就读专业,不能满足的不予注册学籍。

  第六章 资助、奖励

  第十八条 为保证家庭困难学生能顺利完成学业,学院实行了:奖、免、助、贷、补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助体系。

  第十九条 学院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给予助学制度。其中国家奖学金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每人每年5000元,助学金每人每年2000-4000元。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可在当地凭新生录取通知书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条 学费的收取标准依照江西省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院的住宿费,严格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

  第八章 学院地址及联系方式

  第二十二条 办学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现有昌北、青山湖两个校区

  昌北校区: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瑞香路889号 邮编:330032

  青山湖校区:南昌市学院路158号 邮编:330029

  招生就业处电话:0791-- 83818931 83818930 88309940

  传真:0791-83818930

  学院网址:http://www.jxie.edu.cn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教育部制定的最新政策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教育部制定的政策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南昌师范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于2013年4月修订并执行。

  南昌师范学院招生就业处

  2013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