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2013年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2013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不断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3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2013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院招生工作将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全面衡量考生综合素质,择优录取,并接受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院成立于1999年,是江苏省第一批设立的公有民办二级学院, 2005年经教育部批准为独立学院。学院自创办以来,依托母体学校南京医科大学雄厚的办学实力,在人才培养、专业建设和服务社会等方面做出了显著的成绩。
第五条 学院设有临床医学、临床医学(全科医学方向)、预防医学、医学影像技术、药学、生物医学工程、眼视光学、护理学、康复治疗学、公共事业管理(医疗保险方向)、公共事业管理(健康教育与媒体传播方向)、公共事业管理(卫生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方向)、公共事业管理(卫生法规与行政管理方向)、公共事业管理(卫生事业管理方向)、公共事业管理(医药贸易与管理方向)等9个专业15个方向,与南京医科大学共享24所附属医院和40多所教学医院。
第六条 学院于2013年搬迁至江苏省连云港市办学,2013级新生将在连云港校区学习、生活。连云港校区校园面积500余亩,建筑面积14.5万余平方米,教学、生活设施先进。学院拥有纸质文献20万余册、电子文献10万余种、中外文期刊500余种。
第七条 近年来,学院在办学过程中荣获多种荣誉,近三年毕业生一次性就业率连续保持在95%以上。学院毕业生参加全国医师资格考试的一次性通过率逐年提高,2012年医师资格考试一次性通过率达到全国平均水平,临床医学专业医师资格考试通过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5个百分点。
第三章 招生机构
第八条 学院成立由主管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学院负责人组成的“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订学院招生工作政策,并对重大问题做出决策。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学院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具体负责本院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 学院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及有关规定,实行招生“阳光工程”,杜绝不正之风,学校成立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条 学院通过南京医科大学本专科生招生咨询网(http://kdc.njmu.edu.cn)或校园网(http://www.njmu.edu.cn)发布有关招生信息及录取结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经教育部、江苏省教育厅批准,2013年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面向江苏招收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分布在7个专业13个方向。各招生专业及各专业计划数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计划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在教育部和江苏省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严格执行 “学院负责,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录取体制,学院根据江苏省划定的录取分数线及阅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我院执行国家与江苏省有关加分与降分的相关政策规定,并计入总分。
第十四条 我院2013年招生专业分为两大类,自然科学专业类需选测物理,人文社科专业类需选测历史。各专业选测要求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计划为准。
第十五条 我院各专业对江苏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为:要求选测科目为1B1C及以上,必测科目达到4C,技术科目合格。
第十六条 我院根据“专业清”原则,按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先分数后等级,考生投档分相同时,按选测科目等级排序;考生投档分、选测科目等级相同时,按语文、数学两门科目原始分与附加分之和从高分到低分排序;考生投档分、选测科目等级相同,语文、数学两门科目原始分与附加分之和仍相同,优先录取选测化学的考生。
第六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十七条 学院参照由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及有关补充规定录取考生。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在3个月内对其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者,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新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新生入学时在连云港校区就读。
第十九条 学院设有完善的奖助学金体系。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可凭我院录取通知书在当地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也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十条 学院严格执行国家及部、省收费标准,学费普通类本科公共事业管理专业每生每年14000元,其他专业每生每年16500元,住宿费以物价部门审核为准。
第二十一条 退费办法:按照苏价费[2005]103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规定的课程,德、智、体等各方面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颁发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授予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学士学位。
第二十三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1、本科生招生网址:http://kdc.njmu.edu.cn
2、招生咨询电话:025-86864012,86862112
3、通信地址:南京市汉中路140号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邮编:210029
4、E-mail:kdcollege@njmu.edu.cn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适用于本院2013年招生工作,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我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对以我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项,按照教育部和江苏省招生政策及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