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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工学院2018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18-05-08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1580 收藏
山东省/其他/民办/山东省教育厅
排名: 第0名
综合指数: 52.11
热度:7112K


第一章 总则

青岛工学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6〕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青岛工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青岛工学院招生工作贯彻执行“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青岛工学院招生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领导,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青岛工学院

第五条 学校代码:13995

第六条 学校地址:山东省青岛胶州市福州南路236号。

第七条 办学层次:本科,同时举办专科教育。

第八条 办学类型:民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

第九条 人才培养定位:培养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具有创新意识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十条 办学目标:建设成为“学生喜欢、教师热爱、社会认可”的优质民办本科高校。

第十一条 服务面向定位:立足青岛,面向全国,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十二条 办学理念:学校以学生为本、办学以教师为本、教育为社会服务。

第十三条 校训:胸怀天下,造福人类。

第十四条 颁发证书:在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获得相应的学分,达到要求的本、专科毕业生可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毕业证书;对符合条件的本科学生颁发青岛工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章 办学优势

第十五条 名校孕育、兵团基因。青岛工学院原为2005年建校的中国海洋大学青岛学院,是由中国海洋大学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属的青岛伊力特德泰科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举办的独立学院。2011年经教育部批准,转设更名为青岛工学院。学校传承中国海洋大学的优良办学传统和“高标准、严要求”的治学理念,发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艰苦创业、无私奉献、严格管理、严格要求”的优良传统。抢抓“一带一路”建设机遇,全面启动学校与兵团共建人才培养基地、实习基地、就业基地、科技示范基地、急需人才培养基地(联合申报专业硕士学位授权点)、定向培养专业人才等工作。

第十六条 治学严谨、管理规范。学校明确了培养“具有创新意识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的定位。构建“教学(人才培养)、科研(科技研发)、生产(加工生产)、销售(产品销售)一体化”的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实施专业教育与素质教育相结合,理论讲授与技能培训相结合,政治、军事、体育教育与素质、体质提升相结合,校内教育与校外教育相结合,科研活动与培养创新意识相结合的“五结合”育人方式。学校开展“教学基本功竞赛”和“十项教学奖励”评审,完善“全方位、立体式”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七条 学校现有专任教师473人,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143人,其中正高职称54人,副高职称89人;具有硕士、博士学位341人。教师队伍中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1人,获“剑桥大学BEC终身成就奖”1人,全国优秀教师1人,山东省优秀教师2人,青岛市资深专家1人、青岛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1人、青岛市优秀教师2人,校级教学名师10人,校级优秀教学团队6个,山东省优秀教育世家1人,山东省教学名师1人,山东省民办高校优秀教师1人。师注重营造“以人格魅力感染学生,以专业前景疏导学生,以专业知识启发学生,以娴熟技能示范学生,以学术水平感召学生,以职业道德感动学生”的良好师德师风氛围。学校面向28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现有全日制在校生11297人,其中本科生10129人,占比89.6%。学校成立学生自律委员会,通过学生对课堂秩序、生活秩序的自查自纠自律,营造学校良好的学风和校风。构建“自我管理、自主学习”的学生管理工作模式,充分发挥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功能。学校坚持教学带动科研、科研促进教学、教学科研并举。现承担国家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17项,校级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课题107项。截止2017年在校学生发表论文72篇,专利授权30项,2017年申报发明专利24项。获各类科技竞赛的国家级奖励34项、省级255项、市级77项。

第十八条 地处沿海、区位优势。学校地处有“世界啤酒之城”、“世界帆船之都”之称,且极具地域特色的青岛市。为广大学子在校学习、生活、毕业后求职就业等提供了地理区位优势。学校占地面积1046.29亩,建筑面积28.10万平方米,教学行政用房面积18.14万平方米,教学科研设备总值7288.84万元,图书馆拥有纸质图书94万册,并引进中国知网等国内知名数据库;有线宽带和无线网络信号覆盖整个校园。学校拥有2640平方米的含篮球、羽毛球、乒乓球、健身等场地的室内体育馆,另有54653平方米含标准塑胶运动场、足球场、篮球场、网球场、排球场的室外体育运动场所。学校拥有75346平方米的标准学生公寓,8618平方米的学生餐厅(含清真餐厅)。

第十九条 培育特色、服务地方。学校设有12个二级学院,分别是机电工程学院、信息工程学院、建筑工程学院、食品工程学院、外语学院、经济管理学院、职业技术学院、通用航空学院、基础教育学院、法学院、法语学院、国际学院。共开设35个本科专业,其中工学类专业21个,占比60%,文学类专业4个,管理学类专业9个,经济学类专业1个,形成了以工学类专业为主,文学、管理学和经济学类专业协调发展的布局。学校现有计算机科学与技术、通信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工商管理、能源与动力工程和国际商务6个“山东省民办本科高校优势特色专业”。学校主要依据驻地青岛以信息软件、高端制造、家电电子、港口物流、智能装备、食品加工等为主的产业经济布局,为毕业学生提供广阔的就业途径,学校与青岛市35家知名企业签定“实习基地、就业基地”协议,形成校企共建合作育人体系。

第二十条 国际合作、联合培养。学校与青岛理工大学签订联合培养专业硕士研究生协议,与泰国正大管理学院签订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协议。学校与德国梅泽堡应用科技大学、德国勃兰登堡应用科技大学、韩国艺苑艺术大学、韩国江南大学、韩国清州大学、新加坡联众国际学院、台湾朝阳科技大学等高校,开展形式多样的合作、交流办学,为毕业生国内升学、出国深造搭建广阔平台。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一条 青岛工学院设立招生委员会,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研究制定学校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 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作为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招生日常工作,招生办公室挂靠招生就业处。

第二十三条 青岛工学院党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事会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

第五章 招生录取

第二十四条 学校2018年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山东省教育厅批准公布的为准。

第二十五条 录取原则:按照教育部及各招生省份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高考成绩为依据,参考中学阶段体检结果,择优录取。

第二十六条 提档比例:依据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或高招办有关规定比例提档。

第二十七条 根据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志愿设置及投档录取原则进行录取。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接受投档,第一次填报志愿的投档考生不足时,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征集志愿考生。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录取,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本校的考生,第一志愿投档考生不足时,再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

第二十八条 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按“分数优先”方式进行专业a安排, 志愿间不采用分数级差。内蒙古自治区采取“专业志愿清”方式进行专业安排。

第二十九条 各专业不限男女比例。当考生高考总成绩、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及中学阶段体检结果相同时,各专业优先录取专业相关科目和外语成绩较高的考生。江苏省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普通类考生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BC,必测科目等级要求均为C以上,同一专业志愿内考生专业排序规则为“先分数后等级”。其他省份高中学业水平测试要求合格以上。

第三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三十一条 学校根据经有关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核准备案、加盖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单签发录取通知书,直接寄送至被录取考生。录取结果将通过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规定的渠道、学校官方网站、官方微博及微官网及时公布。

第三十二条 外语语种要求:学校英语专业要求考生的统考外语语种为英语;日语、朝鲜语、德语专业在同等情况下优先录取统考外语语种为本专业的考生;非外语类专业不限制统考外语语种。

第三十三条 身体健康状况: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执行。对隐瞒既往病史或有其它舞弊行为的考生,一经查出给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六章 相关费用

第三十四条 文学类、管理类普通本科专业学费每学年21000元/生,文学类、管理类省级优势特色专业学费每学年22000元/生;工学类普通本科专业学费每学年23000元/生,工学类省级优势特色专业学费每学年25000元/生。

第三十五条 学校设有9个专科专业,空中乘务专业学费每学年20000元/生,其余专科专业学费每学年15000元/生。学校航空物流和空中乘务专业以国际化航空服务技能型人才为培养目标,强化外语听说特色培养,开设英语和法语两门必修课。

第三十六条 除学费外,还按标准收取住宿费。学生教材费、生活费等费用自理。

第三十七条 学生休学或参军,休学期间不交纳学费、住宿费,休学期满复学后,按照随读年级相关专业最新收费标准收取有关费用。收费标准如有变化,按照学校提前面向社会公示并报物价部门备案的标准执行。按照《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规定,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可以获得学费补偿,学费标准按录取时的收费标准计算,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

第三十八条 退费按照山东省教育厅等七部门下发的文件(鲁教财字[2010]27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助学扶持

第三十九条 为落实中央精准扶贫政策,学校针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开展助学扶持,扶持方式包括银行担保贷款、学费缓交等,考生入校后可根据《青岛工学院励志培养与助学扶持管理办法》及有关细则向学校提出申请。

第四十条 学校针对被我校录取且报到入学的考生设置新生高分奖学金,专科学生每人最高一次性奖励5000元,本科学生每人最高一次性奖励8000元。具体以《青岛工学院励志培养与助学扶持管理办法》及有关细则为准。

第四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在校学生可获得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元、3000元、4000元共三档)和山东省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

第八章 其他事宜

第四十二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采取入学测试、面试、核查电子档案、体检等形式对新生资格进行复查,对违反招生工作有关规定进入学校的新生进行处理。复查不合格的新生,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报请有关部门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四十三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校外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青岛工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将依法予以追究。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由青岛工学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1.通信地址:山东省青岛胶州市福州南路236号青岛工学院招生就业处

2.邮政编码:266300

3.电话:0532-82285001

4.传真:0532-82285000

5.邮箱:qdgxyzsb@163.com

6.学校微信公众号:qdgxyzs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