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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师范学院师园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09-05-26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1899 收藏
独立学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综合类/民办/广西自治区教育厅
排名: 第0名
综合指数: 5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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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程序,依法治招,保证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全称为广西师范学院师园学院,学校代码为13642,学校地址为广西南宁市燕子岭路4号,新校区位于广西南宁市江南区明阳工业区。

  第三条 学校为经教育部确认设置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按照新机制新模式举办的普通全日制本科院校,上级主管部门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培养全日制普通本科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由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教务处是学校常设机构,下设招生办公室负责处理学校招生日常事务。工作职责主要有:执行教育部、教育厅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和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通过的有关决议;制订本校招生章程和招生方案;开展招生宣传工作;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录取考生,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第三章 招生条件

  第五条 按照国家教育部当年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及生源省教育厅的相关精神执行。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六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当年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和生源省教育厅当年颁布的《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七条 按照生源省招生管理部门安排的录取批次和独立学院投档分数线及投档办法进行录取。男女生比例及民族成份不受限制。

  第八条 投档办法:按生源省招生管理部门规定的比例投档。

  第九条 我院区内提前批专业按顺序志愿录取,志愿优先,成绩排序。若第一志愿不满,则接受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其中体育教育、社会体育专业新生的录取,按“在综合考虑文化考试成绩与体育高考成绩择优录取,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体育高考成绩优的考生”的原则进行;音乐学专业、艺术设计专业的新生按“在高考综合分或总分达到同批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前提下,按专业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进行录取。 我校认可生源省艺术联考成绩。

  第十条 我院区内普通批专业按平行志愿录取,成绩优先,遵循志愿。同科类考生按总分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若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线上志愿不满,则录取服从调剂的考生;如若还不满,则接受征求志愿考生。在同等条件下,外语类专业优先录取外语成绩和口语成绩优的考生;文科类专业优先录取语文成绩优的考生;理科专业优先录取数学成绩优的考生。

  第十一条 优先录取获得省级(含省级)以上奖励的进档考生。

  第十二条 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要求进行外语口试。

  第十三条 原则上按已公布的各专业的招生计划执行录取。当录取过程中出现各专业之间线上生源差距较大的情况时,在总计划不变的前提下,经招生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后适当调整各专业招生计划数,减少线上生源不足的专业招生计划,相应增加生源充足的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对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除执行国家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外,作如下补充:对患有先天性心脏病房室间隔缺损、高血压病、严重心律失常者不予录取;色盲、色弱者,我校艺术设计、体育教育、社会体育、广告学、应用心理学等专业不予录取。学生入校后需进行体格检查,体检异常者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凡在体检中弄虚作假或有重大疾病隐情不报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五条 录取结果公布渠道:录取名单确定后通过上级招生主管部门以互联网或电话信息咨询台等形式及我校网站公布,考生可通过上网、电话、手机短信等方法查询。录取通知书将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新生寄发。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六条 录取的新生按录取通知书规定日期到我校办理入学手续,未经我校同意逾期不报到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 退费办法:新生入学后因故退学者,学校按相关规定退还相应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八条 学费标准为:英语、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广告学、音乐学、艺术设计、汉语言文学(涉外文秘方向):13000元/人·年;汉语言文学、电子信息工程专业:12000元/人·年;应用心理学、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11000元/人·年;国际经济与贸易、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市场营销、体育教育专业、社会体育专业:10000元/人·年;化学、日语专业的学费待物价部门核准后按不高于核准的标准收取。

  第十九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6号文件《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学生修完规定的课程,考核合格颁发国家承认的广西师范学院师园学院本科毕业证书,毕业时如符合国家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广西师范学院师园学院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条 学校专业介绍、招生计划等详细信息见当年招生简章。

  第二十一条 招生联系地址:广西南宁市明阳工业区明阳大道15号(明阳校区),邮编:530226,咨询电话:0771-4213099、3191599;广西南宁市燕子岭路4号(长岗校区),邮编:530023,咨询电话:0771-5663190、5659873;传真:0771-5663192(长岗)、3191366(明阳);学校网址:http://www2.gxtc.edu.cn/shiyuan/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