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大学201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我校本专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石河子大学(SHIHEZI UNIVERSITY),地址:新疆石河子市北四路,邮编:832003。学校国标代码:10759
第三条 石河子大学位于荣获“联合国人居环境改善最佳范例迪拜奖”的新疆石河子市,是一所拥有经济、法、教育、文、历史、理、工、农、医、管理、艺术等学科协调发展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面向全国招生。学校是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中西部高校综合实力提升工程”高校和国家西部重点建设高校,现由教育部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共建。
第四条 石河子大学具有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权。学生修满规定学分后,毕业时颁发石河子大学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石河子大学学位证书。
第五条 石河子大学招生录取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确定的录取分数线,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
第六条 石河子大学成立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每年招生期间由招生委员会主要成员组成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重大问题的处理方案由校招生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第七条石河子大学招生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是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校党委的领导,校招生委员会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普通本、专科的招生工作。
第八条石河子大学设立招生工作监督领导小组,监督办公室设在纪委监察处,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三章 计划与录取
第九条学校根据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原则,根据本校人才培养、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数、生源质量、重点支持政策及历年计划编制和执行情况等因素,确定分省招生计划。最终以报教育部审批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的为准。
第十条 石河子大学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录取。
第十一条 石河子大学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第十二条我校原则上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的有关政策性加分,按照加分后的投档成绩进行录取和专业安排。
第十三条 学校按照考生的高考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进行专业录取,设置专业志愿级差,标准为:1-2专业志愿级差为5分,2-3专业志愿级差为2分,其他专业志愿级差为0分。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如果服从专业调剂,由学校按照考生自治区、直辖市分数从高到低调剂到招生计划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取额满。
学校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
江苏省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须达到AB级。对投档到我校的考生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进行排序和专业确定。
第十四条 考生志愿级差后等效成绩相同时,偏远贫困地区考生优先录取。理工类依次按照实考总分、数学和英语单科成绩排序,文史类考生依次按照实考总分、语文和英语单科成绩排序后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我校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的考生。
第十六条 艺术类、体育类(运动训练专业除外)考生的录取,对文化课考试总分上分数线的考生,按专业课考试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运动训练专业执行国家体育总局和教育部相关规定,实行提前单独招生。根据考生当年考试情况,按文化课考试和体育专项考试综合成绩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报考高水平运动员的考生,须参加石河子大学组织的体育专项测试。专项测试成绩合格后方可报考。
第十九条 建筑学专业要求学生具备一定的美术基础,学生进校后学校将组织相关测试,测试成绩不能满足专业学习需求者,根据其高考成绩调整到录取分数相当的专业就读。
第二十条 国防生按国家有关规定录取。
第二十一条 报考石河子大学的考生身体健康状况以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为基本依据,考生须据实上报健康状况,若隐瞒病情病史,按照《石河子大学学籍管理规定》中有关退学与休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校后,我校统一进行新生复查工作。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招生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章 其他
第二十三条 我校学费标准为:
本科:艺术类专业6000元/年;医学类专业4000元/年;外语类专业3800元/年;理工类农科专业3000元/年;理工类其它专业3500元/年;体育类专业3300元/年(运动训练专业4500元/年);财经类专业3200元/年;文科类专业3100元/年。
高职:2900元/年—3900元/年。
另外,住宿费:800元/年(6人间),如果国家调整本年度收费标准,我校将按照新规定收取。
第二十四条 学校已建立了以绿色通道为先导,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体,国家奖助学金为主渠道,校内奖学金、特困补助、勤工助学、社会资助为补充的奖、贷、助、补、减为一体的资助体系,为全面解决贫困生的求学问题提供了保证。
第二十五条 我校招生咨询电话:0993-2092827,石河子大学网址:www.shzu.edu.cn,本专科招生网网址:zjc.shzu.edu.cn,电子信箱:zsb@shzu.edu.cn。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因各省级招生委员会制定的适用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招生政策各有不同,我校在当地执行的招生政策均以我校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招生章程内容为准。对于各种媒体平台节选公布的我校招生章程,如内容理解有误,以我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七条 我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石河子大学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