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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职业技术学院2008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08-06-03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1794 收藏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林类/公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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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院校名称:伊犁职业技术学院。院校代码(国标):12975。

  第二条:属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职专科院校。隶属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

  第三条:招生工作由学院招生领导小组组织实施,下设招生与就业指导办公室。招生与就业指导办公室负责日常招生与就业指导工作。

  第四条:招生对象为符合自治区招委会规定的2008年高考报考条件的考生。

  第五条:普通民、汉语专科层次,各专业修业年限为三年。

  第六条:调阅考生档案比例为120%,不限制男女比例。

  第七条: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以文化课统考成绩为主,以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录取为原则:即按总分由高到低原则录取第一志愿考生,第一志愿未满额时,按总分由高到低原则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额满为止。接受服从院校调剂的考生。

  第八条:专业分配原则:按“志愿清”方式确定,即各专业首先按总分由高到低录取第一专业志愿考生,未满额的专业再按总分由高到低录取第二专业志愿考生,额满为止。若仍不满额,从未确定专业且服从专业调剂考生中按总分由高到低将其调剂到未满额专业中,额满为止。对于服从院校调剂投档的考生,原则上参照考生填报其它院校相同专业或相近专业安排专业。对服从院校调剂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不予录取,作退档处理。

  第九条:伊犁职业技术学院只招收高考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

  第十条:伊犁职业技术学院2008年分专业招生计划见《新疆招生与考试》丛书, http://www.xjedu.gov.cn 、或见http://www.ylzyjs.cn

  第十一条:在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总数内,对于不能完成计划的专业经有关省(自治区)招生计划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向同层次生源较好的省(自治区)调整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对各专业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后必须交纳学费、住宿费和其他杂费。根据新价非字(2000)28号文、新价非字(2000)29号文规定,伊犁职业技术学院2008年各类新生学费收费标准如下(元/生·年):

  理工类各专业:专科:3300;文史类各专业专科:3300

  第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将在三个月内对新生资格和健康状况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新生资格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经复查新生健康状况不合格者,作退学或休学处理。

  第十五条:不允许任何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介入伊犁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不收取赞助等任何不合理费用,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及社会舆论的监督。

  第十六条: 伊犁职业技术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办公室联系方式:

  招生业务联系电话:0999-8056441 0999-6792974,

  传真:0999-8056441

  联系人: 米尔扎提、叶尔肯别克

  E-mail: ylzyjs@126.com

  学院地址:新疆伊宁市胜利街179号,邮政编码:83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