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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信息学院2019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19-06-04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5127 收藏
省属
湖南省/理工类/民办/湖南省教育厅
排名: 第0名
综合指数: 52.13
热度:7743K

湖南信息学院2019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继续推进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有关规定,按照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为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学校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湖南信息学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名称、代码、类型与地址。

学校名称:湖南信息学院

英文名称:Hunan Institute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

国际代码:13836

办学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批准的民办应用型本科院校

    址:湖南省长沙(星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毛塘工业园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学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设立招生办公室,主要职责是执行学校制定的有关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招生考试和录取工作。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纪检监察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纪检监察办公室,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以及招生录取的公开、公平、公正,严格实施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专业计划及招生专业要求

第七条  招生就业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合理编制分专业招生计划,经院务会研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并将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生源计划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公布。2019年学校共有22个本科专业、14个专科专业面向全国8个省(市、区)招生,详细招生计划请查阅学校2019年招生计划一览表或各省考试院印制的招生计划专辑。

第八条  学校本科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专科无预留计划。用于调节各省(市、区)生源不平衡和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问题。

第九条  学校外语教学语种为英语。

第十条  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四章  录取原则及毕业证发放

第十一条  学校的招生录取工作严格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精神实施。

第十二条  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录取原则,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如第一志愿未录满时,接受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三条  按照“专业清、志愿清”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不设分数级差。录取专业不能满足考生志愿时,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文史、理工类进档总分相同时,依次按语文、数学、英语三个科目的成绩高低顺序进行录取。

第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加分或降分政策。

第十五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及身体条件的要求,除专业录取要求特别注明的专业外,原则上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毕业证发放:达到本科培养要求的毕业生,颁发湖南信息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文凭;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达到专科培养要求的毕业生,颁发湖南信息学院全日制普通专科毕业文凭。

第五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十七条  录取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按时报到入学。对未经学校批准,学校规定的报到截止日期15日内未到校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针对所有录取学生开展入学资格复查工作。凡不符合录取要求或弄虚作假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教材费及各项代收费等费用。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学校严格按照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和湖南省教育厅核定的标准收费。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奖、贷、助、勤、补等多渠道较完善的资助体系。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同时,学校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采取勤工助学、特困补助等措施予以资助。学校倡导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鼓励学生通过获得各级各类奖、助学金完成学业。

第六章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第二十一条  学校招生咨询部门:招生就业处通讯地址为:长沙(星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毛塘工业园湖南信息学院

邮政编码:410151

联系电话:0731-84098666

    真:0731-84098777

监督电话:0731-84098027

学校网址:www.hniit.edu.cn

第七章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湖南信息学院全日制统招本、专科招生工作,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之处,以本章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