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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工业大学商贸学院2008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08-05-28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3770 收藏
湖北省/财经类/民办/湖北省教育厅
排名: 第0名
综合指数: 52.41
热度:8892K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湖北工业大学商贸学院。国标代码:13247

  第三条 学校校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634号 (430079)

  第四条 学校法人代表:陈卓国

  第五条 学校层次及性质:我院是经国家教育部确认的湖北省属独立学院,第三批录取的本科高等院校(部分专业根据国家政策提前录取)。

  第六条 办学特点:以工科为主,文、法、经、管、艺术等多学科协调发展。

  第七条 招生对象: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的学生。

  第八条 招生工作原则:德、智、体全面考核评价,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录取。

  第二章 招生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学院成立招生领导小组,学院院长及主管招生工作的院领导分别担任正、副组长,招生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工作处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招生办公室。其职责是:

  (一) 执行教育部及湖北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和规定。

  (二) 制定本院的招生章程和方案。

  (三) 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四) 开展各种形式的招生宣传工作,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及家长介绍本院招生情况

  和录取规则。

  (五) 组织、协调招生录取工作,负责处理录取工作中的问题。

  (六) 组织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

  (七) 根据招生情况对学生相关部门提出学科建设及专业设置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八) 支持配合湖北省招生委员会完成招生方面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十条 学院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安排专业招生计划及全国各省市招生计划。招生计划详见学院当年分省招生来源计划表。

  第十一条 学院收费按当年湖北省物价局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详见学院当年的《招生简章》。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学院属第三批录取的本科院校,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分数线为录取资格线,根据各地生源情况适当上浮。部分专业按国家规定提前录取,专科专业按录取批次安排进行录取。

  第十三条 学校招生时不受外语种限制,新生入校后,根据学院师资情况,仅用英语教学。

  第十四条 在生源充足的情况下,我院一般不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第一志愿生源不够的情况下,依次录取后续志愿考生。

  第十五条 进档考生专业安排办法:学院尽可能满足考生第一志愿。确因招生计划限制,不能满足第一专业志愿而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由学校依次调剂到其它志愿所报专业。

  第十六条 对符合国家优录政策的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七条 对考生健康状况要求:按当年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艺术类专业外语限报英语,数学成绩计入总分;我院将根据生源地的招生政策,择优录取。

  第五章 新生入学规定

  第十九条 新生应按期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在报到时间以前办理请假手续。逾期两周不报到者(以录取通知书规定报到时间为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按国家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凡有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者一律取消录取资格,退回原籍。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按国家规定对新生进行体检复查,对体检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必须交纳学费、住宿费及经省级物价部门批准的相关费用。

  第六章 奖励及资助办法

  第二十三条 学院设有多种形式的奖学金和助学措施。(一)国家奖学金:录取的学生可参与评审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二)学院优秀奖学金: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3000元,按学生总人数的1%评定;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2000元,按学生总人数的2%评定;三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1000元,按人数的3%评定。(三)助学措施: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困难补助和勤工助学岗位。

  第七章 毕业文凭和就业安置

  修完湖北工业大学商贸学院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颁发湖北工业大学商贸学院普通本、专科学历证书;本科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由湖北工业大学商贸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国家承认学历,学生毕业后按国家政策办理就业派遣和就业安置。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学院此前制定的与本章程不符的有关规定按本章程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由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修订,学院领导审定。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由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学院招生办公室电话。027-87786825 87786826 87786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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