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农林大学金山学院2010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学院概况
第一条 福建农林大学金山学院是2006年经教育部批准成立的全日制本科层次的独立学院,学制四年。
第二条 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获得相应的学分,准予毕业,颁发教育部承认学历并经电子注册的福建农林大学金山学院毕业证书,符合条件的授予福建农林大学金山学院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三条 校址:福建省福州市福建农林大学金山学院。
第二章 录取原则
第四条 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为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00-120%。学院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各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全国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择优录取。
第五条 实行平行志愿录取的省份,我院将按照“分数优先、专业清”的模式择优录取,即院校志愿采用“分数优先”,专业志愿采用“专业清”。“专业清”即专业志愿之间有先后顺序,指先将考生按照其第一专业志愿分成不同的队列,然后将每个队列内的考生从高分到低分按专业招生计划数依次录取;对于院校第一专业志愿未能录满的专业,将依次从第二、三、四、五、六等专业志愿报考的考生以及服从专业调剂考生中按上述方法录取,直至录满为止。
第六条 艺术设计专业录取办法:在考生文化成绩、美术专业成绩均达到福建省艺术类本科最低控制线的基础上,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七条 英语专业考生必须参加省高招办组织的英语口语考试,成绩合格。
第三章 招生专业、计划及招生要求
第八条 2010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区、市)高校招生管理部门公布为准。
第九条 符合国家及省的有关高考报考条件;男女比例不限;我院入学后主修外语语种为英语。新生入学后,须进行身体健康复检,凡不符合录取要求或弄虚作假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章 收费标准及奖助学金政策
第十条 金山学院2010年各专业学费标准按福建省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学校收费项目及退费办法等按照福建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金山学院奖助学金政策
1、国家奖学金:按国家政策规定人数评定,8000元/每生每年;
2、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国家政策规定人数评定,5000元/每生每年;
3、优秀本科学生奖学金:从第二学年开始,每学年评定一次,非毕业班评定时间为九月份,毕业班评定时间为五月份,分一、二、三等奖,金额分别为2000元、1500元、1000元,评选比例分别为本专业学生总数的5%、10%、15%确定名额。
4、学院拨出专款配套设立国家助学金,对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学生进行资助,减轻贫困学生的经济负担;同时,学院设立各种勤工助学岗位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劳动取得一定报酬,弥补部分生活费开支;此外,学院积极开辟社会资助渠道,建立起奖、助、勤等完善的资助体系。
第五章 纪律监察
第十二条 招生期间,福建农林大学成立招生监察组,负责监察招生工作人员执行招生政策、规定和履行职责等情况,检查出档考生的调配以及录取新生等情况,查处违反招生纪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情况,招生期间设立录取举报、投诉电话0591—83729806。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章程在实施过程中,如因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或政策变更,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招生网站:www2.fjau.edu.cn/jsxy
第十五条 招生咨询电话:0591—83768357
传真:0591--83768357
招生办电子信箱(jsxy@fjau.edu.cn)
第十八条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福建农林大学金山学院招生办公室。
福建农林大学金山学院招生办
二〇一〇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