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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至诚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16-05-24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2958 收藏
独立学院
福建省/综合类/民办/福建省教育厅
排名: 第0名
综合指数: 53.58
热度:11965K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招生工作,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及福建省有关招生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学院概况

  第一条 学院全称: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国标代码:13470),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于2003年7月,由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福建省人民政府与国家教育部共建高校——福州大学为主体举办,并按新机制、新模式运作,实施全日制本科学历教育的独立学院。

  第二条 办学性质:全日制本科层次独立学院。

  第三条 学校地址:福建省省会城市福州市中心鼓楼区杨桥西路50号(福州大学老校区)。

  第四条 学历与学位:符合毕业条件的毕业生,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福州大学至诚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由福州大学至诚学院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院成立招生委员会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负责招生工作,包括: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研究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六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新生录取和招生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院成立含福州大学纪检监察部门派出的招生监察组组成的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全程监督学院的招生工作。学院在招生过程中将严格做到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工作程序、咨询服务、录取结果、重大投诉举报查处情况等“六公开”。招生录取期间,举报、投诉电话为:0591-83777330、83790879。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批次

  第八条 学院2016年计划面向福建、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新疆等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40个本科专业、3000名本科生。

  第九条 学院所有专业在福建、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浙江、江西、湖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西藏等十四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按有关招委会规定安排在本科第二批次招生,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河南、湖南、云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等十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本科第三批次招生。具体的招生计划,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考试院)编印的招生计划手册,专业介绍可登录学院招生信息网(http://zsb.fdzcxy.com)浏览。

  第十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在录取过程中,如报考各专业人数不平衡,在生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的协调下,学院可以对各专业之间的招生计划做出适当调整。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一条 学院认可并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有关加分政策,专业录取以考生的投档分(高考分+政策分)进行投档。

  第十二条 学院根据各省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档比例严格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考试院)确定的比例执行,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05%左右;实行非平行志愿投档录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

  第十三条 院内专业录取投档分三轮进行:

  第一轮:学院根据进档考生专业志愿分布情况,对第一专业志愿上线数超过计划数的专业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投档,对于上线数未达到计划数的专业原则上按上线数投档;

  第二轮:在考生第一专业志愿未被录取情况下,学校根据考生第二到第六专业志愿,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调配至第一轮未满专业。第二专业志愿之后为平行志愿,不设专业分数级差;

  第三轮:学院对已上线但未能满足所填专业志愿,但有填报“服从专业调剂”的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原则随机投到计划未完成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第十四条 录取过程中如出现招生计划无法完成的专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考试院)的有关规定,实施补报志愿或降分录取,直至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完成。我院原则上不录取无填报我院志愿的考生。

  第十五条 艺术类录取办法:

  1、福建省考生报考我院艺术类专业,在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均达到艺术类本科最低录取控制线的基础上,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分计算公式如下:

  音乐类(音乐学专业)综合分=(考生文考总分+政策分)×30%+考生省级专业统考成绩×2.5×70%;

  美术类(产品设计专业)综合分=(考生文考总分+政策分)×40%+考生省级专业统考成绩×2.5×60%;

  综合分相同时,按专业分、文化分(考生文考总分+政策分)、语文、综合、外语、数学成绩进行排序。

  2、省外考生报考我院艺术类专业,在文化成绩、专业成绩均达到艺术类本科最低录取控制线的基础上,依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规则,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学院仅以英语作为公共基础外语安排教学。报考外语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当地招生机构组织的统一外语口试,且成绩合格以上(含合格)。英语和商务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计算机类专业采用大类招生,学生入学一年后,可按意愿选择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或网络工程任一专业就读。

  第十七条 学院各专业均无男女比例限制。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院根据录取有关要求对其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检,凡不符合录取要求或弄虚作假的,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 根据福建省物价局有关文件规定,学院2016年收费标准如下:

  1、学费

  (1)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材料化学、材料科学与工程、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汉语言文学、化学工程与工艺、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日语、商务英语、生物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英语、应用化学等专业,每人每学年学费17000元;

  (2)安全工程、包装工程、财务管理、国际经济与贸易、行政管理、环境工程、网络与新媒体、物流管理等专业,每人每学年学费18000元;

  (3)车辆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电子科学与技术、电子信息工程、工程管理、工业工程、工业设计、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计算机科学与技术、金融工程、软件工程、数字媒体技术、通信工程、土木工程、网络工程、自动化等专业,每人每学年学费19000元。

  (4)产品设计、建筑学专业,每人每学年学费20000元。

  (5)音乐学专业,每人每学年学费23000元。

  2、住宿费

  学院统一安排住宿,所有宿舍均配备空调,住宿费按每人每学年1200元(准公寓)或1350元(公寓)收取。

  3、以上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以福建省物价局最后下达的文件为准。

  第十九条 退费办法:按闽价〔2005〕费435号文件《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办理退费。

  第六章 奖、助学政策

  第二十条 在校生奖励、助学政策

  1、奖励政策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学业成绩、创新、创业、艺术、体育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项目,包括国家级奖励、院级奖励,具体如下:

  (1)国家级奖励。国家奖学金:按国家政策规定人数评定,8000元/每人每年;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国家政策规定人数评定,5000元/每人每年;

  (2)院级奖励。优秀学业奖;科技创新奖;优秀创意奖;优秀创业奖;文学创作奖;优秀传媒奖;优秀体育运动员奖;优秀艺术奖;优秀党员;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学生干部;优秀社会工作干部;优秀社会工作积极分子;院长特别嘉奖;优秀学生;优秀毕业生。

  2、助学政策

  (1)国家助学金。学院每年划出专款,配套国家设立的助学金,对少数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同学进行资助,减轻贫困生的经济负担,助学标准:每人每年2500-4000元。

  (2)企业助学教育基金。学院每年与部分企业合作设立福州大学至诚学院企业助学教育基金,用于资助贫困大学生、奖励品学兼优的明星学生和在学科竞赛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个人或团体,支持培养高素质创新创业应用型人才。

  (3)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院在有关部门的领导下,配合实施考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用于解决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问题。凡被我院录取的新生,凭有效证件和经办银行要求的有关资料向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共同审核后,符合贷款条件的将及时发放贷款。具体申请办法,请咨询当地县级教育主管部门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勤工助学。学院提供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广开社会资助渠道,已建立奖、助、勤等较为完善的资助体系。

  第七章 其它

  第二十一条 录取公布渠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考试院)网站、学院招生信息网(http://zsb.fdzcxy.com)。

  第二十二条 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91-87893368(招生办公室)

  联系人:吕老师(18050178080)

  通讯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杨桥西路50号福州大学至诚学院教务处招生办

  邮编:350002

  传真:0591-87893368

  E-Mail:879530381@qq.com

  网址:http://zsb.fdzcxy.com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若与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福州大学至诚学院教务处招生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