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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至诚学院2008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08-05-11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4591 收藏
独立学院
福建省/综合类/民办/福建省教育厅
排名: 第0名
综合指数: 5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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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更好地贯彻和落实教育部关于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精神,进一步规范我院招生工作,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确保我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及福建省有关招生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学院概况

  第一条 福州大学至诚学院于2003年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由福州大学和福州大学资产经营公司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实施全日制本科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

  第二条 学校地址:福州大学至诚学院位于福州市杨桥西路50号(福州大学怡山校区)。

  第三条 学制与文凭: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实行完全学分制管理,符合我院毕业条件的毕业生,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福州大学至诚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根据教育部规定,由福州大学至诚学院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二章 招生组织与招生计划

  第四条 福州大学至诚学院成立由学院院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领导和负责学院的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学院设立招生办公室,负责招生日常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在各省及地区的招生计划,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考试院)编印的招生计划手册,学院概况及专业介绍可登录我院网站查询。学院在招生过程中切实做到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工作程序、咨询服务、录取结果、重大投诉举报查处情况等“六公开”。招生期间,福州大学成立招生监察组,负责监察招生工作人员执行招生政策、规定和履行职责等情况,查处违反招生纪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情况,招生录取期间设立招生录取举报、投诉电话(0591-83790879)。

  第六条 学院仅以英语作为公共基础外语安排教学,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

  第七条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录取原则

  第八条 学院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各省区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全国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九条 福州大学至诚学院所有专业在福建省按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规定安排在本科第二批次录取,其余省份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招生办公室(考试院)公布的批次招生。

  第十条 根据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凡第一志愿报考福州大学至诚学院的福建省考生(不包括报考艺术类),在录取第一轮投档时,可享受加 20 分的照顾;在参考志愿第一栏填报的(不包括报考艺术类),在录取调剂第一次投档时,可享受加 10 分的照顾并优先投档。其它加分照顾政策参照《2008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院内第一轮投档:学院根据生源预测情况,对第一志愿第一专业上线数超过计划数的专业,按投档分从高分到低分投档,并设投档最低控制分数线;对于上线数未达到计划数的专业,原则上按上线数投档。

  第十二条 院内第二轮投档:对第一轮投档未满的专业,学院将根据分数级差模式,即设第一志愿第一专业与第二专业级差5分,第二专业、第三专业、第四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院内第三轮投档:学校将对填报服从专业调剂的学生,按分数优先模式随机投到计划未完成专业。

  第十三条 对参考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我院将一视同仁,按专业志愿清、分数优先原则录取,并将充分考虑高分考生的专业志愿(凡分数在各省区本一批线以上的考生,在各省区招办投档范围内,均优先考虑满足其专业志愿)。

  第十四条 艺术类录取办法:音乐学专业在考生文化成绩、专业成绩均达到福建省艺术类本科最低控制线的基础上,按综合分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分=考生文化成绩总分÷高考文化成绩满分×100×40%+考生专业成绩总分÷专业成绩满分×100×60%)

  第四章 收费标准及奖助学金政策

  第十五条 经省物价部门核定,福州大学至诚学院2008年各专业收费标准如下:

  (一) 材料科学与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国际经济与贸易、汉语言文学、环境工程、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日语、生物工程、土木工程、行政管理、应用化学、英语、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等专业,每人每学年学费13000元;

  (二) 电子科学与技术、电子信息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通信工程、物流管理、财务管理、软件工程等专业,每人每学年学费15000元;

  (三) 建筑学、音乐学各专业,每人每学年学费18000元

  (四) 住宿费:学院统一安排住宿,根据住宿条件不同,按每人每学年500元或1200元(公寓)收取。

  第十六条 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奖、助学金政策:

  (一)学院奖学金设有:优秀新生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等。

  1、优秀新生奖学金设置:

  ①凡高考总成绩名列所在省份前100名的文、理科考生,第一志愿填报我院且被录取者,奖励人民币10万元;

  ②凡高考总成绩在所在省份本一批录取线以上的文、理科考生,第一志愿填报我院并被录取者,奖励人民币5万元;参考志愿第一栏填报我院并被录取者,奖励人民币3万元。

  ③凡高考总成绩不低于本一批录取线下15分但未达到本一批录取线的福建省考生,第一志愿填报我院且被录取者,学院将择优给予优秀新生入学奖励,奖励名额为30名,其中文科5名,理工科25名。具体奖励等级如下:

  A、一等奖5名,文科1名,理工科4名,各奖励人民币3万元;

  B、二等奖10名,文科2名,理工科8名,各奖励人民币2万元;

  C、三等奖15名,文科2名,理工科13名,各奖励人民币1万元。

  ④凡应届高中毕业考生获得省级优秀学生称号者;高中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高中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或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高中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高中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高中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6名者(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高中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且在报考当年通过省级招生委员会会同体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测试并被认定的考生,第一志愿填报我院且被录取者,各奖励人民币2000元。

  ⑤被录取的考生如果同时符合以上四项规定的条件者,只能享受最高的一项奖励。

  2、国家奖学金:按国家政策规定人数评定,8000元/每人每年

  3、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国家政策规定人数评定,5000元/每人每年

  4、优秀学生奖学金:一等奖(3000元/年、占学生数4%)、二等奖(2000元/年、占学生数8%)、三等奖(1000元/年、占学生数13%)。

  5、单项奖学金:凡有突出成绩、先进事迹或特殊贡献的个人或集体,学院通过设立学术论文奖、学科竞赛奖、社会实践(科技创新)奖、文体活动奖、单科成绩优秀奖、学习进步奖予以表彰或奖励,每人每年200-1200元。

  (二)学院助学政策设有:

  学院拨出专款配套政府设立国家奖助学金,对少数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同学进行, 资助,减轻贫困生的经济负担。

  学院还拓宽各种途径安排勤工助学岗位,积极开辟社会资助渠道,建立起奖、助、勤等较为完善的资助体系。

  第五章 其它信息

  第十七条 录取公布渠道:录取结果将在福州大学至诚学院网站(www.fdzcxy.com或210.34.52.1)上公布。

  第十八条 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91-87893368(招生办公室)

  联 系 人:黄老师(0591-88917068)、何老师(0591-26577020)

  杨老师(0591-87797012)

  咨询通讯地址:福州大学至诚学院招生办公室

  (邮编:350002)

  传真:0591-83769702

  E-Mail:zcxyzsb@163.com

  网址: www.fdzcxy.com(公网)或210.34.52.1(教育网)

  第十九条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福州大学至诚学院招生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