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电子科技大学2008年招生章程
为规范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颁发的《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及各省(市、区)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学校概况
第一条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是一所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实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建共管,以省管为主的管理体制,是浙江省重点建设的教学研究型大学。
第二条 学校经教育部批准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颁发教育部统一规范的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学历证书。以研究生教育、本科教育为主;具有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授予权、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具有招收保送生、外国留学生与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的资格。
第三条 学校电子信息特色突出,经济管理学科优势明显,工学、理学、经济学、管理学、文学、法学、教育学等学科相互渗透,致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
第四条 学校现设下沙、下沙东、文一和东岳四个校区,占地面积2000余亩。普通本科教育设在下沙校区(本部),地处杭州市下沙高教园区2号路;其中与浙江省司法厅合作办学的工商管理(司法)专业学生住在浙江警官职业学院,日常生活实行警务化管理。高职专科教育设在下沙东校区,地处杭州市下沙高教园区6号路。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 学校2008年面向25个省(市、区)招收普通本科生3950名,其中浙江省招收2642名(以省级招生部门公布的计划为准)。面向浙江省招收高职专科生420名(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计划为准)。
第三章 录取原则
第六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严格遵守教育部和省(市、区)招生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实施“阳光工程”,严格执行 “六公开”、“六不准”,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七条 学校专业培养以英语为外语考试的语种。
第八条 学校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
第九条 对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凡考生体检符合“学校可以不予录取”条款的,学校将按“不予录取”执行。
第十条 学校普通本科、高职专科专业无男女生录取比例限制。
第十一条 学校与浙江省司法厅合作办学的工商管理(司法)专业在浙江省提前批招生,考生须参加全省公安警察院校体能测试。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各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
第十三条 在浙江省第一批预留30名高分征求志愿计划(以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计划为准),用于招收理科第一批征求志愿报考我校的、高考总分高出省控线40分且不低于本校平行志愿投档线的考生;符合学校录取原则要求的考生按照高考总分从高到低录取至计划额满;如预留计划有余额,则转入第二批招生。
第十四条 学校认可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对考生的加分政策,按规定的加分提档、录取。
第十五条 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按照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采取专业分数级差投档的方法进行,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专业级差分:第一专业志愿与第二专业志愿之间为3分,第二专业志愿与第三专业志愿之间为1分,第三专业志愿与第六专业志愿之间不设级差分。
江苏省考生进档后排序规则采用:等级级差法。相邻等级间级差为1分。
第十六条 学校对所填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但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分数高低排序的原则,将其调剂到未满专业,直到录取满额为止;对所填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在考生总分相当的情况下,优先录取综合素质好、英语及专业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
第十七条 报考普通本科英语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考生的英语单科高考成绩应在110分(含)以上;如生源不足,则按英语单科成绩5分一档依次降分录取。
第十八条 为更好地适应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增加学生选择专业的机会,学校部分专业实行按类招生。按类录取的学生,一年后可在本类专业中自主选择专业。
第十九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需进行招生计划调整,学校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行。
第四章 招生监督
第十九条 学校自觉接受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录取全过程实行监督(电话:0571-86915055)。
第五章 收费与资助
第二十条 学校的学费、住宿费等收费严格执行浙江省高校收费的标准和有关规定。普通本科学生各专业均实行学分制,学费按学分收费,按标准学制计算,每生平均学费为4400元/学年。高职专科学生学费每人6000元/学年。住宿费每人1200元/学年。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完善的优秀学生奖学金制度和困难学生资助制度。设有新生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特等奖学金、“阳光奖学金”和各类专项奖学金,实行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资助政策,建立大学新生“绿色通道”制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学校通过校园网http://zhaosheng.hdu.edu.cn公布录取结果。
第二十三条 2008年学校普通本科、高职专科招生录取工作适用本章程。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http://www.hdu.edu.cn
招生咨询网址:http://zhaosheng.hdu.edu.cn
招生咨询电话:0571-86915007(12路热线)
E-mail: zhaosheng@hdu.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