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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职业学院2015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15-06-12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3338 收藏
内蒙古自治区/综合类/公办/内蒙古自治区
排名: 第0名
综合指数: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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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相关规定,为了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招生,结合呼和浩特职业学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社会了解呼和浩特职业学院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学校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学校概况

  一、学校名称:呼和浩特职业学院。

  二、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三、办学层次:高职

  四、学校代码:12670(国标)

  五、学校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通道北路58号(西校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巴彦镇高职园区(东校区)。

  六、学校基本概况

  呼和浩特职业学院是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一所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也是呼和浩特市政府所属唯一一所高等院校。办学历史可追溯到1907年的归绥学堂,其中职业教育也历经50多年,是呼和浩特及内蒙古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人才摇篮。

  学院现有东、西两个校区,总占地面积1762亩,建筑总面积达50余万平米,全日制在校生15000余人,招生专业涵盖文化教育、财经、制造、旅游管理、食品、生化药品、电子信息、交通运输、艺术设计传媒、土建、环保、农业等十二个大类48个专业。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 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的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计划,决定有关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 学院设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学院纪检监察处对招生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并接受社会和广大考生的监督,投诉电话:0471-6585715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呼和浩特职业学院根据办学条件及社会需求,制定2015年面向全区及区外部分省份考生招生计划。具体分专业计划详见《2015年内蒙古高考招生计划》。具体专业介绍请登录学校网站www.hhvc.net.cn了解。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开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内蒙古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文化课成绩(艺术专业考生须有联考合格成绩)为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内蒙古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九条 普通文、理科在上线考生中,按考生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采取专业志愿清方式录取;艺术类按文化课、专业课成绩达到自治区最低控制线,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采取专业志愿清方式录取;体育类文化课、专业课成绩达到自治区最低控制线,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十条 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执行内蒙古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

  第十一条 关于录取专业对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学院电气化铁道技术、铁道通信信号、铁道车辆只招收男生。

  第十二条 学院非英语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三条 学院在接到内蒙古直至去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发通知书。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十四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相关部门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具体报到要求见呼和浩特职业学院新生报到须知。

  第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学院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和内蒙古、呼市两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为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且备案的普通高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十八条 学院少数民族预科班招收蒙语授课高中生,学制为四年,第一年学费是4000元,后三年学费按转入专业的标准交纳。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只适用于2015年呼和浩特职业学院高考招生工作。

  第二十条 本章程经呼和浩特职业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一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于学校录取承诺。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呼和浩特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电话:0471-6586217、6586259、6586236、6586286

  传真:0471-6586217、6586236

  学院网址:www.hhvc.net.cn.

  学院招生信息网:http://zsxx.hhvc.net.cn/

  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通道北路58号(西校区)

  邮编:010051

  呼和浩特职业学院

  2015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