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北京交通大学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生工作,保证北京交通大学本、专科(高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北京交通大学。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外。上级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全国重点大学、“211工程”学校。对经由省级招生机构审核通过并被我校确认录取的本科及高职考生,将发放由校长签发并盖有北京交通大学公章的新生录取通知书,考生凭录取通知书来校报到。对取得我校学籍,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的本科及高职毕业生,颁发相应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毕业证书学校名称为北京交通大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学位证书。
第三条 北京交通大学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择优录取,并接受纪委监察处、考生及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北京交通大学设立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校本、专科(高职)的招生工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主管高考招生工作的校领导任常务副组长,主持日常招生工作;主管纪委工作的校领导、主管学生工作校领导任副组长。组员包括招生与就业工作处、教务处、学生工作处、纪委监察处主要负责人。根据工作内容下设艺术特长生招生工作组、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工作组、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组、外语类保送招生工作组、招生录取工作组,各工作组均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为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开、公正与公平,设立由主管纪检监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纪委监察处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组成的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对学校高考招生的各个环节进行全程监督,处理高考招生相关的信访、投诉和申诉。接受考生申诉邮箱:jwss@bjtu.edu.cn。
第六条 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常设工作机构,设在招生与就业工作处,负责学校本、专科(高职)招生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l、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2、按照教育部核准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招生来源计划,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章程。编制来源计划应根据学校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考生数量、生源质量、就业情况、部直属高校分布、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学校生源计划编制情况,认真研究,综合分析,科学合理地确定;
3、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咨询等服务工作,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招生政策;
4、客观、公正地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并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5、组织协调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入学复查等工作;
6、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
第七条 北京交通大学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八条 招生计划、选测科目及相关专业报考要求以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为准。预留计划的使用需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使用的基本原则为:用于录取平行志愿省区超过计划数提档的、符合录取要求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或投放到生源特别好、分数高的省区。
第九条 根据各省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当地同类招生计划数的102%以内。
第十条 进档考生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情况下,根据考生投档成绩(即高考实考分+各类政策加分)和专业志愿进行录取。承认符合规定的各类政策加分,增加分值不得超过20分。对江苏省考生,要求选测科目等级为:其中一科达到A以上,另一科达到B+以上。进档考生排序方式为“先分数后等级”,等级顺序依次为A+A+、A+A、AA、A+B+、AB+。已被我校认定的自主考生须达到同样等级时,方能享受我校相应降分政策;被我校认定的艺术特长生,选测科目等级可降至AB,高水平运动员选测科目等级不得低于C。
一般采用专业级差方式进行专业分配,级差分数为“2-1-1-0”或“2-1-0-0”,即:第一、二专业级差为2分,第二、三专业级差为1分,第三、四专业级差为1分或0分,以后专业级差分为0分,录取时以最大程度满足考生专业志愿时的级差分为最终设定值。内蒙古自治区根据考生所报专业志愿按照分数清原则进行专业分配。
对所有无法满足所报专业志愿但服从调剂的考生,按投档成绩(江苏按先分数后等级)由高到低排序调剂到计划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取额满。当普通类专业与中外合作办学类专业在同一投档院校代号下投档时,考生将不会被调剂到没有填报的中外合作办学类专业;当中外合作办学类专业按照单独投档单位投档时,则根据考生投档成绩由高到低调剂到计划未完成的中外合作办学类专业,直至录取额满。
执行以上规则出现考生并列时参考高考实考分数、相关科目高考成绩、高中会考成绩。
第十一条 当报考我校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时,将依次接收非一志愿考生。
第十二条 2014年有自动化类、计算机类、经济管理试验班、交通运输类、机械类、土木类、环境工程、数学类(数学与统计)、理科试验班类、理科试验班(基础学科试点班)按学科大类招生。按大类招生的学生,入学后按大类统一进行教学培养,1~2年以后学生根据前期的学习成绩、专业意向以及专业容纳数等情况,选择大类专业中所包含的一个专业或专业方向继续学习,毕业时成绩合格者获得所选专业的毕业证书。
第十三条 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数字媒体艺术三个艺术类专业统一按照“设计学类”专业名称公布分省招生计划。考生应在生源省统考本科合格的基础上取得我校校考合格证。录取时将本省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全部调档。当一志愿生源不足时,依次接收非一志愿考生。对艺术类计划设置为0的省区,只录取第一志愿考生,预留计划总数为1人,录取时将全部投档考生视为同一省区。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按照当年《北京交通大学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纳米材料与技术、机械电子工程专业属于教育部批准纳入计划内招生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参加各省区第一批次录取。录取时只招有该专业志愿考生。录取入该类专业的学生入学后不得转专业。
第十五条 部分专业的特殊要求:
1、根据学校专业设置及培养要求,软件工程、设计学类(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数字媒体艺术)、纳米材料与技术、机械电子工程以及全部高职专业入学后外语教学只设英语;英语、西班牙语专业只招英语考生,其它专业不限外语语种。英语、西班牙语、软件工程、纳米材料与技术、机械电子工程专业原则上要求英语单科高考成绩达到满分的三分之二以上。如所在省级招生机构统一组织外语口语加试,报考英语、西班牙语专业的考生应参加英语口语加试并成绩合格。
2、建筑学、城乡规划专业学制均为五年。建筑学专业要求有一定的美术基础。如所在省级招生机构组织徒手画加试,考生需有徒手画加试成绩,新生入学后进行美术考试,成绩不合格者转至城乡规划专业或土木建筑工程学院所属专业。
3、理科试验班类专业只招有该专业志愿考生,且考生投档成绩排名应达到本省区投档考生数的前百分之五十。理科试验班(基础学科试点班)专业只招有该专业志愿考生,且考生的高考数学单科成绩应达到满分的百分之八十以上,或高考数学单科成绩排名达到本省区投档考生数的前百分之五十。
4、保密管理和信息安全(保密技术)专业属于是保密相关专业,要求应届、未婚,并符合以下条件:(1)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或共青团员。(2)未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近五年内未受过治安处罚。(3)直系亲属或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无重大政治历史问题。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进行政审。政审不合格者,按保密管理专业录取的学生对应转至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低年级时参加经济管理试验班的大类培养;按信息安全(保密技术)专业录取的学生对应转至信息安全专业,低年级时参加计算机类专业的大类培养。
第十六条 体检标准参照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此外,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数字媒体艺术、纳米材料与技术专业要求无色盲色弱;英语、西班牙语专业要求口齿清晰、听辨正常;色盲或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兰、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不能报考理科试验班类专业。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者,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来源地。
第十七条 国防生录取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国防生在校学习期间享受国防奖学金。
第十八条 除国防生外,各专业录取均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九条 2014年按照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录取的学生,入学后可迁转户口,允许学生按照学校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要求和程序实施转专业。与其他学生同等享受奖助学金政策。
第二十条 民族班计划、西藏内地班、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招生计划是国家指令性定向就业培养计划,按照这些计划类型录取的考生,入学后插班学习,学生毕业后应回本省区就业。
民族班计划只招少数民族考生。考生的投档成绩不得低于学校录取线下40分。
第二十一条 填报企业定向的考生须提前向定向单位了解招生专业及培养方向要求、定向就业政策及签订协议的要求和程序。录取时须与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就业协议,毕业后去定向单位就业。
第二十二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保送生、各类自主选拔考生、须通过学校组织的专业测试,并经过“阳光高考”信息平台公示。艺术特长生及高水平运动员还需参加各省级招生机构统一组织的专业测试,获得特长生资格认定。降分录取幅度以学校和考生签订的认定证书或协议书为准.
第二十三条 按艺术类专业方式录取的考生,入学后不得转入非艺术类专业学习。按外语类保送方式录取的考生,入学后不得转入非外语类专业学习。按中外合作办学类专业、国防生、企业定向录取的考生,入学后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校后,我校统一进行新生复查工作。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招生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章 其它
第二十五条 本科新生全部就读于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外学校本部的主校区和东校区。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本科各专业学费标准预定为: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数字媒体艺术专业每学年10000元;纳米材料与技术专业学费在国内学习期间每学年48000元,在加拿大滑铁卢大学学习期间学费标准按当年度该校学费标准缴纳,目前预计30000加元;机械电子工程专业学费在国内学习期间每学年42000元,在卧龙岗大学学习期间的费用按照对方标准收取;其它专业每学年5000——5500元;软件工程专业从第三学年开始学费为每学年16000元。住宿费根据住宿条件不同,国内每学年为750——1200元。如果国家调整新生收费标准,则执行新规定。
第二十六条 高职新生全部在我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学习、住宿。其中:城市交通运输、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专业在北京交通大学清河职业技术学院(北京清河北京市公共交通集团党校院内);公路运输与管理、高等级公路维护与管理、道路桥梁工程技术专业在北京交通大学燕郊职业技术学院(北京东燕郊交通部管理干部学院院内)。
第二十七条 高职学费标准:各专业每学年6000元。住宿费:清河职业技术学院每学年750元,燕郊职业技术学院每学年1200元。
第二十八条 根据北京市有关文件,录取到我校高职专业的学生一律不迁户口。新生户籍“农转非”按考生所在地的有关文件办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有完善的奖学金机制。对于贫困学生设有以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减免缓学杂费、校外机构资助等措施组成的相互补充、较为完善的经济资助体系。新生入学时设有“绿色通道”以保证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详细信息见当年招生简章或报考指南,也可访问学校网站了解。
第三十条 高招咨询
北京交通大学招生办公室咨询电话:010-51688441
学校网址:http://www.bjtu.edu.cn
招生资讯网:http://zsw.bjtu.edu.cn
北京交通大学燕郊职业技术学院 咨询电话:010-61590760
北京交通大学清河职业技术学院 咨询电话:010-62905445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北京交通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