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服务热线 4000-400-005
高三家长微信群
|
小程序
|
关注我们
登录/注册
请选择高考地区
安徽
北京
重庆
福建
广东
广西
甘肃
贵州
海南
河北
黑龙江
河南
湖北
湖南
江苏
江西
吉林
辽宁
宁夏
青海
陕西
山东
上海
山西
四川
天津
新疆
云南
浙江

青海大学昆仑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09-06-05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5917 收藏
曾用名: 青海大学昆仑学院
青海省/综合类/民办/青海省教育厅
排名: 第0名
综合指数: 53.38
热度:4060K

  为了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学院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9]2号)和《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26号令)精神,制定本章程。

  一、学院全称(校址):青海大学昆仑学院(青海省西宁市宁张路175号)

  二、办学层次:全日制普通本科

  三、办学类型:独立学院(省属普通高等学校)

  四、学院代码:13674

  五、有关省份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

  (一)有关省份专业招生人数

  分专业招生计划数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二)有关说明

  1、计划调整原则:根据生源情况,在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进行调整。

  2、各招生专业均不制定男女生比例。

  3、我院公共外语课程语种为英语。

  4、我院在江苏省所招文科考生选测科目为历史,理科考生选测科目为物理。

  六、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所有专业的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七、录取规则:

  按照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全面考核,以高考成绩为主、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的监督下,按照规定的程序,选拔新生。

  1、对相关科目无要求且不加试。

  2、无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

  3、对加分或降分投档的学生,原则上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和高招办的有关政策执行。对具有体育和艺术特长的考生,按有关规定优先录取。

  4、进档考生录取及专业安排办法:按照“志愿优先、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在高考总成绩大体相同的情况下,决定其是否录取和专业安排时将综合考虑其相关的科目成绩、会考成绩、思想政治品德表现及身体健康状况等因素。在第一志愿未录取满额的情况下,可以接受非第一志愿的考生。

  八、收费标准:

  1、普通本科:收费严格按照青海省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执行,9800元/生/年。

  2、住宿费标准:学生住宿实行公寓化管理,收费按青海省计委物价处审批的标准执行,根据所住房型,600—1200元/生/年不等。

  九、颁发学历、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按照教育部26号令规定,自2008年起招收的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的,颁发青海大学昆仑学院的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青海大学昆仑学院的学士学位证书。

  十、联系电话、网址:

  联系电话:(0971)5315002 3968628

  传真:(0971)5311070  邮编:810003

  网址:http://klc.qhu.edu.cn

  E-mail:zhao_kejian0826@sohu.com

  十一、奖、助、贷措施及其他:

  (一)奖学金

  1、根据《青海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暂行办法》设有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8000元/年/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5000元/年/生。

  2、学院设有综合奖学金:根据学生综合测评成绩评定,奖励面10%,200—600元/生/年;设有单项奖学金:学生在全国、省、市或学校举办的各种比赛活动中获奖,或在某方面有突出贡献可获得该奖,奖励金额依据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二)助学金

  根据《青海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资助金额:一等助学金3000元/人,二等助学金2000元/人,三等助学金1000元/人。

  (三)助学贷款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精神,被高等学校录取的(除上海、北京、天津、黑龙江、河南、广东、吉林、浙江省市外)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在报到入学前可以在生源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资助管理中心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

  十二、专业的调整:

  新生入学一学期后,可根据学习成绩及在校表现和所学专业就业情况,经本人提出申请,综合考评,经学院同意,可在一定范围内重新选择专业。

  十三、招生章程的解释:

  本章程由青海大学昆仑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