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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2019年本科招生章程

时间: 2019-06-07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3391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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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综合类/公办/教育部
排名: 第1名
综合指数: 9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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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1. 为了进一步规范清华大学本科招生录取工作,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清华大学本科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2. 学校名称:清华大学。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园。上级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办学性质: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对取得我校学籍、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的本科毕业生,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毕业证书学校名称为清华大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学位证书。

3. 清华大学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4. 清华大学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1. 清华大学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科生招生章程以及相关规定并组织实施,决定具体招生计划,讨论决定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招生工作重要事项。

2. 清华大学本科生招生委员会负责审议招生政策、制度和程序,建立监督和协调机制,维护招生的公平公正。

3. 清华大学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组织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本科招生日常工作。

4. 清华大学招生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工作组,负责协助招生办公室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咨询、报考、录取等工作。

第三章 计划与录取

1. 清华大学根据本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及重点支持政策、历年计划安排等因素,确定分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计划,报教育部核准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用于生源质量调控等。

2. 清华大学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规定坚持“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在教育部领导下,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3. 清华大学按照理工类、文史类、艺术类分类录取考生,高考改革试点省份执行其相关规定。

4. 清华大学根据本校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和调档分数线。根据教育部规定,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清华大学在内蒙古自治区执行“分数清”录取规则。

5.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高考投档成绩达到本省(直辖市、自治区)本科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合并本科批次的省份执行其相关规定)且符合清华大学调档要求的情况下,学校参考考生综合素质评价和学业水平测试成绩,根据考生高考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单科成绩原则上应当达到及格水平)。对于投档分数相同的考生,按照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

6. 清华大学在调档时,原则上承认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给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同一考生符合多项政策性加分条件的,只采用最高一项加分,原则上加分不得超过20分。对特殊类型招生认定结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 清华大学按照考生高考投档分数和专业志愿进行专业录取,分数相同的按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排序录取。对特殊类型招生认定结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 清华大学在江苏省录取时,对学业水平测试两门选测科目等级最低要求为A+、A,对获得自主招生、领军人才选拔、高校农村单独招生专项计划(以下简称自强计划)、高水平艺术团等认定的考生的两门选测科目等级最低要求为B、B,对获得高水平运动队、艺术类认定的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执行江苏省有关规定。

9. 清华大学在部分省份招收定向生。当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清华大学本科统招批次同科类录取分数线上(上海市为物理科目组分数线、浙江省为物理基础类分数线)报考定向生考生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可在清华大学本科统招批次同科类录取分数线下(上海市为物理科目组分数线、浙江省为物理基础类分数线)20分之内(报考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定向生项目的考生原则上为10分之内)调阅有定向生报考志愿的考生档案,择优录取。

10. 清华大学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承担“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以下简称国家专项计划)招生任务,面向国家确定的实施区域参加全国统考的考生,实行定向招生。国家专项计划实行单报志愿、单设批次、单独划线。录取分数原则上不低于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本科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对于合并本科批次的省份执行其相关规定。

11. 清华大学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与军队联合招收、培养“双学籍”飞行学员。清华大学在军队飞行院校新生中择优录取学生进入“飞行学员班”学习。“飞行学员班”实行综合评价录取,综合评价成绩包括高考相对成绩、飞行筛选成绩、心理品质成绩,男、女飞行学员分别排序。“飞行学员班”培养采取“3+1”模式,学生在清华大学先行学习三年后,再在军队飞行院校学习一年。

第四章 附则

1. 清华大学保送生、自主招生、综合评价招生(领军人才选拔、浙江“三位一体”招生、上海“领军计划”招生)、高校专项(自强计划)、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类型和国际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的招生工作,执行相应的招生简章相关规定。

2. 清华大学艺术类本科招生执行清华大学艺术类专业(美术学院)本科招生简章相关规定。

3. 清华大学本科招生体检标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相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并纳入我校高考录取依据。

4. 清华大学学生学费收费标准:美术学类、设计学类专业10000元人民币/学年,其他专业5000元人民币/学年;住宿费收费标准:750~900元人民币/学年。国际学生收费标准另行制定。

5. 本章程公布后,遇有教育部及相关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清华大学相应调整相关招生录取规定,并另行公布。

6. 本章程由清华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7. 本章程自教育部核准发布之日起生效。

清华大学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园(邮编100084)

招生咨询电话:010-62770334;62782051 传真:010-62782061

电子邮箱:zsb@mail.tsinghua.edu.cn

本科招生网网址:http://www.join-tsinghua.edu.cn

招生监督电话:010-62783000 (学校纪委监察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