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服务热线 4000-400-005
高三家长微信群
|
小程序
|
关注我们
登录/注册
请选择高考地区
安徽
北京
重庆
福建
广东
广西
甘肃
贵州
海南
河北
黑龙江
河南
湖北
湖南
江苏
江西
吉林
辽宁
宁夏
青海
陕西
山东
上海
山西
四川
天津
新疆
云南
浙江

石家庄医学高等专科学校2008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08-06-19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5060 收藏
河北省/医药类/民办/河北省教育厅
排名: 第0名
综合指数: 0.00
热度:5133K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要求,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石家庄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是经教育部批准的民办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坐落在河北省省会石家庄市,有三个校区组成。地址分别为:石家庄市和平西路(冀联校区);石家庄市石获南路209号(白求恩校区);石家庄市小安舍昌北路2号(新华校区)。学校代码为14018。

  第三条 招生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体制,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由校长、主管副校长、招生部门负责人成立了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学校招生办公室,为招生领导小组的常设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招生办公室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石获南路209号石家庄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邮政编码:050081 联系人:杜建国

  电话:0311-83655986 、83632341(兼传真);87676069、87676065转2121
  QQ群互动: 3614472
  QQ咨询:624021664、734860692、591445568、605307558
  招生章程网址:www.sjzmc.cn 电子邮件:zsb_djg@yahoo.com.cn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六条 院校志愿: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第一志愿不满时,再考虑非第一志愿的考生。

  第七条 专业志愿:采取志愿优先的原则,按考生所报第一专业志愿及分数进行各个专业的录取,对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依次按后续专业志愿进行专业录取,对所有专业志愿都不能满足又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退档。

  第八条 无单科成绩和加试要求,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无分数级差。承认各省招生考试部门关于考生优惠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我校调档比例控制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含120%)。

  第十条 报考我校各专业外语语种、男女比例不限;身体状况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四章 招生计划、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十一条 2008年面向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投放计划3700人,具体人数详见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2008年学校开设专业有:临床医学、医学影象技术、中药、计算机应用技术(医院管理方向)、眼视光技术、药品经营与管理、药学、医疗美容技术、护理、护理(麻醉护理方向)、口腔医学、针灸推拿、康复治疗技术、医学检验技术。以上专业,大专层次,学制三年(医学理论两年,临床实习一年)。学费(每人每年):眼视光技术6500元,医疗美容技术7000元,口腔医学6000元(另收实验材料费500元),其他专业学费5000元。住宿费(每人每年):600—1200元。代办用品费:自理。

  第十三条 学历证书为普通高校学历证书,证书中学校名称填写“石家庄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并以此名称具印。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