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纺织大学外经贸学院2013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武汉纺织大学外经贸学院本、专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武汉纺织大学外经贸学院是武汉纺织大学举办的独立学院,国标代码13240。设有阳光校区(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阳光大道1号)、南湖校区(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纺织路1号)、东湖校区(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东湖梨园渔光村1号)。
第三条 武汉纺织大学外经贸学院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招生工作接受各省级招办、学校纪检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录取规则
第四条 凡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的普通高考考生均可报考我院。由于条件所限,学校暂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五条 在高考文化考试成绩达到当地省、市、自治区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我院一般按照各科类招生计划数,在各省规定的调档比例范围内调阅考生档案,择优录取。
第六条 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当地省招办的政策执行。
第七条 安排录取专业时,确定一定的分数级差。所有投档考生特征成绩(按照国家和各省规定的政策加分或者降分以后形成的投档成绩)排队,由高到低依次录取,第一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按分数级差录取进下一个专业志愿。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如果服从专业调剂,根据分数调剂到相应专业。同等条件下且分数相同,则单科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对高考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八条 报考我院艺术类本科专业的考生,湖北省考生按湖北省招办制订的录取原则执行;非湖北省考生按照当地的招生政策执行。艺术类考生应参加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文化考试,符合当地招办的录取原则。录取时,按照专业成绩与文化成绩综合衡量,择优录取。
第九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规定加分提档,安排专业时认可加分。在高考成绩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政策照顾加分考生和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
第十条 录取时,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附则
第十一条 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颁发武汉纺织大学外经贸学院毕业证书。凡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均由武汉纺织大学外经贸学院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二条 我校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按照湖北省物价局当年批复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通讯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阳光大道1号。
邮政编码:430200
联系电话:027-59367524
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