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服务热线 4000-400-005
高三家长微信群
|
小程序
|
关注我们
登录/注册
请选择高考地区
安徽
北京
重庆
福建
广东
广西
甘肃
贵州
海南
河北
黑龙江
河南
湖北
湖南
江苏
江西
吉林
辽宁
宁夏
青海
陕西
山东
上海
山西
四川
天津
新疆
云南
浙江

铜仁学院2011招生章程

时间: 2011-05-25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2247 收藏
省属硕士点
贵州省/综合类/公办/贵州省
排名: 第341名
综合指数: 56.70
热度:12139K

  第一条 根据《高等教育法》、《贵州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招生简章审查工作的通知》和《贵州省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为了贯彻落实“依法治招”的要求,推进“阳光招生工程”的实施,规范学院招生行为,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平、公开、公正,让考生全面、准确了解学院办学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全称:铜仁学院

  办学性质:公办

  学院代码:10665

  办学层次:本科教育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教育

  学习形式:普通全日制

  第三条 学院地址:贵州省铜仁市清水大道103号

  网 址:http://www. gztrc.edu.cn

  第四条 招生办联系电话:0856--5232263、5232273(传真)

  邮 编:554300

  E-mail:zjc@163.com

  第五条 铜仁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的一所本科层次的综合性普通高校,招生对象为普通高中毕业生。

  第六条 学院成立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学院的招生与录取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学院纪委、监察部门对学院招生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七条 招生计划与专业:今年省教育厅下达我院招生计划2230人。其中本科1930人,含200名免费师范生;专科300人。有26个本科专业、5个专科专业,面向全国15个省、市、区招生。具体招生计划和专业可见各省招生专业目录或登录我院网站http://www.gztrc.edu.cn/zsjy查询。

  第八条 免费师范生的招生与管理

  根据《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同意铜仁学院试点招收免费师范生的复函》黔教函[2010]35号文件精神,我院今年继续招收200名免费师范生。

  1、招生范围:面向贵州省各地、州(市)应往届高中毕业生。

  2、录取批次与程序:安排在二本录取前,凡填报志愿的考生须通过面试、签订协议、然后录取。

  3、待遇与义务:在校学习期间免交学费和住宿费。毕业后按签订的协议到铜仁地区县以下乡镇中小学从事教育工作。

  4、相关要求:考生的身体条件必须符合教师职业要求;在校学习期间不得转校、转专业;不按协议履行义务的,将按协议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违约金。

  第九条 各专业外语语种不限。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限英语,且须参加由各省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口语加试。

  第十条 考生身体健康要求:按照国家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一条 录取原则:按省招生主管部门统一划定的本、专科录取线,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并衡量考生的德、智、体、美等方面的综合素质,结合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考生的专业安排实行按志愿和分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如无法满足该专业招生计划时,若本人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

  生成绩在我院其他专业内进行调剂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十二条 体育、艺术、师范类专业考生的录取要求:体育、艺术类专业须取得由省招生考试中心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合格成绩,文、理兼招。其中艺术类专业按文化、术科双上线后以专业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体育类专业按文化、术科双上线后以投档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且面向全省招占该专业省内计划35%的女生。师范类专业考生要求五官端正,肢体无残缺,无口吃。

  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及贵州省的有关文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新生入学三个月后取得学籍,在此期间,学校将对其进行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视其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四条 收费标准:学院严格依照贵州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批准的学费、住宿费等收费顶目及标准收费。不同专业收费标准不同,具体收费标准详见贵州省当年《招生考试报》或招生专业目录。

  第十五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学院发给国家承认学历且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铜仁学院毕业证书,并以此具印。本科学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六条 按照国家当年就业政策,学院为毕业生提供有效的就业指导服务,广开就业渠道,切实为毕业生做好就业推荐和就业派谴工作。

  第十七条 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专业奖学金、单项奖学金等,并开展有特困生勤、贷、减、免、补等资助工作。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铜仁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