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丽水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实施教育部招生“阳光工程”,保证学校招生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规定及《2013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2013年丽水学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丽水学院。
第四条 学校部委码:10352;浙江省院校代码为0038(少数民族代码:0138)。
第五条 学校层次和类型:公办本科,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六条 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丽水学院,普通高校学历证书。
第七条 学校地址及邮编:浙江省丽水市学院路1号,323000。
第八条 丽水学院是一所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公办本科层次的普通高校。其办学历史可追溯到1907年的处州师范学堂,至今已有100多年的办学历史。学校是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全国民族体育先进集体、浙江省治安综合治理示范单位、丽水市园林式单位。
学校坐落于浙西南国家级生态城市——丽水市区,南临温州,北连金华,金丽温铁路、金丽温高速、两龙高速、330国道均经过市区,交通便捷。学校风光秀美,钟灵毓秀,是青年学子求学深造的理想校园、放飞理想的精神家园、健康成长的人生乐园。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研究、制订学校招生政策,并对重大事宜做出决策。
第十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0578-2271178)对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四章 录取办法
第十二条 录取原则:贯彻公平竞争、公开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的有关政策规定,根据各省考试院招生录取原则,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以高考成绩作为主要录取依据,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学校优先录取第一院校志愿(或者平行志愿)的考生,执行考生所在省招生办公室(教育考试院)关于志愿投档顺序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专业确定方法:按照“分数优先、遵行志愿”的原则。首先对所有考生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再根据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依次确定专业。
第十四条 体检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等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十五条 录取考生不限男女比例。
第十六条 录取考生的外语语种为英语。普通本科英语专业和国际汉语教育专业考生,要求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105分(含105分)。
第十七条 学校在每批次录取工作结束后,以各省招生办公室(教育考试院)录取名册为依据,寄发录取通知书;通过各省招生办公室(教育考试院)及学校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各批次录取名单;考生档案根据各省招生办公室(教育考试院)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教师教育类专业实行按类招生。报考教师教育类的考生先按文、理两类录取,学生进校半年后,再选择专业,高考成绩高及入学后综合表现优者优先选择。
第五章 复查、收费、奖学金及资助
第十九条 学校录取的新生,应在我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未办理请假手续或逾期未入学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统一规定的收费标准。艺术类本科摄影专业:9000元;艺术类其它本科专业:7000元;教师教育类(师范)本科各专业:3600元;其它本科各专业:3960元;高职高专各专业:6000元(最终收费标准以浙江省物价局文件为准)。报考园艺专业的具有浙江省学籍的考生免收学费,浙江省以外的考生,学费仍需按3960元/年收取。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丽水学院奖学金,以及“山蒲”奖学金、“万地”奖学金、“汇聚·陈军”奖学金等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设立的奖助学金。学校重视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开设了经济困难学生入学的“绿色通道”,建立了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多种资助方式相结合”的助学体系,建立了“助困+育人+成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展性资助工作体系。
第六章 招生咨询
第二十二条 新生录取结果可通过丽水学院招生网的“录取查询”系统查询。
1.校园网:http://www.lsu.edu.cn;招生网http://zsw.lsu.edu.cn。
2. E-mail:zhaosheng@lsu.edu.cn;
3. 咨询电话:0578-2271179, 2271180。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丽水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学校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如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