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服务热线 4000-400-005
高三家长微信群
|
小程序
|
关注我们
登录/注册
请选择高考地区
安徽
北京
重庆
福建
广东
广西
甘肃
贵州
海南
河北
黑龙江
河南
湖北
湖南
江苏
江西
吉林
辽宁
宁夏
青海
陕西
山东
上海
山西
四川
天津
新疆
云南
浙江

呼伦贝尔学院2018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18-06-06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5869 收藏
省属
内蒙古自治区/综合类/公办/内蒙古自治区
排名: 第516名
综合指数: 55.14
热度:14957K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呼伦贝尔学院普通本科、高职高专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有关规定及内蒙古自治区有关要求,结合我校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办学地点

  第二条 学校全称:呼伦贝尔学院 学校国标代码:10819

  第三条 学校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学府路83号

  第四条 办学层次:本科、专科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呼伦贝尔学院设立由校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普通高考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呼伦贝尔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六条 招生办公室是呼伦贝尔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本校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全程监督下进行。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严格落实自治区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总数,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制定各专业计划;根据各省考生人数、生源质量确定分省计划。报教育部审批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录取规则及要求

  第九条 录取规则

  1.我校录取工作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志愿清”方式择优录取。

  2.学校执行相关省、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3.新生入校后,我校对新生复查,经复查不符合录取条件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及学籍。

  4.同等条件下,文科考生依次按照语文(蒙古语文甲或朝鲜语文)、文科综合、外语(蒙朝语授课考生取外语、汉考三级成绩高者)、文科数学成绩排序后择优录取,理科考生依次按照理科数学、理科综合、语文(蒙古语文甲或朝鲜语文)、外语(蒙朝语授课考生取外语、汉考三级成绩高者)成绩排序后择优录取。高职类考生依次按照专业综合、高职语文、高职数学、高职英语成绩排序后择优录取。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5.内蒙古自治区报考美术类、音乐类、舞蹈表演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自治区专业课统考且考试成绩合格,在文化课成绩达到自治区划定的本科最低控制分数线后,录取时按考生志愿,根据考生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志愿清”方式录取。综合成绩=文化课成绩×60%+专业课成绩×40%。

  综合成绩相同情况下,按照自治区考试中心要求录取,如无具体要求依次按照语文、外语、数学、文科(理科)综合成绩排序后择优录取。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6.科类为汉授体育和蒙授体育的考生,按照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志愿清”方式录取。专业课成绩相同情况下,依次按照数学、文科(理科)综合、语文、外语成绩排序后择优录取。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7.黑龙江、山东的美术类考生、文化课成绩达到本省划定的本科最低控制分数线后,录取时按我院专业课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8.其他省市的艺术类考生承认其专业课联考成绩,若无省市专业课联考则承认其他同层次本科院校专业课合格证。录取时按文化课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9.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校企合作办学各专业只录取有专业志愿考生。

  10.学校在浙江省录取全部专业均不限制选考科目;录取工作按照《浙江省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方案》执行;

  第十条 录取要求

  1.外语语种:英语专业要求外语语种为英语,其他专业语种不限;国际经济贸易专业入学后外语只开设英语教学,非英语考生谨慎填报。

  2.外语笔试、口语要求:内蒙古自治区内录取的英语专业学生要求英语笔试成绩不低于90分并且外语口试成绩良好以上。英语(蒙语授课)本科专业要求英语笔试成绩不低于45分。

  3.采矿工程专业只招男生。酒店管理(本科)专业要求五官端正,男生身高不低于1.70米,女生身高不低于1.60米。

  4.录取的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5.少数民族预科班(汉授)只招收户籍为呼伦贝尔市的达斡尔族、鄂伦春族、鄂温克族及俄罗斯族考生。

  第六章 学费、住宿费及其他

  第十一条 学校执行自治区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本、专科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 住宿费:900元/年(入住高层六人间的女生开学后再补交住宿费200元/年)

  第十三条 其它费用见入学须知

  第七章 资助政策

  第十四条 除执行国家、自治区相关的资助政策外,呼伦贝尔学院大学生资助政策有:

  1.校内奖学金。学校利用从事业收入中提取的资金设立校内奖学金,每学年发放一次,一等奖学金1200元,占在校生的3%;二等奖学金900元,占在校生的7%;三等奖学金600元,占在校生的10%。

  2.勤工助学。学校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考虑,设置的岗位有:劳动实践岗每人每月200元;学生助理岗位每人每月150元。

  3.社会力量资助。学校通过争取社会力量,开展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

  目前,我校开展的社会力量资助有:(1)“勤则通”助学金,每年资助15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人资助12000元。(2)“一帮一”结对帮扶资助,由我校各学院及行政部门的在编职工捐资设立的资助,每人每年资助3000元。

  4.绿色通道。我校建立“绿色通道”,对被录取入学、无法缴纳学费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分别采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

  第八章 其他

  第十五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呼伦贝尔学院

  第十六条 证书种类: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

  第十七条 内蒙古的考生可通过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或16897788声讯电话查询

  第十八条 其它省市的考生可通过当地教育科研网或声讯话查询,也可通过我院招生信息网:http://zsjy.hlbrc.cn:81/查询。

  第十九条 学校地址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学府路83号

  联系电话:0470-3103126 3103125 传真:0470-3103125

  E-mail:xsczsb1@ey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