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东湖分校2008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按照“依法治招”的要求,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校名为“武汉大学东湖分校”(国标代码为11798)。武汉大学东湖分校是由武汉大学申请主办,经教育部批准(教发司[2000]136号)成立的一所独立学院。学校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
第三条 学校办学层次为本科、专科,以本科教育为主。
第四条 学校招生对象为:参加2008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条件的考生。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招生工作由武汉大学领导和监管,成立由武汉大学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东湖分校领导组成的武汉大学东湖分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招生监察领导小组。
第六条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其职责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招生政策和各项管理规定,具体负责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等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八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为120%。录取时,学校以考生投档成绩为准。对于各种符合优录政策的考生,在高考文化总分相等的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九条 除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外,学校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的考生。
第十二条 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根据考生志愿和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 山东省报考我校的艺术类考生须取得我校发放的艺术专业测试合格证。湖北省、江西省报考我校的艺术类考生,我校认可其参加本省艺术专业联考的成绩。艺术类考生专业考试合格者,同时须参加2008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条件。除生源所在省有另行规定外,在文化和专业成绩双过线的前提下,按“文化成绩×40%+专业成绩×60%”的综合成绩分省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我校不设学校志愿级差及专业志愿级差,所有专业均不作男女比例限定。录取时,往届生与应届生、男生与女生一视同仁。
第四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十五条 新生入学时,按湖北省物价部门当年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缴纳学费、住宿费等。
第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全面的资格审查。新生入学资格审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情节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 本科专业学制四年。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修满规定的学分,德、智、体等各方面达到本科毕业要求者,由武汉大学东湖分校颁发本科毕业文凭。2008年秋季入学的武汉大学东湖分校本科学生,凡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由武汉大学东湖分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八条 专科专业学制三年。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修满规定的学分,德、智、体等各方面达到专科毕业要求者,由武汉大学东湖分校颁发专科毕业文凭。
第十九条 学校全部实行网上录取,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招生。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武汉大学东湖分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招生咨询电话:027-81931188
招生监督电话:027-81931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