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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大学(武汉)2017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17-06-09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4214 收藏
211双一流国重点教育部小985省级选调生博士点硕士点保研资格
湖北省/理工类/公办/教育部
排名: 第59名
综合指数: 73.14
热度:23526K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7〕1号)和《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章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引导学生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推进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诸育发展水平,择优选拔录取新生。

  第三条 学校是国家“211工程”、教育部“985工程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建设项目资助的全国重点大学。学校中文名称: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简称:地大。英文名称:China University of Geosciences,缩写:CUG。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国标代码:10491。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鲁磨路388号。邮政编码:430074。学校网址:http://www.cug.edu.cn。

  第四条 本章程所涵盖的普通本科层次的招生类型有:普通文理科、自主招生、艺术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班、国家专项、高校专项计划、定向生、保送生等。

  第五条 本校培养的普通本科毕业生颁发学历证书的校名均为中国地质大学(武汉),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分管学生工作、教学工作、纪检监察工作校领导为副组长,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制订普通本科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及录取规则等,并对招生重大事项做出决策,是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领导及决策机构。同时,成立普通本科招生委员会,吸纳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参加,负责研究、审议招生政策和制度,监督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维护招生公平公正,是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决策咨询、民主管理和监督机构。

  第七条 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和招生监察办公室。招生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部),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及学校招生政策和制度,具体负责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招生监察办公室设在监察处,其主要职责是对普通本科招生工作实行全面、全过程监督。

  第八条 各学院(课部)设立普通本科招生工作小组,协助学校招生办公室开展招生计划编报、招生宣传、自主招生以及小科类招考等工作。学院(课部)普通本科招生工作小组没有独立对外招生的权利。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招生计划编报的相关规定,认真落实国家专项、高校专项、少数民族等招生计划。学校根据国家政策要求,着力促进区域、城乡入学机会公平,优化我校生源结构,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区域和行业发展态势、毕业生就业情况和人才培养条件,制订年度招生事业计划、分专业计划、生源计划。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由各省级招办向社会统一发布。

  第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并按规定预留少量机动计划,用于平衡各省(区、市)生源质量及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矛盾。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提前向社会公布。预留计划使用时,坚持质量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主要投放到报考我校优质生源集中的省(区、市),优先投放边疆少数民族地区。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学校按各省级招办提供的投档成绩(含省级招办确认的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提档。根据生源情况和相关规定确定在各省(区、市)的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为当地招生计划数的100%—120%之间。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提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05%。

  第十二条 对于符合录取标准的非特殊类型考生,学校按照考生所在省级招办投档成绩排队顺序进行录取。根据考生填报专业志愿的具体情况,按照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确定录取专业,不设专业志愿分数级差。同一专业录取时,若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按照数学、语文、外语顺序优先录取相关科目分数高者;若单科成绩完全相同,将使用预留计划录取。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公布综合素质评价方案的省份,还将参考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信息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江苏省普通高考考生及自主招生、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艺术团考生的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AB,其他类别考生的测试科目等级须不低于江苏省招办的有关规定;分专业录取时,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办法,如分数相同,则按照A+A+、A+A、AA、A+B+、A+B、AB+、AB的顺序依次分配专业。

  内蒙古自治区按照志愿清、专业清的原则录取,即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优先满足进档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

  浙江省、上海市只录取选考科目与专业要求科目一致的考生。

  第十四条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按照投档成绩择优录取。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五条 学校不限定男女生比例;不限定外语语种,学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教学,并达到相应水平方可毕业。

  第十六条 特殊类型录取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及学校制订的具体招生简章执行。2017年学校对艺术类专业不设专业术科测试,考生术科成绩直接使用省统考成绩,具体录取原则以学校2017年艺术类招生简章的规定为准;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自主招生、高校专项计划、保送生的录取按照学校2017年相应类别招生简章的规定执行;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班、少数民族预科生、定向生、贫困地区定向招生执行教育部和各省级招生部门的相关规定,按照高考投档成绩择优录取。体育类专业的录取原则执行各省级招生部门的相关规定,各省级招生部门无此规定的,按照考生综合成绩排序择优录取(综合成绩=文化成绩×0.5+体育统考成绩×0.75),综合成绩相同则按专业成绩由高到低录取。

  第十七条 报考定向计划并签订定向培养协议的考生,除在录取分数上执行定向政策外,其全部学费(住宿费、教材费等杂费除外)由定向单位提供,可享受由定向单位设立的定向奖学金。定向学生毕业后必须到相应定向培养单位就业。

  第十八条 少数民族预科班按当年公布的预科招生计划执行。预科生在预科培养期间不分专业;预科学习结束,经考核合格,学校根据预科培养期间学业成绩及表现,结合学生志愿,确定专业,转入本科阶段学习。

  第十九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并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及我校按要求制订的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考生在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过程中有严重不诚信行为或高考电子档案中有不诚信记录的,不予录取。

  第五章 新生入学及其它

  第二十一条 新生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凭有效证件报到入学。入学时须交纳学费、住宿费以及书本费、各种证件(卡)工本费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按湖北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事先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也可到校后办理助学贷款。学校有完备的助学体系,设有新生入学 “绿色通道”、助学金、勤工助学和困难补助等,确保无一人因困辍学;学校有完善的优秀学生奖励体系,鼓励学生创先争优。

  第二十二条 新生户口迁移遵循自愿原则,贫困地区定向学生按国家规定可以转户口。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学校将在3个月内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者,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原户籍所在地。 对于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录取新生学校还将开展专业复测工作,一经发现有不符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自主招生、保送生、体育类、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类型录取的学生,入校后不得申请转入其他专业学习。艺术类录取学生不得转入非艺术类专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学校本科招生官方网站:http://zhaosheng.cug.edu.cn,招生咨询电话:027-67848570、027-67883687(兼传真),电子信箱:zhaoban@cug.edu.cn,学校招生监察办公室电话:027-67884345。学校通过本科招生网(zhaosheng.cug.edu.cn)发布招考信息、公示选拔及录取结果。

  第二十六条 我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及湖北省物价局核定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如果上级部门或湖北省物价局调整当年本科生学费收费标准,我校将按照新标准执行。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招生章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