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服务热线 4000-400-005
高三家长微信群
|
小程序
|
关注我们
登录/注册
请选择高考地区
安徽
北京
重庆
福建
广东
广西
甘肃
贵州
海南
河北
黑龙江
河南
湖北
湖南
江苏
江西
吉林
辽宁
宁夏
青海
陕西
山东
上海
山西
四川
天津
新疆
云南
浙江

商丘医学高等专科学校2017年普通专科招生章程

时间: 2017-06-14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1133 收藏
河南省/医药类/公办/河南省
排名: 第0名
综合指数: 0.00
热度:5085K

  第一章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商丘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普通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商丘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三条 商丘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商丘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第五条 办学性质:公办

  第六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公办普通专科学校

  第七条 办学层次:专科

  第八条 学校国标代码:13782

  第九条 办学地点:河南商丘市睢阳区北海路486号

  第十条 办学特色:秉承“明德、至爱、励学、善思”的办学历史传统,坚持面向基层、服务社会的办学方向,坚持“质量立校、人才强校、服务兴校、特色名校”战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以教学科研为中心,以提升人才培养质量为根本,培养具有创新精神的应用型、技能型高级医药卫生专门人才,成为一所省内外知名的医学院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商丘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商丘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商丘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普通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商丘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纪委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专业计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公布为准。

  第十五条 计划公布形式:招生计划主要有两个公布渠道:一是由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管理部门按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布;二是由学校通过招生简章及学校招生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按照生源所在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实行“学校负责,省招办及社会监督”体制,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七条 对进档考生,采取“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根据考生填报专业志愿安排专业。

  第十八条 男女比例:不限制。

  第十九条 体检标准:执行教育部和卫生部等部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医学类专业限招有传染性疾病及色盲、色弱的考生。

  六、收费标准、奖学金及困难资助

  第二十条 学费按物价部门审定标准执行,普通专科(含对口升学)各专业学费均为4400元/生/年;中外合作办学各专业学费均为12000元/生/年;各专业住宿费均为600元/年。

  第二十一条 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

  学校奖学金:学校设立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每学期按不同等级奖励金额:900---400元。

  第二十二条 勤工助学及困难资助:学校建立、健全和完善了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体、奖减助贷补并举的困难学生资助体系。

  七、 学历证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者颁发商丘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普通专科毕业证书。

  八、附则

  第二十四条 我校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将依法追究其责任。由于考生和家长轻信非法招生宣传所造成的不良后果我校概不负责。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依据。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

  九、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商丘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

  联系地址:河南商丘市北海路486号(邮编:476100)

  咨询电话:(0370)3251006、3251076

  QQ:1391995661 2443109151

  http://www.sqyx.edu.cn

  E-mail: sqyzz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