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里木大学2010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教育部施行“阳光招生”的各项规定和要求,规范我校全日制普通招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自治区有关高校招生的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塔里木大学 学校地址:新疆阿拉尔市
第三条 我校原属农业部部属普通高等学校,现为国家财政直接投资由中央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共建。2004年5月经教育部批准由原校名“塔里木农垦大学”更名为“塔里木大学”。
第四条 学校办学特点:我校是一所历史悠久、拥有优良传统和优良校风的高等院校,是国务院批准的具有学士、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现已发展成为一所以农为主,文、法、理、工、经、管协调发展的多科性普通高等学校,面向全国招生;以本科教育为主体,研究生教育、专科教育、成人教育、高职教育为辅的多层次培养人才格局。学校将“做塔里木文章、创区域性优势、建综合性大学”作为学校的发展目标,本着“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特色鲜明、适应性强、多学科综合发展”的办学思路;采取“多层次、多途径、多形式”的开放式、综合型办学模式,为满足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培养应用型和创新型人才,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学术水平和办学效益,进一步增强创新能力和服务能力,扩大对外教育交流与合作,使塔里木大学成为自治区和兵团在南疆的高质量应用型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成果转化、高层次决策咨询、发展科技文化事业的重要基地。
第五条 招生对象:高中及中等教育学校毕业学生
第六条 招生层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高职)
第七条 我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主管校领导任组长,下设招生工作领导办公室。
主要职责:
(一) 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以及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和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的规定或实施细则;
(二)根据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三)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本校《招生章程》;
(四)组织实施开展本校招生宣传工作;
(五)接待处理招生工作的来信、来访;
(六)具体组织新生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的有关问题;
(七)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审查;
(八)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它工作。
(九)具体处理招生的遗留问题。
第三章 录 取
第九条 学校招生录取严格贯彻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有关招生工作的各项规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条 我校招生工作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对思想政治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由学校按“志愿优先”的原则实施录取工作。
第十一条 在招生录取过程中,以志愿优先原则,性别不受限制,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不设分数级差,实行志愿与高考总分、相关单科成绩相结合的办法确定。
第十二条 学校对录取考生身体要求严格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执行,录取身体健康考生。
第十三条 学校仅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四条 对民语言考生的录取,数理化单科成绩限分,按考生所在省、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思想政治品德表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我校不予录取: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参加非法宗教活动,经教育而坚持不改的;
(3)品德恶劣,道德败坏或有流氓、盗窃行为的;
(4)有扰乱社会治安,走私贩私、吸毒贩毒、贪污盗窃或其它刑事犯罪行为的。
第十六条 学校招生录取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方式。
第四章 录取中的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对受省、自治区表彰的优秀班团干部、三好学生、获省、自治区级以上科技发明创造奖、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及其以上者、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籍考生、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军人、烈士子女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可按自治区和各省招办规定的加分投档录取。
第十八条 对体育生、特长生在省级中学生各类体育竞赛上获得单项前五名的队员或集体前三名的主力队员在自治区及各省加分的基础上,如填报我校,届时我校可同自治区和有关省招办商议,可降低分数段录取。对获得国家三级以上运动员的考生我校亦可优先录取。
第十九条 本科第一志愿填报我校并高出各省制定的录取分数线20分以上录取的考生,录取后所学的专业在考生报到后可有条件进行专业调换。
第二十条 被录取到专科的考生毕业后学习成绩良好符合《塔里木大学普通高等教育优秀专科直升本科选拔及管理办法》选拔条件者可直接升入本科学习。
第二十一条 民语言考生录取时已参加HSK汉语水平考试并获得八级证书者,来校报到后,可向学校提出免修预科的申请,经学校对其口语、听力等汉语的使用技能进行测试后,达到汉语授课要求的,可免除预科阶段学习,直升入专业阶段学习。
第二十二条 对保送生、定向生和贫困地区的考生,我校将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和自治区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招生的情况,适时考虑照顾录取。
第五章 新生入学及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必须缴纳学费、住宿费,我校收费标准根据自治区“新价非字[2000]28号”文件《关于调整2000年自治区高校收费标准的通知》,结合目前学生上学后的经济状况,我校的各项收费均在自治区规定的标准向下浮动,具体标准见当年公布的收费标准。
2010年我校各招生专业收费标准
学费3000元的本科专业有:农学、园艺、植物保护、林学、园林、农业资源与环境、动物科学、动物医学、水产养殖学、草业科学、动植物检疫、法学、汉语言、广播电视新闻学、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旅游管理、农林经济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工商管理、财务管理、国际经济与贸易、英语。
学费3300元的本科专业有:土木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食品质量与安全、农业电气化与自动化、农业建筑环境与能源工程、农业水利工程、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应用生物科学、生物技术、应用化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通信工程、农业机械化及其自动化、城市规划、机械电子工程、化学工程与工艺。
学费2500元的专科专业有:作物生产技术、动物防疫与检疫、饲料与动物营养。
学费2800元的专科专业有:物流管理、食品营养与检测、数控技术、城镇规划、广告设计与制作、计算机网络技术、会计电算化、机电一体化 技术、食品加工技术。
住宿费:所有报到的新生800元/每年。学生公寓均为六人间。
公寓及其它费用:530元,入学时一次性代收取。包括卧具(床上用品和暖瓶、洗漱盆等)、体检费等。
第二十四条 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确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到校报到者,需在学校规定的报到时间前,以书面的方式向学校招办请假并将“请假条”传真到学校招办(传真:0997-4680620)。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根据《塔里木大学学籍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三个月内组织学生进行体检复查及资格审查,不符合条件者一律取消入学资格;对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六章 奖励及资助办法
第二十六条 学校已行成“奖”“贷”“助”“补”“减”和“绿色通道”为主要内容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设有多项奖助学金。享受资助面可达70%。为品学兼优学生和经济困难学生提供了助学保证。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录取结果的公布渠道:可通过各省招办的查询渠道查询,亦可登录我校网站(www.taru.edu.cn)查询录取情况,亦可直接同我校招生办公室联系查询。
第二十八条 联系方式
招生期间考生咨询电话:新疆汉语言0997-4680620,新疆民语言4681848,内地汉语言4681849。传真:4680620。
网址:http://xsc.taru.edu.cn E-mail:tarustu@sohu.com
监督电话:0997-4680965(校内),同时也可拨打我校在相关招生省份及自治区招办向社会公布的监督电话。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本章程每年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修改,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审定并报自治区招办和教育部备案。
第三十条 此《章程》经学校授权由学校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塔里木大学
二○一○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