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学院2007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依法治招、按章招生”和“公平竞争、公正选拔、择优录取”的指导思想和录取原则,根据《中华从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绥化学院隶属于黑龙江省教育厅,是公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条 学校地址设在黑龙江省绥化市黄河南路18号。
第四条 学校作为省属本科院校,立足本省,面向全国19个省市招收并培养本科生,高职、专科生。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检查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为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管理,成立由学校党政一把手主管领导及职责部门、纪检监察和学生工作处全体为成员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整个招生过程的监察,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
第七条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学校招生政策和落实招生计划,加强学校的多渠道招生宣传工作,组织宣传材料。编辑、设计每年的专业介绍。负责录取信息发布、新生名册汇总、有关文件的归档及年度招生录取工作的分析、汇总。具体录取实行全员参与,公开公平。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学校的录取工作采取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方式。
第九条 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和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包括加分或降分投
档等照顾政策。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以高考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十条 依照考生的高考成绩,全面衡量考生的综合素质,相关科目(如外语等)达到招生
标准后,按照学校志愿,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第十一条 当考生志愿相同时,优先录取高分考生,并先满足高分考生的专业要求。
第十二条 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在文化课成绩(含数学分数)、相关科目成绩达到最低控制
分数线后,按考生的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学校各专业招生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第十四条 加分或降分投档的考生,按有关政策和学校专业实际要求,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在专业录取过程中,若总分相同,按照专业和相近专业成绩高分录取。
第十六条 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文件精神,我院对考生的身体条件不做特殊要求。
第四章 其它
第十七条 学校设有优秀学生奖学金,根据《绥化学院学生暂行办法》第七章第四节134条之规定,评定发放,数额每学年从400元到600元不等,助学金除外。另外,设有新单项奖学金。
第十八条 师范和非师范专业学生均享受专业助学金。家庭困难、成绩优异的学生不但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还可以享受学校对家庭困难的学生奖、助、补、缓、贷等资助政策。帮助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同时,学校还为困难学生介绍、提供相应的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九条 学校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招生政策、方针、纪律,对在招生工作中违反招生工作程序和纪律,徇私舞弊的单位及个人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
第二十条 招生信息和各省录取结果,考生可随时通过各省招生网上查询。同时发送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录取通知书的发放,本科录取通知书发放,加盖绥化学院公章,专科录取通知书发放,还要加盖黑龙江省招生办公章。
咨询电话:0455-8892727 8878007 8103889 传真:0455-8337050
学院招生网址:zsjy.shxy.net E-mail:shxyxgb@126.com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执行。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冲突,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绥化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