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招生“六不准、十严禁、十公开”
招生工作人员“六不准”
第一条、 不准违反国家有关招生规定。
第二条、 不准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第三条、 不准采取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
第四条、 不准协助、参与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的非法招生活动。
第五条、 不准索取或接受考生及家长的礼品、现金、有价证券。
第六条、 不准以任何理由向考生及家长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招生信息“十公开”
第一条、 招生政策公开。
第二条、 高校招生资格公开。
第三条、 高校招生章程公开。
第四条、 高校招生计划公开。
第五条、 考生资格公开。
第六条、 录取程序公开。
第七条、 录取结果公开。
第八条、 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
第九条、 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公开。
第十条、 录取新生复查结果公开。
高校招生“十项禁令”
第一条、 严禁省级招办在政策之外降低标准向有关高校指名投放考生档案。
第二条、 严禁省级招办对已录取考生违规变更录取学校。
第三条、 严禁高校利用调整计划等降低标准指名录取考生。
第四条、 严禁高校在任何时间以任何理由向考生或家长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第五条、 严禁高校参加各类中介机构组织且未经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批准的招生现场咨询活动。
第六条、 严禁高校在录取工作结束前以各种方式向考生违规承诺录取或签订“预录取协议”或以“新生高额奖学金”、“入校后重新选择专业”等承诺吸引生源。
第七条、 严禁高校开展恶性生源竞争或通过虚假宣传诱导考生填报志愿甚至欺骗考生入学。
第八条、 严禁高校无计划录取或超出省级招办核准的录取考生名册范围违规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九条、 严禁高校避开省级招办通过中介机构或中学教师等自行组织生源录取考生。
第十条、 严禁军事院校未经教育部批准以各种名义招收所谓“地方委培生”或“自费生”。
教育部强化招生工作规范管理“30个不得”招生工作禁令
第一条、不得出台含有违规“点招”录取等与国家招生政策相抵触的招生办法;
第二条、不得超越职权制定招生办法或照顾优惠政策;
第三条、不得擅自扩大高校招生规模或调整高校招生计划;
第四条、不得擅自调整自主招生、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等特殊类型招生试点高校范围、招生计划和规定的项目范围;
第五条、不得划转计划委托任何军队院校招生。
第六条、不得违反投档工作程序或在政策之外降低标准向有关高校投放考生档案;
第七条、不得将未按要求进行公示的自主招生等特殊类型考生档案投放给高校或为高校办理录取手续;
第八条、不得擅自改变高校招生计划类型;
第九条、不得为无计划高校或擅自为高校突破招生计划办理录取手续;
第十条、不得对已录取考生违规变更录取学校和专业;
第十一条、除国家特殊需要外不得在招生结束后违规组织特殊类型招生补录。
第十二条、不得发布未经主管部门备案的招生章程或者进行虚假招生宣传;
第十三条、不得无计划或擅自突破计划规模进行招生或违反计划管理要求调整计划;
第十四条、不得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
第十五条、不得擅自扩大自主招生、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等特殊类型招生规定的项目范围、招生计划;
第十六条、不得违反规定的招生程序降低标准录取考生、拒绝录取符合条件的考生;
第十七条、不得在特殊类型招生中变更经公示的考生入选专业、录取优惠分值或录取不具备条件的考生;
第十八条、不得在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报到环节更改考生录取专业;
第十九条、不得在新生入学后将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学生调整到普通类专业或将外国语中学推荐保送录取的学生调整到非外语类专业;
第二十条、不得在录取工作结束前以各种方式向考生违规承诺录取或以“签订预录取协议”“新生高额奖学金”“入校后重新选择专业”等方式恶性抢夺生源;
第二十一条、不得向中学、考生及家长收取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或与招生挂钩的任何费用;
第二十二条、不得避开省级招办通过中介机构或学校教师等自行组织生源违规录取考生;
第二十三条、不得在单独考试、综合评价等高职分类考试招生中组织不符合本地高考报名条件的外省生源;
第二十四条、自主招生试点高校不得在高考前以任何形式开展与自主招生挂钩的考核活动;第二十五条、开展特殊类型招生的高校不得委托个人或中介组织开展特殊类型考试招生有关工作,或将审核、考试、选拔等工作下放至学校内设学院(系、部等部门)独立负责;
第二十六条、开展特殊类型招生的高校不得未经考核发放专业合格证或圈定合格名单;
第二十七条、开展特殊类型招生的高校、内设学院(系、部等)及教职工不得组织或参与考前辅导、应试培训。
第二十八条、高中教育阶段学校和教师不得代替或干预考生填报高考志愿;
第二十九条、高中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高校收取与招生挂钩的任何费用;
第三十条、高中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出具与事实不符的考生推荐材料、证明材料等或在考生综合素质档案中虚构事实或故意隐瞒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