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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工业大学2024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时间: 2024-05-31 来源: 合肥工业大学 浏览量: 7 收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合肥工业大学,英文名称为Hefei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屯溪路193号;设有屯溪路校区、翡翠湖校区和宣城校区。

 

第三条 合肥工业大学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直属全国重点大学、入选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教育部、工信部和安徽省政府共建高校,教育部与国防科工局共建高校。

 

第四条 合肥工业大学本科招生采用“合肥工业大学”和“合肥工业大学(宣城校区)”两个名称。考生填报志愿时分别填报,分别录取。经我校普通本科招生录取的学生,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颁发合肥工业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 合肥工业大学本科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的德智体美劳等情况,择优选拔,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以及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合肥工业大学设立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作为我校本科招生工作的领导决策机构,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审定本科招生章程、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和录取工作方案,讨论决定本科招生重大事宜。

 

第七条 合肥工业大学本科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执行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并负责做好与上级主管部门及各省(区、市)考试院的沟通联系等工作。

 

第八条 合肥工业大学本科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同时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类别及计划

 

第九条 学校本科招生对象为参加普通高考的考生(含普通统招生、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艺术类、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内地西藏高中班)和港澳台侨考生。

 

第十条 合肥工业大学面向全国招生,根据国家政策要求,着力促进区域、城乡入学机会公平,优化生源结构,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及重点支持政策等因素,确定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备案后由各省招生考试机构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合肥工业大学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及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问题。预留计划使用时,坚持质量优先、统筹安排、集体决策的原则。

 

第十二条 如个别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计划未能完成,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至其他生源充足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根据教育部规定,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

 

第十四条 合肥工业大学认可教育部规定的全国性加分政策(不做分省计划的招生类型除外),对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级招生主管部门在教育部相关政策之外确定的地方性政策加分学校不予认可。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且不得超过20分。

 

第十五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状况不受专业限制、高考投档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学校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学校按照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并依据考生志愿和招生计划进行专业录取,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级差。

 

在投档成绩相同情况下,优先录取相关科目分数高者。对于非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相关科目分数比较顺序: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文科综合、语文、数学、外语,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理科综合、数学、语文、外语。对于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相关科目分数比较顺序:数学、语文、外语。在专业招生规模允许的范围内,学校将根据进档考生专业志愿情况适度调整专业招生计划安排。

 

对于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报考选考科目须符合我校对考生所报专业提出的选考科目要求,按照相应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相关规定录取。

 

第十六条 内蒙古自治区进档考生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录取规则。若有退档,排名在招生计划数以外的考生按投档成绩排序递补录取。

 

第十七条 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条件并取得2024年所在省艺术类专业统考合格资格的考生,无色盲、色弱,方可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执行生源省份投档规则及录取办法;如所在省无明确规定,学校按综合分(省统考专业分/省统考专业满分× 500+文化分/文化满分×500)择优录取。综合成绩相同的考生,优先录取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高者;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和文化课高考成绩均相同者,按我校招生章程所述原则排序。

 

第十八条 对参加学校审核或测试合格并经阳光高考平台公示资格认定的考生(如高校专项计划),按生源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的统一安排和学校要求填报志愿。

 

第十九条 合肥工业大学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艺术类、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内地西藏高中班和港澳台侨的招生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和国家相关部门规定以及学校制订的具体招生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英语专业只招收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国际经济与贸易(中外合作办学)专业部分课程采用英语授课,建议非英语考生慎重报考;其他招生专业外语语种不限。

 

第二十一条 建筑学、城乡规划专业学制为五年,需要美术基础,但无需加试。

 

第二十二条 录取时,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所有招生专业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三条 合肥工业大学以培养学术精英、拔尖创新和行业领军人才为目标开设创新实验班,其招生专业为国家级一流专业建设点。其中,集成电路设计与集成系统专业创新实验班由专业所在学院与中国科学技术大学联合培养,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智能车辆工程三个专业的创新实验班由专业所在学院与合肥工业大学智能制造现代产业学院联合培养,其他创新实验班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另行确定。集成电路设计与集成系统、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智能车辆工程创新实验班高考时统一招生,其他创新实验班将在新生入学后进行校内选拔,学生录取后由原专业转入创新实验班相关专业。

 

第二十四条 国际经济与贸易(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属于教育部批准纳入计划内招生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仅录取填报该专业志愿的考生,依据考生投档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该专业学生入学后不能转专业。

 

第二十五条 使用专业考试成绩录取的艺术类专业学生,入校后不得转入不使用专业考试成绩招生的艺术类专业。

 

第二十六条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原则上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要求,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具体要求如下:

 

(1)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不能录取的专业:以颜色波长作为严格技术标准的化学工程与工艺、高分子材料与工程、应用化学、化学、能源化学工程、制药工程、药学、生物工程、生物技术、食品科学与工程、食品质量与安全、食品营养与健康、生物医学工程、环境工程、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专业。

   (2)色觉异常Ⅱ度(俗称色盲)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外,还包括环境设计、应用物理学、资源勘查工程、地球信息科学与技术、勘查技术与工程、遥感科学与技术、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交通运输专业。

   (3)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色觉异常Ⅱ度两类列出专业外,还包括经济学、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大数据管理与应用、电子商务、工商管理、市场营销、会计学专业。不能准确在显示器上识别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数码、字母者不能录取到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信息安全、智能科学与技术专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合肥工业大学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假借我校名义开展招生培训、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考生可以按规定方式向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或学校招生办公室查询录取结果,也可登录我校本科招生网查询录取结果。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十条 合肥工业大学提供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基层就业代偿等多种经济资助形式,同时在新生入学报到时为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开设绿色通道,确保每一位家庭经济困难并提出申请的学生能获得不同方式的资助,以助其完成学业。

 

第三十一条 按照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和住宿费等有关费用。每学年开学注册前,按学年制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学费和住宿费标准以主管部门核定数额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科招生办公室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51)62902397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屯溪路193号(230009)

 

网址:http://bkzs.hfut.edu.cn     

 

E-mail:hfutzb@hfut.edu.cn

 

微信公众号:合肥工业大学本科招生办公室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投诉电话:(0551)62901024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合肥工业大学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招生章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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