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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信息工程大学2024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24-05-15 来源: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 浏览量: 4472 收藏
双一流国重点博士点硕士点保研资格
江苏省/综合类/公办/江苏省
排名: 第90名
综合指数: 69.72
热度:25001K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江苏省关于本科生招生的最新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普通类、艺术类、综合评价、国家专项、地方专项、乡村教师定向培养、内地班、定向生、保送生等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基本情况

(一)学校全称:南京信息工程大学

(二)学校代码:4132010300;学校在各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码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公布的为准。

(三)学校办学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宁六路219号

(四)学校层次:全国重点本科、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江苏省高水平大学建设高校

(五)办学类型:普通、公办

(六)办学层次:本科、硕士、博士

(七)学制:四年

第四条 学校面向全国招收本科生。颁发学历学位的学校名称为: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对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普通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的学生,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由南京信息工程大学颁发本科毕业证书并授予学士学位,符合外方合作学校授予学位条件者,由外方合作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 学校依据教育部颁布的本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及招生考试工作其他相关文件,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负责制订本科招生章程、招生计划、招生政策等事项。

第七条 本科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学生工作处领导下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学校根据需要组建赴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组,负责该地区招生宣传和咨询,并协助招生办公室进行所负责地区的本科招生录取工作。

第九条 学校的招生工作有上级主管部门、学校和第三方多重监督机制,招生工作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同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根据教育部和江苏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发展规划、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学校综合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数量、经济社会和气象事业发展需求趋势、毕业生就业质量和去向,兼顾历年计划安排延续性等因素,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正式公布的为准,也可登录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普通本科招生网查询。

第十二条 根据教育部规定,学校预留计划数不超过本校本年度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根据生源情况须调整招生计划时,学校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部分本科专业实行大类招生。录取至专业大类的学生,入学时不分专业,完成大类基础课程学习后,根据学校大类分流的原则,结合自身的专业发展目标、兴趣特长等,参加大类的分流,进入大类中的具体专业学习。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报名条件

(一)凡符合生源所在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学校。

(二)高考综合改革省(市)考生须符合所填报专业志愿的高考选考科目要求,其他各省(市、自治区)考生须符合所填报专业志愿的科类要求。

(三)英语类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日语类专业只招收英语、日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制考生应试的外语语种,学校的公共外语课开设英语、日语。学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授课语言以英语为主。

(四)学校执行教育部等部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各专业对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不作特别限制,但需满足教育部规定的最低健康要求。学校各专业的录取不规定男女性别比例。

第十五条 考生须参加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组织的普通高考,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还须参加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的美术类统一考试,报考综合评价招生的考生,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报考并享受学校相应类型录取政策。

第十六条 录取规则

(一)学校依据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的原则,根据考生考试成绩和公布的招生计划,严格依据招生有关规定进行录取。

(二)学校严格按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执行加分优惠政策。投档时,学校按各省级招办提供的投档成绩(含省级招办确认的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提档。

(三)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

(四)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院校投档规则进行录取,非平行志愿省份的考生院校志愿采用“志愿清”的方式录取,即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学校考生,如第一志愿未录满,再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依此类推。

(五)进档考生专业志愿采用“分数清”的方式录取,即分数优先。学校按照考生投档分从高到低,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进行排队,按考生所报专业志愿确定录取专业,如果所报第一专业已满,按顺序考虑第二专业,依此类推。若未能按志愿进入所报考的专业且服从专业调剂,学校按考生投档分由高到低调剂到未录满且符合培养要求的专业,直至计划录满为止。

(六)当进档考生的投档成绩相同时,学校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出台的同分排序规则(或排序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确定专业。若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没有明确的同分排序政策,则按专业志愿顺序靠前的优先录取。如仍相同,普通类再依次按语文数学英语三门总分、数学单科成绩、语文单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由高到低进行排序;体育类、艺术类考生再依次按高考文化分、语文单科成绩、数学单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由高到低进行排序。按照以上规则排序后,如仍相同,新高考改革省份则综合衡量考生综合素质档案,其余省份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发展情况,再由专家组集体评议,确定考生优先投档顺序。

(七)我校只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专业统考成绩,考生须根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参加该省艺术类专业统考并成绩合格。考生的文化成绩须达到生源省份划定的相应批次本科院校艺术类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对文化分和艺术专业分均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录取规则调阅档案,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院艺术类投档分由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志愿之间无级差;如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无明确规定,按综合分[综合分=高考文化分+专业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最后的录取信息以该省招办公布的为准。

(八)学校在内蒙古自治区采用“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原则安排录取专业。

(九)学校将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确定调档比例。若生源不足,则参加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含院校服从志愿)的录取或者按规定提取其他志愿录取。

(十)对于艺术类招生、综合评价招生及外语类保送生招生等特殊类型招生事宜,学校依据教育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以及学校本年度各类相关招生简章进行录取相关工作。

(十一)国家专项计划考生、地方专项计划考生、乡村教师定向培养考生、定向计划考生、南疆单列计划考生、内地高中班毕业生、少数民族预科班结业后转入本科考生等,按照教育部、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学校有关招生工作规定进行录取。

第五章 录取与入学

第十七条 学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学校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十八条 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到毕业中学领取经密封的个人纸质档案(如毕业学校统一寄送个人纸质档案,新生应索取有关证明),报到时移交给学校。

第十九条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报到规定的有关证件、材料,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拒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及身体复检。经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处理,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章 拔尖联合培养项目

第二十一条 大气科学拔尖基地班。2020年9月,学校大气科学成功入选教育部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计划2.0基地,是当时成功获评的33所高校中唯一一所省属高校。大气科学拔尖基地班实行团体导师制,配备院士、教育部特聘教授、国家杰青等担任本科生导师;专设留学基金,资助学生参加至少一学期的海外高校国际课程或者项目学习。

第二十二条 科教融合拔尖班。学校2018年起与中国科学院大学进行联合培养,2023年起与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进行联合培养。联合培养模式如下:学生单独编班,分别在中国科学院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的指导下制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学生毕业时,符合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毕业及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毕业证书,授予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学士学位,注明两校联合培养。

第二十三条 产教融合拔尖班。学校与知名企业共建各类实验班: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与腾讯云计算(北京)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培养]、通信工程(与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联合培养)、软件工程(与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联合培养)、信息安全(与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联合培养)、供应链管理(与江苏京迅递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联培)、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与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联合培养)。

实验班实行“双师引导+产教融合”培养体系,实行双导师制,由国家杰青、特聘教授等担任学业导师,由企业资深行业专家、高级工程师担任企业导师,将产业与教育相结合;设立“一流专业+校企共建”课程体系,校企联合制定个性化教学方案,与企业共建实习基地,提供到相关企业不少于两个月的实习机会增强学生学科交叉能力和强化实践能力;采用“科教协同+国际交流”训练体系,学生由导师带领参与科学研究、企业项目、学科竞赛、双创训练等,支持学生参加国际互访交流、短期培训、学术会议等;制定“以生为本+政策护航”服务体系,制定实验班奖助政策体系。

第二十四条 双学位联合培养项目。为积极推进复合型人才培养,2024年起开设人工智能+大气科学、金融工程+信息安全、应急管理+环境工程3个双学位专业。双学位专业分属于不同的学科门类且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单独制定培养方案,学生单独编班培养,体现出跨学科、复合型、创新性等培养特点。

第七章 中外合作办学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与英国雷丁大学合作举办大气科学(中外合作办学)、国际经济与贸易(中外合作办学)、应用化学(中外合作办学)、环境工程(中外合作办学)、数学与应用数学(中外合作办学)、地理信息科学(中外合作办学)、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中外合作办学)七个专业本科合作办学,学制四年。以上七个专业培养模式为4+0模式,在学校雷丁学院就读。

学校与爱尔兰东南理工大学合作举办软件工程(中外合作办学)、人工智能(中外合作办学)、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中外合作办学)、物联网工程(中外合作办学)、信息工程(中外合作办学)五个专业本科合作办学,学制为四年。以上五个专业培养模式为4+0模式,在学校沃特福德学院就读。

学校与英国安格利亚鲁斯金大学合作举办数字媒体艺术(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本科合作办学项目,学制为四年,项目培养模式为3+1模式,前三年在学校艺术学院就读,第四年赴英国安格利亚鲁斯金大学就读。符合外方合作学校授予学位条件者,由外方合作学校授予计算机游戏艺术专业荣誉文学学士学位证。

第二十六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学费标准:雷丁学院各专业在国内学习阶段的学费标准为57000元/生?年。沃特福德学院各专业在国内学习阶段的学费标准为54000元/生?年。数字媒体艺术(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在国内学习阶段的学费标准为26400元/生?年。学生在国外学习阶段的学费按外方合作学校标准收取。

第二十七条 学生毕业时,符合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毕业及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毕业证书,授予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学士学位;符合外方合作学校授予学位条件者,由外方合作学校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八条 学校根据经江苏省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按学年收取费用(币种:人民币):

文科类专业5200元;

理科类专业5500元;

工科类专业5800元;

艺术类专业6800元;

农学类专业2500元;

其中:

1.省优势学科专业:文科类5720元、理科类6050元、工科类6380元(关于公办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14]136号));

2.嵌入式培养专业在原科类学费基础上增收2000元/ 学年;

第二十九条 学生公寓住宿费按照江苏省发改委颁布的收费标准执行,按不同的宿舍标准分为每学年人民币800元至1500元,宿舍由学校统一安排。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了完善的奖助政策体系,包括多层次、各类型的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学费减免以及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等项目,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并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十一条 学校通讯地址:南京市宁六路219号;

邮政编码:210044;

招生咨询电话:025-58181818,025-58731378;

江苏省招生咨询QQ1群:748656942;

QQ2群:830860267;

QQ3群:920703513;

QQ4群:655157052;

省外招生咨询QQ群:671159544;

学校官方微信:nuist1960;

招生办官方微信: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招办;

招生办小程序: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本科招生 ;

学校招生信息网址:http://zs.nuist.edu.cn

电子信箱:zsb@nuist.edu.cn

校纪检监察机构邮箱:jiwei@nuist.edu.cn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通过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普通本科招生网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学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三十三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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