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2024年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生工作,保证学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2024年在全国各省(市、自治区)普通高考批次的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层次、性质
学校全称: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国标代码:12627)
办学类型: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办学层次:专科
办学性质:公办
学制:三年
主管部门:福建省教育厅
第四条 办学地点
永安校区:福建省永安市巴溪大道2199号;
福州校区: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连江北路116-1号;
黄历校区:福建省永安市南溪路1753-1号。
第五条 学校简介
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创办于1929年,是福建省教育厅和省水利厅共建单位,是国家优质专科高等职业院校、全国优质水利高等职业院校、福建省示范性现代职业院校、福建省“双高”校建设单位。学校现有永安校区、福州校区、黄历校区和厦门基地,校区占地总面积1741.89亩,设有水利工程学院、电力工程学院、信息工程学院、建筑工程学院、自动化工程学院、交通工程学院和经济管理学院等7个二级学院和公共基础部、马克思主义学院,涵盖水利、能源动力与材料、土木建筑、电子信息、装备制造等九个专业大类。
在近百年的职业教育办学历史中,学校秉承“精求技能、崇尚文明”的校训精神,为国家培养了十余万名水利、电力等行业人才,在社会上享有“福建水电人才摇篮”的美誉。学校建有院士专家工作站暨清华大学海西水利综合实践基地(全国院士专家示范工作站,福建省院士专家示范站)、数字流域福建省高等学校应用技术工程中心、福建省高职院校智慧水利应用技术协同创新中心(教育部高等职业教育创新发展行动计划)、福建省高职院校动力电池材料应用技术协同创新中心、福建省优秀水利科普教育基地、与上海海图中心联合成立三明市格物智能应用技术研究院、与上海市信息技术研究中心共建卫星遥感应用实验室等各级各类产学研技术服务平台20余个。
学校拥有福建省水电培训中心、福建水院科技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等多个对外技术服务平台,为社会提供水利、电力、水土保持等技术服务与咨询是福建省农民工“求学圆梦行动”项目培养基地、省级职教师资培训培养基地、福建省补贴性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福建省退役军人教育培训机构和福建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与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全省各地市水利局、供电局、电力公司等政府部门或企业合作,开展“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等高技能、新技术培训考核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学校先后荣获全国水利系统先进集体、全国水利行业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第六届黄炎培职业教育奖优秀学校奖、全国高校学生公寓管理服务先进单位、全国国防教育特色校、福建省职业教育先进单位、福建省文明学校(连续十届)、福建省首届文明学校标兵(全省唯一)、福建省五一劳动奖状、福建省就业评估优秀高等职业院校、省级创新创业创造教育示范建设院校、福建省水利工作先进集体、福建省水利科技工作先进集体、福建省平安校园等荣誉。
第三章 招生类别及计划
第六条 经福建省教育厅批准并由教育部备案,学校招收的批次为高职(专科)批次;2024年学校招生专业及计划以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为准。
第七条 外语语种要求不限,但我校专业教学培养使用的外语语种为英语。
第四章 招生录取组织机构及录取规则
第八条 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2024年普通高考招生录取工作,招生就业处负责处理日常具体工作。
第九条 报考的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身体状况须符合相关要求(执行标准为教育部、卫生部和全国残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考生隐瞒身体重大疾病的,如患有严重心脏病、尿毒症、重症癫痫、精神病、抑郁症等,录取后若在校期间产生意外情况,学校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 报考的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
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根据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2024年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考生的投档成绩择优录取。福建省实行“按专业志愿平行投档模式”录取;其他招生省份专业录取采用“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规则,即对进档考生按分数从高分到低分顺序排列,按分数排序首先录取到第一志愿专业,如第一志愿专业录满,则再依次录取到第二、三志愿专业,以此类推;若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已录满,有填写“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到计划未满额的专业。
第五章 录取结果公布及通知书发放
第十二条 录取结束后,录取结果在招生所在省份招生管理部门网站和学校网站上公布。
第十三条 在招生录取结束后,及时制作并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退费办法
第十四条 根据《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公办学校高职高专学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闽价费〔2012〕356号)《福建省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闽价费〔2012〕567号)《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费〔2005〕435号)等文件精神,学校各专业缴费标准及退费办法如下:
(一)学费标准:软件技术专业学费为9000元/人·年,环境艺术设计专业学费为7200元/人·年;其他各专业学费均为6000元/人·年。
(二)住宿费标准:6人间学生公寓为970元/人·年(含空调费70元/人·年);8人间学生公寓为550元/人·年(含空调费50元/人·年)。
(三)退费办法:
1.缴费后未入读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90%予以退还。
2.缴费后入读未满一个月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80%予以退还;
3.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月但不超过一个学期(含读完一个学期)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50%予以退还;
4.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学期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退还;
5.被开除学籍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退还。
第七章 学历文凭
第十五条 学生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时、学分、教学环节、职业资格证书等要求,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的学校名称: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证书可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查询认证。
第八章 资助措施
第十六条 学校设有多种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同时,建立了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以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特困补助、勤工俭学为辅的资助体系,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给予资助。
第九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十七条 被录取的新生,应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报到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及时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按照《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4〕2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等文件规定,学校组织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和体检复查。若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学生,学校将按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我校未委托、授权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有关工作,不举办任何形式的营利性培训活动。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关于招生工作的各项政策和规定,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联系地址:福建省永安市巴溪大道2199号
邮 编:366000
招生咨询电话:0598-8823857(兼传真)、8823856
招生咨询QQ群:188702297
招生投诉电话:0598-8823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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