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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理工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24-05-16 来源: 常熟理工学院招生网 浏览量: 3060 收藏
省属
江苏省/理工类/公办/江苏省
排名: 第309名
综合指数: 58.52
热度:11545K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类、艺术类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常熟理工学院是江苏省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1958年建校(苏州师范专科学校),2004年经教育部批准升本。学校是“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项目高校、国家“十三五”应用型本科产教融合发展工程项目建设高校、国家“十四五”教育强国推进工程储备院校、教育部“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试点高校、全国高校质量保障机构联盟副理事长单位、教育部本科教育教学审核评估试点高校、江苏省首所省市共建省属本科高校、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量化督导A等高校。学校工程学、材料科学2个学科进入ESI全球排名前1%

学校全称:常熟理工学院

办学类型:省属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招生层次:全日制普通本科

学校标识码:4132010333,学校在各招生省份的招生代码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招考机构公布的为准。

颁发证书: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常熟理工学院普通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的学生,由学校颁发常熟理工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办学地址:东湖校区:江苏省常熟市南三环路99

东南校区:江苏省常熟市湖山路110号。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分管副校长和各相关部门、二级学院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科招生工作,集体研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全日制本科招生的常设机构,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规章,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学校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组,负责该地区招生宣传和咨询,并协助招生办公室进行招生录取。招生工作组组长由学校聘任。

第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关于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各项政策。实行学校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同时接受学校纪委和社会监督,维护考生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对人才需求的分析、预测,结合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和生源情况,按照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计划编制原则和要求确定学校分省招生计划。经审核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根据教育部规定,我校预留计划数不超过本校本年度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四章 报考条件及录取规则

第十条 报考条件

1.凡符合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我校。

2.各专业对考生体检专业限报要求,按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

3.我校对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无要求。

4.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须符合所填报专业志愿的选考科目要求,其他省份考生须符合所填报专业志愿的科类要求。

5.英语专业限英语语种考生报考;德语专业限英语或德语语种考生报考;日语专业限英语或日语语种考生报考。其他专业不限制考生应试的外语语种,但学校的公共外语课只开设英语课程。

6.高校中外学分互认联合培养项目专业课程以英语授课为主,建议考生有一定的英语基础。

7.艺术类考生必须参加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组织的专业统一考试,且成绩合格者方可报考我校。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若生源不足,则参加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含院校服从志愿)的录取,若生源仍不足,则将未完成计划调整至生源充足的其他省份。

第十二条 符合生源地招生委员会规定的照顾录取政策中加分条件的考生,按加分后的总成绩参与专业录取排序。

第十三条 录取原则

1.我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实行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按照“按分排序、遵循志愿”的原则择优录取。专业志愿间不设专业级差。

2.普通类专业录取办法

我校普通类专业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按照考生的实际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安排录取专业。当实际投档成绩相同时,按照以下情况分类执行:

1)高考综合改革“3+1+2”模式省份的考生依次按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历史等科目类)或数学(物理等科目类)单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从高到低排序;

2)高考综合改革“3+3”模式省份的考生依次按语文单科成绩、数学单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选考科目单科最高成绩、选考科目单科第二高成绩从高到低排序;

3)其他省份文史类考生依次按语文单科成绩、数学单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理工类考生依次按数学单科成绩、语文单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

3.艺术类专业录取办法

使用各省专业省统考成绩录取,遵循各省统考批次录取规则,对高考文化分和专业分均达到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按考生的实际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安排录取专业。当实际投档成绩相同时,按照以下情况分类执行:

1)高考综合改革“3+1+2”模式省份的考生依次按高考文化分、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历史等科目类)或数学(物理等科目类)单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从高到低排序;

2)高考综合改革“3+3”模式省份的考生依次按高考文化分、语文单科成绩、数学单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选考科目单科最高成绩、选考科目单科第二高成绩从高到低排序;

3)其他省份考生依次按高考文化分、语文单科成绩、数学单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

4.当某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时,该生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将其在同一院校专业组内随机调录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对于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5.我校将严格执行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有关规定。其中对于患有下列疾病者,我校有关专业将不予录取:

1)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不能录取的专业:应用化学、生物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学前教育。

2)色觉异常Ⅱ度(俗称色盲)不能录取的专业: 应用化学、生物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学前教育、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

3)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不能录取的专业: 应用化学、生物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学前教育、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经济统计学、工程管理、市场营销、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不能准确在显示器上识别红、黄、绿、蓝、紫各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数码、字母者不能录取到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专业。

对以上体检不符合专业要求的进档考生,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将其在同一院校专业组内随机调录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对于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四条 学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学校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公办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14136)、省物价局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的通知》(苏价费〔2017243号),按省教育厅、省发改委核准的标准按学年收取学费(币种:人民币)

文科类专业5200;

理科类专业5500;

工科类专业5800;

艺术类专业6800;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我校学费26400元,国外学费按外方标准收取;

高校中外学分互认联合培养项目专业:我校学费同其他普通学生,国外学费按外方标准收取;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社会化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苏价费〔2002369) ,按省教育厅、省发改委核准的标准收取住宿费,学生公寓住宿费为:4人间宿舍每生每学年人民币1200元,6人间宿舍每生每学年人民币950元。

第十七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及身体复检。复查不合格者或弄虚作假者,按国家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学校秉承“帮困助学、资助育人”的宗旨, 着力构建“绿色通道、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减免学费、勤工助学、奖学金、助学金、社会捐赠”八位一体的帮困助学体系,除国家奖助学金、学校综合奖学金以外,还设立30多种社会奖助学金, 以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成长成才。有关政策按国家、生源地相关主管部门和学校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南三环路99

邮政编码:215500

招生咨询电话:0512-52251131

招生传真:0512-52257374

电子信箱:zsb@cslg.edu.cn

招生监督电话:0512-52251120

招生监督邮箱:jjb@cslg.edu.cn

学校招生网:https://zsb.cslg.edu.cn/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通过“阳光高考”(教育部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指定平台)和我校招生网向社会发布。

第二十一条 我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本章程若与国家及教育部等相关部门政策相抵触,以国家及教育部等相关部门政策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常熟理工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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