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学院2012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高等院校的招生工作与高等院校教育质量和生存发展密不可分,与考生利益及社会稳定直接相连。招生是为国家和院校选拔优秀人才的重要途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规范学校招生工作,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为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学校遵循教育部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实施“阳光工程”。坚持择优录取。
第三条招生对象:普通高考(含对口招生考试)学生。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学校成立由院长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执行学校党委和行政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研究制定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并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招生工作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组织招生工作的改革调查和科学研究;做好人才需求和培养的预测工作;根据学校发展规模,制定招生计划、组织实施招生录取工作,为学校的学科建设和发展提供参考。
第六条为加强对招生录取工作人员的纪律教育和责任约束,学校成立由纪委书记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监督招生录取各项政策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招生工作人员
第七条学校选拔能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招生政策法规的教师和干部参加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
第八条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人员须参加学校组织的招生政策法规和操作技术培训,参加招生录取的工作人员须无直系亲属参加当年当地的高考。
第四章招生工作纪律
第九条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国家的招生政策,遵守招生纪律,杜绝一切舞弊行为,严格执行招生计划,遵循招生原则,增强招生工作的透明度。
第十条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要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将招生录取工作纪律规定的保密内容泄漏给非招生录取工作人员。
第五章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学校招生工作办公室根据我校发展规模、办学条件、人才需求、学科发展等制定每年的招生计划,经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和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呈报湖南省教育厅批准。
第十二条学校招生工作办公室根据国家有关招生政策和湖南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编制学校分专业、分省生源计划,经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主管校长审定后,呈报湖南省教育厅批准。
第十三条学校招生工作办公室将湖南省教育厅批准的生源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寄(送)到各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的高校招生工作办公室,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招生录取原则及要求
第十四条我校投档比例确定为1:1。录取时按投档成绩由高至低,根据相关专业的科目成绩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特殊类别考生的录取原则
英语、日语专业考生其英语口语成绩必须合格;
美术类、音乐类、播主类、编导类考生专业成绩必须达到所属省份的联考成绩合格线。属于我校组织艺术类专业单独考试所在省份的考生,须参加我校在该省组织的专业单独考试且成绩合格。
体育特长生限招高中阶段参加湖南省教育厅认定的省级体育竞赛,获个人或集体奖前三名(全国性体育竞赛获个人或集体奖前八名)的主力队员。
软件工程(服务外包)专业为学校与安博牛耳合作办学专业,考生按专业志愿(或同意调剂)录取到该专业后不允许转专业。
对口招生录取的考生,录取到对应专业后不允许转专业。
第十六条考生的身体条件必须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凡体检有色弱、色盲的考生原则上不能录取为生物类、化学类、艺术类、计算机类等相关专业。
第十七条除专业招生计划中特别注明的专业外,我校录取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入校后非英语专业考生的外语教学语种原则上为英语。
第十八条为促进毕业生就业,学校在部分专业推行“双证书”制,旅游管理、物业管理、市场营销、财务管理、物流管理、英语、日语等专业学生毕业时要求获得相关职业技能证书及驾驶证。
第十九条除分专业招生计划特别注明外,学校对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且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七章录取后新生资格复查
第二十条学校在录取的新生入校后三个月内,可以进行其录取资格复查,若发现有不符合普通高等院校招生体检标准者,学校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录取的新生入校后,发现其在考试或录取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等舞弊行为,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八章专业招生与大类培养
第二十一条为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学校实行“专业招生、大类培养”方式。学校成立基础学院(一年级学院)。新生第一、二学期在基础学院进行通识教育课程和大类基础课程的学习,第三学期开始转入专业所在系部继续学习。
第九章收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和住宿费、书籍费等。
第二十三条学校执行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和湖南省教育厅核定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
第十章奖励与资助措施
第二十四条成绩达到当地重点本科线的考生,第一志愿填报我校,录取后到校报到注册、成绩排名在学校前20名者(各科类按比例),学校奖励当年学费。
第二十五条学校设立奖学金制度,奖学金为500-1500元/年。
第二十六条学习成绩特别优异的学生可获得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
第二十七条家庭经济困难且成绩优异的学生,可通过学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
第二十八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参加学校的勤工俭学,享受每月200-300元的生活补助。并可申请国家助学金2000-4000元/年。
第二十九条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持有关证明通过学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申请办理学费缓交、减免等手续。
第十一章学校名称、地址、网址
第三十条学校的名称为长沙学院,
英文名称:“ChangshaUniversity”;
注册地址:长沙市开福区洪山路98号,邮编410022;
网址:www.ccsu.cn。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本章程学校委托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与本章程有关条款相悖之处,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学校招生信息渠道和招生违纪举报渠道。
招生办电话:0731-84261436、84261447;
招生办传真:0731-84261451、84261436;
招生办网址:zsjy.ccsu.cn,邮箱:zsjy@ccsu.cn;
招生违纪举报电话:0731-84261479,邮箱:jbx@ccsu.cn。
长沙学院招生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