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00七年福建医科大学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了保证福建医科大学2007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7]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福建医科大学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福建医科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福建医科大学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要
第三条 学校全称:福建医科大学
第四条 办学性质、层次:省属公办本科院校
第五条 学校简况:福建医科大学创建于1937年,具有70年的建校历史。学校现有交通路和大学城2个校区,占地面积1300多亩。共有16个学院、部,22个本科专业(方向)。现有在校生近10000人,其中:博士、硕士研究生1500多人,本科生近8400多人。有22个博士学位授权点, 59个硕士学位授权点、2个专业硕士学位授权点。有10所附属医院(含临床医学院),其中:综合性附属医院(含临床医学院)9所、附属口腔医院1所,有24所临床教学医院,15所实习医院。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2007年共招收本科生2450人。其中:福建2242人、北京10人、天津10人、山西20人、辽宁20人、黑龙江20人、上海20人、江苏20人、浙江20人、安徽10人、山东20人、广东20人、广西10人、重庆1人、新疆7人。各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详见附表。
第七条 福建医科大学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介、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四章 录取体制
第八条 根据省招委会规定,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九条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统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由院校提出的投档比例一般在学校招生计划数据的120%以内)的考生是否录取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等学校自行确定,高校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
第十条 省高招办监督高等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完成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为高等学校招生做好服务工作。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教育部《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和“六公开”、“六不准”的要求,进一步加大信息公开的力度,完善公开透明的招生工作体系,深入实施阳光工程,更好地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二条 认真执行国家教育部和省招委会制定的各项政策规定,录取考生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三条 在录取过程中,尊重考生的志愿。
第十四条 对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在政治合格、身体符合专业条件的情况下,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第十六条 学校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校目前仅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多门核心课程部分章节采用汉语、英语双语教学。
第十七条 对加分或降分投档考生的录取,按省招委会、省高招办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招办有关照顾录取政策的规定,对政策允许加分、适当降分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考生,均需由省招办按规定投档,校招生网上录取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批准后方能录取。
第六章 调配原则
第十九条 在省招生办每轮出档考生中,按计划结合考生专业志愿及出档成绩择优录取,不设志愿级差、相关成绩及加试要求。
第二十条 按“专业清”原则进行调配,所填报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的考生,有填报专业调剂志愿的,按其投档分从高到低在未满额专业进行调配。允许使用10分调剂权。
第二十一条 生源超出计划数的专业的考生可以往生源不足的专业调剂。
第二十二条 高分段的考生可以往略低分段的专业调剂。
第二十三条 本专业有志愿的考生不足,应从有愿意服从志愿的考生中调剂。
第二十四条 对有本校专业志愿或愿意服从调剂志愿的高分考生,如符合录取条件,可在本校内录取。
第二十五条 对于本原则未包括的需进行专业调剂的,必须经学校招生网上录取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第七章 录取工作纪律
第二十六条 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基本保障是招生系统内部的廉洁自律。全体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制定的招生工作“六不准”规定。即在招生工作中不准违反国家有关招生规定,不准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准采取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的正常秩序,不准协助、参与任何中介组织或个人的非法招生活动,不准索取或接受考生及家长的现金、有价证券,不准以任何理由向考生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努力维护好招生部门的良好形象。
第二十七条 全体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管理处罚暂行规定》、省招委会《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廉政建设制度》和《福建医科大学招生工作廉政规定》。如有违纪行为发生,必须严肃追究,从严处理。
第八章 其它
第二十八条 普通本科的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严格按福建省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可在学校招生简介、学校网站查询。
第三十九条 新生入校后,我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和资格等复查。若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则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十条 我校设有多种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建立了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为辅的资助体系。
第三十一条 学生完成学业后,按照我校学籍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分别颁发福建医科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二条 联系方式:
咨询、传真电话:0591-22862539
学校地址: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学园路1号(大学城校区) 邮政编码:350108
福州市交通路88号(交通路校区) 邮政编码:350004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我校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福建医科大学
二ОО七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