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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2年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

时间: 2022-02-21 来源: 福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浏览量: 2735 收藏
福建省/农林类/公办/福建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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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有关本科高校,各高职院校,省属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

根据《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闽招委〔20218号)和《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教201935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2022年我省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以下简称“高职分类招考”)报名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下列人员可以申请报名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符合教育部、省招委会及省教育厅招生考试有关管理规定,高中阶段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同时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我省户籍且出生后首次申报户口登记在我省。其中,高中阶段学校应届毕业班学生(以下简称应届毕业生)须具有我省高中阶段学校学籍并实际就读。

2.因父母一方(或法定监护人,下同)属于工作调动、人才引进、库区移民、驻闽部队现役军人(含文职人员),报考人员户籍于报名前迁入我省。其中,应届毕业生须具有我省高中阶段学校学籍并实际就读。

3.因投靠父母一方,报考人员户籍于报名前迁入我省,同时被投靠人须具有我省户籍且出生后首次申报户口登记在我省。其中,应届毕业生须具有我省高中阶段学校学籍并实际就读。

被投靠人虽具有我省户籍但出生后首次申报户口登记不在我省的,按第4项规定执行。

4.因其他事由将户籍迁入我省的应届毕业生,其户籍迁入我省须满3年(时间截20227月1日,下同)同时须具有我省高中阶段学校学籍且有3学年连续实际就读经历。

因其他事由将户籍迁入我省,持我省高中阶段学校毕业证书的往届毕业生;持省外高中阶段学校毕业证书的往届毕业生,其户籍迁入我省且高中阶段学校毕业均须满3年同等学力人员,其户籍迁入我省须满3年且初中学校毕业(含结业)须满6年。

5.具有我省户籍的人员,但不符合以上1项4项条件之一的,只能报考高职(专科)批次。

6.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我省户籍就业人员的随迁子女,须具有我省高中阶段学校学籍且有3学年连续实际就读经历。其中,报考面向中等职业学校(简称中职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毕业生本科批次的,其父母一方须有近年在我省按国家规定缴交社会保险费或纳税等可证明其在我省从业经历的记录。

7.在我省定居、具有我省高中阶段学校实际就读经历并持公安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外国侨民。

8.台商子女高中毕业后,在大陆获得普通高中、中职学校毕业证书可以在大陆参加相关高职院校分类招考。

9.符合报名条件的退役士兵、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高素质农民社会人员

(二)下列人员不得申请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的在校生(含“五年制”高职教育学生),或已被高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2.高中阶段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在高中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考(含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

4.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6.不符合我省高职分类招考报名条件的其他人员。

(三)其他事项

报名后至2022年7月1日前,将户籍迁出我省或将高中阶段学校学籍转出我省的,视为自行放弃我省高职分类招考的考试和录取资格。

二、考生类别和报考科类

(一)考生类别

考生类别分为中职学校类普通高中类和特殊群体类等3类。报考中职学校类的考生为中职学校的应届毕业生、往届毕业生或同等学力人员。报考普通高中类的考生为普通高中学校的应届毕业生、往届毕业生或同等学力人员。报考特殊群体类的考生为在我省安置的退役士兵以及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和高素质农民等群体人员。

(二)报考科类

1.中职学校类报考人员应按照我省中职学校学业水平专业基础知识考试课程选择对应的报考科类(见附件)。报考人员选择的报考科类如与其参加的中职学校学业水平专业基础知识考试课程对应的报考科类不一致,其专业基础知识考试成绩按零分计。

2.普通高中类和特殊群体类的考生不分报考科类。

3.高职分类招考安排的部分本科招生计划仅面向中职学校类考生。

三、报名办法

我省2022年高职分类招考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

(一)网上报名

1.报人员(具有免试录取资格人员,下同)于2021113012月4日登录福建省教育考试院网站(www.eeafj.cn)进行网上报名,逾期不予受理

2.报考人员应按要求如实填写报名信息,并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报考人员选择报名现场确认点应届毕业生原则上选择学籍所在县(市、区)的确认点;本省户籍非应届毕业生原则上选择户籍所在县(市、区)的指定确认点;随迁子女非应届毕业生应选择原高中阶段学校学籍所在县(市、区)的确认点。

(二)现场确认

1.报名确认点由县(市、区)确定。报名确认点应设在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普通高和中职学校,不得设在培训机构(学校)等。各县(市、区)应于网上报名开始前,向社会公布本辖区所有报名确认点的名称、受理范围、地址、咨询电话等信息。

2.报考人员本人须于20211259日,持报名所需材料到所选择的确认点现场确认,逾期不予受理。

3.现场确认时,报考人员须提交本人户口簿、有效居民身份证等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供现场核对)外,还须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2022年应届毕业生须提交毕业班学籍花名册(须经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并加盖学籍专用章)和实际就读证明(须经报考人员所在学校审定、校长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

2)往届毕业生须提交高中阶段学校毕业证书。同等学力人员须提交初中毕业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3)退役军人须提交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的身份证明材料和退役证(义务兵/士官退出现役证、军官转业证书、军官复员证书)。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和高素质农民按《福建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做好2021年高职扩招专项工作的通知》(闽教学〔2021〕30号)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4)父母工作调动、人才引进、驻闽部队现役军人(含文职人员)身份报考的人员须提供父母一方的身份证明材料。库区移民须提供身份由当地教育部门协调库区管理部门核查。

5)投靠父母一方的报考人员须提交被投靠人户口簿和身份证。随迁子女须提交父母一方在闽从业经历证明材料,其中缴交社会保险费或纳税的由教育部门汇总名单后交由当地人社、税务等部门核查。

6)在我省定居的外国侨民须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台商子女须提交台商及子女台胞证、台湾户籍誊本、台商及子女暂住证、企业营业执聘用关系证明在大陆获得的普通高中、中职学校毕业证书。

4.各报名确认点要严把报名确认关,逐一核对报考人员的身份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使用二代居民身份证阅读机对报考人员基本信息的准确性进行校验。要加强报名数据与学籍数据对比,严格审核报考人员学籍及其实际就读情况。要按规定将随迁子女身份信息在考区进行公示(其中应届毕业生还须在其就读的高中阶段学校同步公示)。严禁应届毕业生冒用同等学力人员或往届生身份报名,严禁冒用随迁子女身份报名,严禁不符合我省高职分类招考报名条件的人员报名。

5.报考人员本人应认真阅读报名确认点打印的《2022年福建省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报名表》(以下简称《报名表》)所有信息,核对确认无误后签名,他人不得代签。一经签名确认,所有信息不得更改,由于信息错误导致的后果由报考人员本人承担

6.报考人员在《报名表》选择“只能报考高职(专科)批次”的,只能参加高职(专科)批次的录取。

7.报名工作结束后,各报名确认点应及时将报考人员的报名材料完整归档(一人一档),由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统一保管备查。

四、考试科目

(一)中职学校类考生

1.依据福建省中职学校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职业技能测试成绩,参考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职业技能测试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2.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使用其在2021年6月参加我省中职学校学业水平公共基础知识(德育、语文、数学、英语)和专业基础知识的合格性、等级性考试成绩。

(二)普通高中类考生

1.依据福建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参考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及职业适应性测试结果择优录取。职业适应性测试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2.对于应届毕业生,使用其参加我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信息技术、通用技术(不含实践操作)等科目合格性考试成绩(非补考成绩)作为录取依据。

3.对于往届毕业生或同等学力人员,使用其在2022年1月参加我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信息技术、通用技术(不含实践操作)等科目合格性考试成绩作为录取依据。

4.从外省(区、市)转入我省的考生,需按规定参加我省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信息技术、通用技术(不含实践操作)等六门科目合格性考试其原就读地的省级主管部门提供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仅作为普通高中毕业依据

(三)特殊群体类考生

退役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和高素质农民等群体报考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按相关规定和公布的招生计划择优录取,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五、录取时间

录取工作拟安排在2022年4月。被录取的考生不得再参加2022年普通高考;未被录取且符合我省2022年普通高考报名条件的考生可以申请2022年普通高考补报名。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一)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无就读学校或工作单位的考生原则上所属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考核材料由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归入考生的报考资料。

(二)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或其他违法违纪处理的考生,负责考核的学校或单位要向考生报名所在地的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及时提供其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三)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应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2.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信息将作为考生电子档案的组成部分具体按照《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闽教考〔2021〕13号)执行。考生若未按要求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高职院校分类招生考试属国家教育考试的组成部分,报名工作事关考生切身利益,各地要切实加强对报名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把握工作流程和时间节点,准确把握报名政策和要求,加强报名工作各环节的管理。要明确工作职责,加强指导监督,报名资格审查实行问责制,坚持“谁审核、谁把关、谁负责”原则,各市、县(区)教育局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对报名工作负有领导责任,设区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负有监督检查责任,各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是报名资格审查工作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经办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二)严格疫情防控。各地要在当地招委会统一领导下,深刻认识当前系统疫情形势坚决防止松劲情绪和麻痹思想,根据当地疫情防控要求和报名工作实际,科学制定报名工作特别是报名确认环节疫情防控措施,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要严控大型室内聚集性活动提前公布报名确认点和防疫措施等有关要求,科学合理安排应届毕业生和其他考生的报名确认时间,尽量减少人员流动和聚集。要加强健康教育,指导广大考生和工作人员认真做好个人防护。报名前考生尽量不要离开报名所在地,要按疫情防控要求强化重点人员摸排监测严格按照疫情防控的有关要求和防护标准,扎实细致做好场地消毒、考生体温检测登记、安全防护、异常情况处置和报名确认现场引导等工作

(三)严格资格审查,完善信息管理。各地招生考试机构和高中阶段学校要安排熟悉政策、坚持原则、责任心强的在职公职人员负责报名资格审查工作,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纪律教育认真查验考生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学籍等证明材料和实际就读情况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做好考生信息(特别是图像信息应参照证件照片要求)采集、人像比对和校验工作严格落实“人证一致”核查责任建立审核人员签字确认制对考生报名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报名结束后,各县(市、区)要立即对辖区内所有报考人员的资格进行全面审查,将考生身份信息、户籍、高中学籍等信息进行对比;各设区市要指定专人对采集的考生有关信息逐县组织定量检查校验,并及时将复查情况上报省教育考试院。

(四)优化服务保障。各地各中学要以多种形式加强高职分类招考报名的政策宣传与解读,积极通过网上咨询平台、电话、新闻媒体和服务窗口等咨询渠道对报名对象、时间、地点、办法等考生须知的内容努力做到应知尽知。要利用报名的时机,对考生进行法制教育、诚信教育、警示教育,让学生明白考试违规和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报考资格带来的严重后果,引导自觉如实填报,提供真实证明材料。要坚持以考生为本,增强服务意识,工作人员要通过系统的业务培训,熟练掌握政策,准确解答问题,现场确认点的醒目位置张贴报名政策、现场确认程序、需提交的材料以及注意事项等内容,做好考生的报名咨询和指导服务工作。同时要认真做好信访咨询,密切关注网上舆情,妥善处置突发事件。

(五)严查违规违纪。各地要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于通过非正常户籍学籍迁移、户籍学籍造假、非法获得证明材料、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违规获得报考资格的考生,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对为不符合条件的考生违规资格认定、办理报名手续,以及未能认真履职造成考生信息泄露违反招生报名规定的有关人员和单位,要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和追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福建省教育厅

                                                      2021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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