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印发《2023年普通高校招收有关省市新疆 高中班毕业生招生工作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2023年普通高校招收有关省市新疆
高中班毕业生招生工作规定》的通知
招收有关省市新疆高中班毕业生的各普通高等学校、有关省市新疆高中班各办班学校: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3〕1号)要求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校招收有关省市新疆高中班毕业生招生工作有关部署,现将《2023年普通高校招收有关省市新疆高中班毕业生招生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生委员会
2023年5月16日
2023年普通高校招收有关省市新疆高中班
毕业生招生工作规定
为做好2023年普通高校招收有关省市新疆高中班(简称“新疆高中班”)毕业生招生工作,保障普通高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疆高中班毕业生,依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3〕1号)精神,结合新疆高中班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普通高校招收有关省市新疆高中班毕业生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一、报名
1.新疆高中班应届毕业生在高中就读所在省市报名参加全国统一高考,报名时间、报名办法按高中就读所在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2.新疆高中班各办班学校要加强考生的诚信教育和警示教育。特别要加强在报名、体检、考试、志愿填报、录取等主要阶段的诚信教育和警示教育。考生在申请报名时,须签订诚信承诺书,承诺本人所填写内容、提供的材料客观、真实、准确,承诺参加招生考试时遵守有关管理规定,承诺被录取后按时报到就学。
3.新疆高中班招生计划设“普通类”和“单列类”两个类型。“普通类”招生计划面向汉族考生报考;“单列类”招生计划面向少数民族考生报考。
二、考生电子档案
4.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考生本人照片、考生身份证、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反映学生综合素质的材料、体检信息、志愿信息、高考成绩信息等内容。考生电子档案信息要确保真实准确、图像规范,且与考生基本信息填报表、体检表、志愿信息表等纸介质表(卡)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
5.根据教育部发布的招生信息标准和有关要求,办班学校按各省市标准和要求采集考生电子档案的同时,须按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23年有关省市新疆高中班毕业生基本信息及电子档案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要求,采集本校新疆高中班考生信息。
6.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按照信息确认管理流程和办法,组织各办班学校对采集的考生有关信息进行详细比对校验,并负责进行汇总、整理,确保考生相关信息的完整、准确、安全,并按规定格式建立考生电子档案库。切实加强考生电子档案管理,考生电子档案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7.考生的纸介质档案由所在办班学校负责组建,档案内容必须完整、准确、规范。各办班学校要加强对考生纸介质档案的建立与管理,并对毕业生纸质档案客观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严肃追责问责。
8.各办班学校在考生离校返疆时,由考生办理提取档案手续并妥善保管。被高校录取的考生档案,由考生本人交至高校;未被高校录取的考生档案,由考生本人交至生源地。期间档案出现任何问题由考生本人负责。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9.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考生所在学校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中。
10.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应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2)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尚在处罚期内的。
11.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中奖励、处分等栏目如无内容,须填写“无”;学校负责人签字、日期等内容须填写齐全,学校公章处加盖红色公章;考核结论一栏必须填写“合格”或“不合格”。
四、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12.新疆高中班毕业生均须在高中就读所在省市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
13.高校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要求的基础上,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新疆高中班毕业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要求。补充要求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五、考试与成绩
14.文化课考试
(1)新疆高中班毕业生在高中就读所在省市参加全国统一高考、统一阅卷。具体考试科目、时间按办班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2)考生成绩以总分750分,语文、数学(文史类/理工类)、外语三科各150分,文科综合/理科综合科目300分为计分标准。对于总分非750分、单科分数非上述分值省市的考生,根据上述标准折算分值不同的单科成绩。对于总分及单科分值与上述标准相同省市的考生成绩,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将直接使用。各办班省市应在高考评卷统分结束后及时向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提供新疆高中班毕业生高考成绩,并说明本省市高考成绩总分、各单科分值。
(3)实行“3+3”新高考模式省市新疆高中班毕业生如选择“文史类”,其3门选考科目须从历史、政治、地理科目中选考2门,另外1门选考科目可从所有选考科目中任意选择;如选择“理工类”,其3门选考科目须从物理、化学、生物、信息技术(限浙江)科目中选考2门,另外1门选考科目可从所有选考科目中任意选择。
实行“3+1+2”新高考模式省市新疆高中班毕业生如选择“文史类”,其选考科目须为历史组;如选择“理工类”,其选考科目须为物理组。另外2门选考科目可从所有选考科目中任意选择。
(4)河南、黑龙江、吉林、陕西等4省,直接提供考生所有科目的原始成绩作为录取依据。
上海、浙江、北京、天津、山东、广东、辽宁、江苏、福建、湖北等10个实行新高考模式的省市,必考科目提供考生原始成绩,其他选考科目提供等级赋分成绩作为录取依据。
(5)考生成绩及位次均通过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官方网站(新疆招生网:http://www.xjzk.gov.cn)公布,考生本人可凭身份证号和参加高考的准考证号查询。
15.专业课考试
报考体育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所在省市统一组织的体育类专业考试或校考;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须按照报考院校要求参加所在省市专业考试或校考并取得相应合格证书,办班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将报考体育、艺术类考生的专业考试成绩报送自治区教育考试院。
16.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规范做好成绩发布工作。除教育部规定的特定事项外,只能将高考成绩信息提供给考生本人及有关投档高校,不得向考生所在中学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严禁公布、宣传、炒作或变相炒作高考“状元”“升学率”“上线率”等内容。
六、招生章程
17.高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自治区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
18.高校的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其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表述规范,经其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核定后方能向社会公布。招生章程一经公布,不得擅自更改,如有补充说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并通报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各高校在招生宣传(广告)中应当准确描述本校的办学类型、层次、学费,使用与办学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相一致的学校名称,不得使用简称,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高校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
19.根据教育部统一安排,高校须于4月30日前将本校招生章程上传至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gaokao.chsi.com.cn)“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以下简称“阳光高考”平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须于5月10日前完成对所属高校招生章程的核定工作。
20.招生章程的主要内容包括:高校全称、校址(涉及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办或民办高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专业教学培养提供的外语语种,身体健康状况要求,进档考生的录取规则(对考生加分成绩的使用、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及专业调剂录取办法等),学费标准,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证书种类及其他信息,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参加高考综合改革省(市)招生的高校,要按有关省(市)安排提出招生专业(或专业类)对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科目要求,由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向社会公布。
有关高校制定的特殊类型招生办法须符合教育部及自治区相关规定,且不得与本校招生章程内容相违背。高校特殊类型考试工作方案和招生办法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后,报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定。
21.高校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将主管部门核定的招生章程及本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报送自治区教育考试院。自治区教育考试院负责汇总并向社会及考生公布有关高校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内容或高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
22.考生填报志愿前,各办班学校要指导考生认真阅读高校招生章程,了解其中内容。考生如因不了解招生章程中有关内容而影响录取结果,后果由考生自负。
七、招生计划
23.各高校根据教育部民族教育司核定的新疆高中班毕业生年度招生规模,以及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提供的考生类型、科类等信息,通过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指定的平台,编制、核对分专业招生计划。
24.各高校应立足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对人才需求的分析、预测,结合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做好新疆高中班毕业生招生专业结构、层次结构、区域结构的调整,科学、合理地安排招生计划。
25.新疆高中班毕业生招生计划由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在新疆招生网公布。
八、录取批次设置与志愿填报
26.录取批次分本科提前批次、本科一批次、本科二批次、高职(专科)提前批次、高职(专科)批次共5个批次进行。
在本科提前批次录取结束后安排一次征集志愿;在本科一批次、本科二批次录取结束后,各安排两次征集志愿;在高职(专科)批次录取结束后,安排一次征集志愿。根据高校未完成招生计划的情况,组织尚未被录取的考生在网上填报征集志愿,投档时以当次征集志愿信息为依据进行投档。从本科一批次征集志愿起,考生可同时修改填报后续批次志愿。
(1)本科提前批次:艺术类、体育类、军队公安政法类和其他提前单独录取的本科院校(专业)。除“公安政法类”与“其他提前单独录取的本科院校”可以兼报外,其他各类型院校不能互相兼报。本批次可填报3个志愿,每个志愿可填报6个专业。
军队院校只招收西安市八一民族中学毕业生,学员毕业后分配到驻疆部队工作。
考生报考军队公安类或提前批次有相关要求的高校,须参加自治区专门组织的军队公安类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体检和面试并“结论合格”。
国家公费师范生相关政策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7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公费师范生被录取后须与部属师范大学和自治区教育厅签订《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明确三方的权利和义务,毕业后一般回新疆中小学任教,并承诺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6年以上。
(2)本科一批次:经批准参加本批次录取的本科院校(专业)。设置一个志愿组18个平行志愿,每个志愿可填报6个专业。
(3)本科二批次:经批准参加本批次录取的本科院校(专业)。设置一个志愿组18个平行志愿,每个志愿可填报6个专业。
(4)高职(专科)提前批次:艺术类、体育类等提前录取的高职(专科)院校。艺术类、体育类之间不能兼报。设1个志愿,每个志愿可填报6个专业。
(5)高职(专科)批次:本科院校的专科专业、高职(专科)院校。设置一个志愿组9个平行志愿,每个志愿可填报6个专业。
各高校及专业的录取批次以《2023年普通高校招收有关省市新疆高中班毕业生招生计划专业目录》公布内容为准。
27.同一高校同一学历层次的招生计划原则上应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如确有必要,经高校与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协商一致,可以将同一高校的不同专业安排在属于同一学历层次的不同批次录取;但同一学校、同一专业、同一学历层次的全部招生计划,须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并执行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相同学费标准。除军队、公安、飞行学员、公费师范生、部分艺术体育专业、航海类等艰苦专业、全国重点马克思主义学院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专业以及其他经教育部批准的特殊高校(专业)、有关高校综合评价招生等教育部规定可安排在提前批次录取的情况外,其余高校和专业一律不安排在提前批次录取。
28.考生必须根据本人的报考计划类型填报本类型招生计划,不得兼报其他类型招生计划,否则所填报志愿无效。
29.考生志愿填报方式、时间和办法由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根据工作实际通过新疆招生网向社会公布。
考生务必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新疆招生网“有关省市新疆高中班毕业生高考网上志愿填报系统”进行志愿填报。志愿信息录入并确认后,作为普通高校投档录取的唯一依据。
30.各办班学校根据2023年新疆高中班毕业生高考相关政策,负责向考生解读政策,指导志愿填报,督促考生按时完成网上志愿填报。除教育部规定的特定事项外,考生填报志愿结束前不得将考生高考成绩提供给有关高校。
31.考生应认真阅读有关高校招生章程以及新疆高中班毕业生高考招生相关规定、招生计划,按规定和要求填报志愿,并对所填报志愿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考生应妥善保管登录密码等个人信息,因考生本人疏漏或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
32.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省市新疆高中班毕业生的选考科目,须符合有关高校有关专业在新疆高中班所在省市招生录取关于选考科目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考生不能报考有关高校的相关专业。
考生选考科目须在符合新疆关于新疆高中班文理科分类要求的同时,根据自身报考意愿,准确了解拟报考院校在本省市招生关于选考科目的要求,合理确定选考科目,避免出现因选考科目不符合院校要求,不能报考或不能被录取的情况。
33.各办班学校要组织力量加强对考生志愿填报的政策解读和技术指导。
九、录取
34.新疆高中班毕业生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和自治区招生委员会领导下,由自治区教育考试院组织实施,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各高校应在校内采取远程异地录取方式开展录取工作。录取期间,高校和自治区教育考试院要保证相互通信联络的畅通。
35.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根据普通高校招收新疆高中班毕业生招生计划数和考生成绩,综合考虑并确定各批次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
36.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向社会公布投档规则,在投档前向各有关高校提供生源分布情况。高校根据招生计划数,结合生源分布情况,与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协商确定调阅考生档案事宜,并根据模拟投档情况在正式投档前完成计划调整,确保符合录取规则的调档考生能够录取。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按高校的调档要求向其投放考生电子档案。本科提前批次、高职(专科)提前批次,高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本科一批次、本科二批次、高职(专科)批次,高校根据模拟投档情况在正式投档前完成计划调整,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并确保符合录取规则的调档考生能够录取。
37.本科提前批次、高职(专科)提前批次、采用“梯度志愿”方式投档,投档原则为“志愿优先,遵循分数”。
本科一批次、本科二批次、高职(专科)批次采用“平行志愿”方式投档,投档原则为“分数优先,遵循志愿”。首先将同一科类考生按高考总分(含政策加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根据排序逐个对考生按所填报的“平行志愿”院校的顺序进行检索,被检索的志愿一经出现符合投档条件的院校,即向该院校投档。
“平行志愿”实行一次性投档,不补充投档。未完成的招生计划统一公布进行网上征集志愿。
38.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将于6月30日前将专业考试合格且经备案的第一志愿报考艺术类高校的考生文化课成绩告知高校;第一志愿招生高校须将全部合格考生按事先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确定的录取规则排序顺次录取,并于7月7日前将拟录取结果报自治区教育考试院。
39.高校和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应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高校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退档原因做出解释,高校不得超计划录取。自治区教育考试院负责监督新疆高中班毕业生招生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和违背录取规则等行为。
40.高校录取新生要按规定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审核、预录、退档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流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校,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将按教育部规定,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有关高校计划数及录取规则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立即书面通知有关高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41.为了加强录取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严格按录取程序操作,录取新生严格按志愿、分数投档。考生一经录取,即被视为考生本人正当权益得以维护,投档状态自动消除,不能进行第二次投档录取。
42.除军事、国防和公共安全等部分特殊院校(专业)外,高校不得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得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作统考外语语种限制。除国家规定的情形外,高校不得提前组织考生面试、测试,并作为录取依据。
43.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3〕1号)及教育部、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公安部、国务院台办等五部门文件精神,确定加分项目、范围和分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录取时在其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一定分数投档;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且不得超过20分。
(1)烈士子女,增加20分投档。
(2)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含台湾户籍)考生,增加10分投档。
44.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军人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军人的子女,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军人的子女,参加新疆高中班毕业生高考录取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45.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至四级因公致残公安民警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的,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的,参照军人有关优待政策执行。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参加全国统考录取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获得5A级青年志愿者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46.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得用于高校不安排分省招生计划的艺术类专业、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招生项目。对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经生源地(州、市)相关部门和办班学校认真审核、确认、签字并在学校公示后,须填写《加分考生汇总登记表》,加盖学校公章,在6月10日前上报自治区教育考试院。一经上报不得变动。加分项目及分值不得用于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未经公示的考生及其加分项目、分值不得计入投档成绩并使用。
47.高校新疆高中班毕业生招生计划调整必须在其招生规模内,征得教育部民族教育司、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和高校主管部门的同意。高校未完成的招生计划,须公开征集志愿录取。
48.高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报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核准后形成录取考生数据库,并据此打印相应录取考生名册,加盖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有关高校正式录取的依据,予以备案。高校应妥善保管录取考生名册,若因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后果由高校负责。
高校根据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由校长签发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并负责将考生录取通知书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一并寄送被录取考生。录取通知书寄递工作要按照教育部、国家邮政局有关工作要求执行。
49.各办班学校应及时、规范地向考生提供纸介质档案,档案内容包括高中毕业生登记表、高考报名登记表、高中学籍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体检表、学生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
考生入党积极分子相关材料、学生荣誉证书复印件、体育(艺术)类专业加试成绩单(证书)等复印件和各办班省(市)教育考试院、各办班学校要求进档的其他材料必须完整、准确。办班学校6月5日前完成建档工作,考生离校返疆时办理提取档案手续自带到高校,期间档案出现任何问题由考生本人负责。
50.考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应及时通过新疆招生网进行核实和确认。录取通知书与新疆招生网查询录取结果一致为有效信息。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在高校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
高校根据经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核准的本校录取考生名册、已录取考生所持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规定及要求为新生办理入学等相关手续。新生报到后,高校应及时核对考生纸质档案及电子档案信息,纸质档案不齐全的,应将相关电子档案信息打印并加盖学校公章后存入考生纸质档案。对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51.所有高校的各层次招生,一律不得在常规录取工作结束后再行组织补录或换录。
52.由于网络传输、工作失误、不可抗力等其他因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和高校应通过协商妥善解决。
十、信息公开公示
53.建立分级负责、规范有效的国家、地方、高校、新疆高中班办班学校等多级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制度。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要做到信息采集准确、公开程序规范、内容发布及时。
54.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校、办班学校应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要求,分别公开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高校招生章程、高校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标准、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情况等相关信息。录取期间,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办班学校应分别设立接待站。
55.除按规定应向社会公开公示的信息外,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阶段性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会公开,严禁非法传播、出售。考生可通过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提供的途径查询本人的高考成绩、录取结果。
56.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办班学校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8月底。
57.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校、办班学校要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
十一、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58.考生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执行。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新疆高中班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
考生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违规事实客观记入其《考生电子档案》,作为考生考试诚信记录的重要内容。
59.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认为所报考高校的招生录取行为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可向所报考高校提出异议、申诉或者举报。高校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对政策执行存在异议的,应当及时书面或者口头答复申请人;属于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应当组织纪检监察机构或者专门的招生监督机构进行调查,并按照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作出书面答复。
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对高校作出的政策解释不服的,可以向自治区教育考试院申请复查;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自治区教育厅或自治区教育考试院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上级机关提出复核。
十二、附则
60.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执行。本《规定》由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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