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服务热线 4000-400-005
高三家长微信群
|
小程序
|
关注我们
登录/注册
请选择高考地区
安徽
北京
重庆
福建
广东
广西
甘肃
贵州
海南
河北
黑龙江
河南
湖北
湖南
江苏
江西
吉林
辽宁
宁夏
青海
陕西
山东
上海
山西
四川
天津
新疆
云南
浙江
填报
步骤

大庆师范学院2006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06-04-29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3105 收藏
黑龙江省/师范类/公办/黑龙江省
排名: 第522名
综合指数: 55.35
热度:13610K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程序,依法治招,保证我院普通高考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大庆师范学院。是教育部批准的一所以教师教育为主,文理学科并重,教育学、管理学、法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综合性普通高等本科院校。

第三条 学院坐落于经济发达、驰名中外的石油城??大庆市。大庆师范学院始建于1965年,学院前身是大庆高等专科学校。

第四条 学院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为国家和学院选拔优秀人才。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拟定学院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和规定,研究并决定录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招生就业处是学院具体负责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常设机构,其在招生方面的主要职责为: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以及黑龙江省教育厅及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根据国家和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和有关规定以及学院的发展规划,编制并报送学院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3、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学院招生章程;

4、开展招生宣传工作,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及家长介绍学院基本情况和招生政策;

5、组织实施学院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学院录取工作的有关问题;

6、对录取新生按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审查;

7、配合、支持各省、市、自治区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学院成立招生录取监察办公室,负责全程监督招生录取的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保证招生录取工作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下进行,切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院的合法利益。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院分专业招生计划的制定以社会需求、学院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专业结构、就业率等为依据。

第九条 生源计划的制定以各地人才需求情况、报考我院的生源情况为依据。生源计划经主管院领导审定,报黑龙江省教育厅批准后执行。招生就业处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招生生源计划寄(送)到各省、市、自治区的招生办公室,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及有关文件的要求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有关招生的政策和规定进行录取。

1、志愿优先原则。首先根据考生的报考人数,优先录取第一志愿上线考生,如果第一志愿未完成招生计划,再依次录取第二志愿、第三志愿考生。

2、分数优先原则。在120%的投档比例内,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合格考生,总分相近的情况下,再考虑考生的单科成绩、特长、身体状况等其它因素。

3、凡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按专业招生名额从高分到低分满足其第一专业;非第一志愿考生,专业须服从调剂;没有填报我院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不予录取。

4、考生录取专业确定后,不予更换专业。

5、各专业录取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6、英语专业招英语考生,其它专业外语语种均不受限制。

第十一条 招生录取工作采取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录取结果由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布,考生也可登陆我院招生信息网查询。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其它

第十三条 学院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收取学费。

第十四条 学院为鼓励学生勤奋学习,设立了优秀学生奖学金。最高奖额3000元/年。

第十五条 学院为帮助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采取了帮助特困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发放临时困难补助、减免学费等多项助学措施。

第十六条 被录取考生的录取通知书于该批次录取结束后三日内寄出。

第六章 学院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学院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西宾西路

邮政编码:163712

咨询电话:0459-5510088 5510188 5510288

址:http://zsjy.dqsy.net

电子信箱:zsjy@dqsy.net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颁发之日起生效执行,解释权属大庆师范学院招生就业处。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和规定如与本章程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