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交通运输职业学院章程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启动新一轮高等学校章程修订的通知》(教政法厅函〔2021〕17号)和北京市教委《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启动市属高等学校章程修订的通知》(京教函〔2021〕630号)文件精神,北京交通运输职业学院章程修订工作专班对《北京交通运输职业学院章程》进行了修订。现将《北京交通运输职业学院章程修正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各界人士可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意见、建议。
征求意见时间:2022年6月8日至2022年6月30日
电子邮件:jzyxzb@jtw.beijing.gov.cn
附件:《北京交通运输职业学院章程修正案(征求意见稿)》
北京交通运输职业学院
2022年6月8日
附件:
北京交通运输职业学院章程修正案
(征求意见稿)
一、将序言第二段新增:“2019年1月,学校入选北京市特色高水平职业院校建设单位;2019年12月,学校入选教育部、财政部的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群建设单位;2020年9月,由学校牵头的北京交通职业教育集团入选教育部第一批示范性职业教育集团(联盟)培育单位。”
二、将序言第三段修改为:“学院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坚持面向实践、强化能力,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以‘做交通行业职业人才培养的孵化器,做交通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守护神’为办学使命,遵循‘立足交通行业,服务首都经济’的发展定位,优化类型定位,深入推进集团化办学创新,切实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加快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为首都交通发展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大国工匠,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人才和技能支撑。”
三、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四、将第二条的“学院名称为北京交通运输职业学院”修改为“学校名称为北京交通运输职业学院,规范简称‘北交院’”。
五、将第四条修改为:“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六、将第六条修改为:“学校遵循国家招生政策,根据交通行业发展需求、办学条件和核定的办学规模,主要开展全日制普通高、中等职业教育招生,编制和调整学科专业招生计划。同时,遵循聚焦主业、严控规模、保证质量的原则,适当开展非全日制学历继续教育和非学历继续教育,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职业培训、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交通应用技术与管理的相关研发、推广和咨询,交通文化传承等适应社会需要的服务。”
七、将第七条的“学校的办学类型为高等职业教育”修改为“学校的办学类型为高等职业教育,肩负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合作交流等职能”。
八、将第十条的第一项修改为:“学校设立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招生工作的总体规划、统筹协调、督促落实,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工作领导小组,维护招生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项修改为:“按照不同培养层次、培养类型和学科专业的要求,采取文化素质与职业技能相结合的考核方式招收学生。”
第三项修改为:“学校应建立健全教材建设管理机构和人员配置,负责制定审定学校教材建设相关制度和规划、教材编写与出版、教材选用与征订、优秀教材推荐与评选,以及研究确定教材建设与管理经费的使用等。学校党委对教材工作负总责。”
第四项修改为:“与社会资本合作共建职业教育基础设施、实训基地,共建共享公共实训基地。”
新增一项作为第六项:“学校依法依规,扩大和保障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增强创新活力。”
第六项改为第七项。
第七项改为第八项。
第八项改为第九项,“依法依规管理和使用国家和北京市人民政府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修改为“依法依规管理和使用国家和北京市人民政府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调拨划转资产”。
第九项改为第十项。
第十项改为第十一项。
第十一项改为第十二项。
九、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院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十、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学院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主要职责是:
第一项修改为:“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项修改为:“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第三项修改为:“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第四项修改为:“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第五项修改为:“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第六项修改为:“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学校纪委和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委和上级纪委及其市纪委市监委派驻市交通委纪检监察组的监督。”
第七项修改为:“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第八项修改为:“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九项修改为:“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十项修改为:“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删去第十一项。
十一、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学院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执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十二、新增一条作为第十五条:“学院党委应当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加强对学校全面从严治党各项工作的领导。主要包括:
(一)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
(二)在学校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推动党的主张和重大决策转化为法律法规、政策政令和社会共识,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在学校贯彻落实。
(三)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提高政治站位,彰显政治属性,强化政治引领,增强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涵养良好的校政治生态。
(四)强化理论武装,学懂弄通做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引导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五)坚持民主集中制,贯彻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加强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建设,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着力提高党内活动和党的组织生活质量,做好人才工作。
(六)加强和改进作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续整治“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决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
(七)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八)带头遵守党内法规制度,严格落实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建立健全学校党建工作制度,不断提高制度执行力。
(九)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对学院党的工作要求,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对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指导督促,防止出现“灯下黑”。
(十)加强对学院统一战线工作和群团组织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十一)勇于和善于结合学校实际,切实解决影响全面从严治党的突出问题。”
十三、新增一条作为第十六条:“学院党委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学校干部实行统一管理。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突出政治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努力实现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十四、新增一条作为第十七条:“学院党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贯彻人才强国战略,推进人才兴校,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流动、激励机制,大力弘扬教育家精神和科学家精神,营造潜心育人、潜心科研、激发创造活力的工作环境,用好用活党内和党外、国内和国外等各方面优秀人才,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局面。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健全党组织联系服务专家工作制度,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十五、新增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加强党委对学校教师工作的领导,成立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委员会,下设教师思想政治工作组,研究审议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重大事项,开展师德师风考核,指导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十六、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学校党的委员会经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党委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人才使用、重要阵地建设、重大发展规划、重大项目安排、重大资金使用、重大评价评奖活动等)按照《中共北京交通运输职业学院委员会议事规则》作出决定,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
十七、将第十六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学校设立中国共产党北京交通运输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学校纪委由学校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中共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直属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通委直属机关纪委)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市交通委直属机关纪委在监督检查、纪律审查等方面强化对学校纪委的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是学校纪委的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责任。学校纪委设立纪委办公室,在学校各党支部委员会设纪律检查委员。学校纪委是学校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把自觉遵守纪律的教育作为基础性工作,经常开展党章党规教育,强化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教育,对违反相关纪律者,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深入开展警示教育,以案明纪、以案说法、以案促改。开展廉政教育,加强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形势任务以及家风家教等宣传教育,推进廉洁文化建设,营造风清气正、崇廉拒腐氛围。
(四)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五)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六)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学校纪委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学校党委和市交通委直属机关纪委报告。”
十八、将第十七条改为第二十一条,“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后勤保障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修改为“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工作”。
十九、将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二条。
二十、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三条,“学校院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修改为“学校院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密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推进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工作”。
二十一、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七条,“学校切实加强学校内部督导体系建设”修改为“学校建立健全内部督导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
二十二、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学校二级学院(学部、系)党组织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育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二级学院(学部、系)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院党委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专业院(系)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二级学院(学部、系)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专业院(系)思想政治工作和学生教育管理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专业院(系)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二级学院(学部、系)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二十三、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修改为:“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职业规划、职业体验、求职指导、就业创业大赛等实践活动和劳动教育活动,利用学校就业创业实践基地,增强就业创业能力。”
二十四、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九条,“学校的经费以北京市财政补助收入为主”修改为“学校经费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二十五、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五十一条,修改为:“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管理、收入支出管理、结转结余管理、预算绩效管理、内部控制、经济责任制、内部审计监督等财务管理机制和制度,规范学校及校内各部门(单位)的经济行为,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二十六、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五十二条,修改为:“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用、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学校国有资产主要表现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形式。对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使用形式形成的国有资产应依法合理经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对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资产和权益也应进行保护和管理。”
二十七、新增一条作为第五十三条:“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对各类档案进行统一管理。”
二十八、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五十四条,修改为:“学校健全和完善适应学校发展的后勤保障体系,推动后勤社会化发展,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服务保障能力和水平,为教学科研和师生服务。建立和完善校园公共安全体系,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有关公共卫生、校园安全等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和谐稳定。”
二十九、将第五十条改为第五十五条,修改为:“为满足北京市交通行业发展对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的需求,以北京交通职教集团为引领,在市交通委、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指导下,深化首都交通职业教育教学改革,构建集团化办学模式下的首都交通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发挥职教集团推进企业参与学校办学的纽带作用,凝聚政府、行业、企业、职业院校、科研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等参与职业教育改革合力,探索中国特色学徒制,实现校企双元育人模式创新,打造一条交通特色专业和人才培养、使用、发展的价值链。
“通过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校校合作制定整体性人才培养衔接方案。在专业设置、人才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及内容等方面统筹一致,共同开展系统性人才培养工作。建设资源共享,集实践教学、社会培训、企业真实生产和社会技术服务于一体的高水平职业教育实训基地。搭建利益均等、资源共享、互惠共赢的合作平台,提升专业建设和校企合作育人水平。”
三十、将第五十一条改为第五十六条,修改为:“发挥北京首个行业职业教育集团——北京交通职业教育集团优势,着力建设满足首都超大城市运行管理、高品质交通服务需求的高端技术技能人才标准和培养高地,汇集交通企业资本、技术、知识、设施、设备和管理等要素参与校企合作。实现北京交通职业教育发展的现代化、集约化、系统化,为全面建设北京现代综合交通体系服务。
“职教集团实行管委会领导下的理事长(校长)负责制。
“管委会是职教集团的决策机构,由政府主管部门、交通行业大型国有企业组成。整合政府管理力量,承担职教集团宏观决策的管理。
“理事会是职教集团的执行机构,由职业院校、中外优秀企业、行业协会、科研机构、职业鉴定机构等组成。
“理事会在管委会领导下负责集团的运行工作,发挥职教集团成员的综合优势,形成集团化办学优势。夯实交通人才流动服务平台、交通人才培训师资平台、成员共享的实训平台、交通应用技术与管理研发平台、交通职业技能鉴定平台五大合作平台,利用“互联网+职教集团”的模式,完善平台管理和运行机制。”
三十一、将第五十二条改为第五十七条,修改为:“学校实行开放办学。立足首都‘四个中心’功能建设,结合职业教育规划布局和发展需求,推动京津冀交通职业教育协同发展。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和国际产能合作,不断深化开展国际交通职业教育服务。学校坚持高水平对外开放,依法依规设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和办学机构、招收培养留学生、举办国际学术会议、开展国际教育文化交流,提升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层次与水平,拓展国际交流的深度与广度。”
此外,对条文的序号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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